全面提升质量监管效能,推动食品安全高效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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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5 10:28
摘 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需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企业主体要做好内部管理、社会各界要做好外部监督,多维度全方位地积极发挥人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力量,多措并举,齐抓共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从法律层面看,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并于2021年再次修订;从监管力量看,从卫监局下属食品卫生科升格为食品药品监管局再至市场监管总局[1]。这一系列的改变,从“卫生”到“安全”,从科室级监管到多部门职能合并监管,无一不说明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1 以人为本,各司其责
为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明确定位,履职尽责,监管人员必须做好法律的执行者,监管对象必须做好法律的践行者。随着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日益增长,网络食品经营日益频繁,各类食品业态呈现出丰富多彩、百花齐放的态势,随之也给监管人员带来巨大的监管压力。因此,相关部门要首先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其工作效率,探索创新监管模式。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地开展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做到同志之间相互学,同行之间相互学,向企业学,向个人学,在本地学,去外地学,从线下学,上网络学,多做经验交流,多学优秀案例,不断丰富自身内涵,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严把食品质量关,做一名出色的质量监管员,争取把有限的力量发挥到极致,形成老中青传帮带,全国市场监管是一家的监管新局面。同时,相关部门要引入新生代年轻力量,培育智慧型人才,大力培养懂技术、善合作、会协调的智慧监管人才队伍。此外,更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管理只是提升食品质量的有效方式和有力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才是市场的主角,才是真正占主导地位、起关键作用的主体责任人。因此,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大宣传范围,不断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职业教育培训,强调关键风险点控制,侧重实用加工操作规范,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引导生产经营者用心做食品,用爱做事业,确保消费者吃得放心,用着舒心。同时,相关部门应向消费者普及基本食品安全知识,加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卫生用餐意识和正确消费意识,让人们能够合理用好手中的权与利,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坚持以人为本,三方形成合力,实现共赢[2]。
2 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国
监管人员利用好法律这一执政为民的国之利器,法理并重,监管对象则须依法依规办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以实际行动守法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食品安全,其核心要义就是最字当头,严字为先。执法人员要充分用好手中的枪,维护好人们的利益,确保人们舌尖上的安全。用制度规范食品产业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用制度规制自身的监管权力,用制度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市场利益行为,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真正做到无缝监管。法律法规往往会与实际存在的复杂多样的规模业态不能一一匹配,这就要求监管人员有足够的辨识力、分析力和一丝不苟的研判精神,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营状况、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造成的社会危害大小等进行自由裁量,公平、公正、合法、适当地做出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任何时候,法律都不是专用于惩罚的工具,而是用来规范、指导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助力企业发展的保障。处罚不是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初衷,只是一种规范行为的方式方法,以监管保质量,助力食品安全高质量发展才是共同的目标。但目前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年龄分化严重、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不相匹配的现实状况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执法人员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加强自我职业约束和道德约束,真正从思想上提升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把遵纪守法落实到位。通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来规范员工的操作规程行为,通过奖惩制度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并加大违法成本,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将法制观念渗透到每一个人的心里。
3 创新新思路,推行智慧监管
改变目前墨守成规的传统监管方式,从“传统监管”向“智慧监管”,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全过程监管”全面转型升级。开拓创新监管理念,探索创新机制,用科技赋能监管。开发建设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运用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可通过安装监控视频、采集生产经营现场信息,实现原料管理、加工制作、人员操作管理、产成品出库、运输物流和温湿度控制等各环节的数据分析预警和证据提取。对各监管对象建立电子信息档案,从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检查、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制作、销售溯源、产品留样管理、培训考核、抽样检验、核查后处置、奖惩信息、行政处罚和信用监管等方面进行全链条大数据监管,环环相扣,打破过去信息不通畅的监管瓶颈,顺向可追踪、风险可管控,方便追根溯源,一查到底[3]。通过电子监管系统,随时查看监管对象动态,对不规范行为及时指导纠正,由先前的事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转变为事前介入监管,有效预防问题发生,事中遇到问题随时调整对策措施的全过程监管,这种方法不仅可以有效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还能提升监管的靶向性和预见性,打造多元化数据采集、系统性汇聚、专业化分析、定制化服务和综合性利用的监管服务体系,精准监管,有效提升产品质量。相关人员通过对大数据预警分析,可进行风险监测与评价,为下一步的食品安全研判和工作计划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有效消除风险隐患[4]。
4 科技赋能监管,食品安全追根溯源
加快建设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形成全国食品追溯一张网。推行“一品一码”,将所有食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加赋二维码,录入系统生成电子溯源码随交易主体进行流转。从原料的采购到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再至消费使用,整个过程全链条实行闭环管理,将产品信息扫码和金融电子支付订单进行数据匹配衔接,贯通生产流通交易链条归集全部流转信息,实现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追溯,“一码到底”,由此也减少溯源信息采集的工作量和难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降低执法成本,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重复浪费,提高监管的精准度。消费者通过扫码可查询食品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加快信息共享机制,增强部门间的协同性,可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通过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对接农业农村、海关等各部门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数据,从而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平台的资源共享、信息 共用。
5 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树立信用法治新思维
对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涉事生产经营者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失信惩戒成本。对目前大量的多发性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宽严相济,实施信用约束,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地全面综合考量,将其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也同时让其他生产经营者以此引以为戒。将各业户生产经营食品类别、规模等静态风险因素、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动态因素进行综合量化赋分,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测、违法行为查处、不安全食品召回等情况全部收集录入信用考核范围。建立信用监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增强信用监管的外部约束性,提升信用监管的内部规范性,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将问题控制在过程中。严格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有力震慑有违法倾向的市场主体,督促其树立“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诚实守信观念,预防与惩戒并用,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6 社会共治保食安
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职能,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各部门间必须加强交流协作,农业农村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应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抽检、专项抽检,将联合执法发展为常态,各司其职的同时随时互补互通,避免互相推诿和监管差异化,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规范引领作用,从快从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争取做到行政效益最大化、人们利益最大化。重点向源头找原因、找问题,有的放矢、标本兼治,真正保障好百姓的粮袋子、菜篮子。加强社会共治。将市场机制功能与社会共治手段并重,强化社会参与、社会监督,营造舆论气氛。通过处理投诉举报,适时发布抽检计划,征求人们意见,开展抽检“你来点,我来检”活动,社会舆情热点推送等一系列线索来源,对呼声较高的风险产品、节假日重点消费产品进行靶向监管。吸收市场机构、社会第三方机构、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等各界力量,实施全民总动员,共建共监保食安。加大信息宣传普法力度,让《食品安全》深入寻常百姓家,让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压实主体责任,让所有消费者擦亮眼睛,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做好外部监督,形成以法治为基石,以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各界为补充,共担责任,共建共享的社会共治体系[5]。
7 结语
食品安全无小事,产品质量是关键。提升监管效能,促进食品安全高质量发展,需要执法人员严格监管、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社会各界外部监督等社会各级力量的携手共进。
参考文献
[1]王伟.树立信用法治新思维 构建信用监管新格局[J].市场监督管理,2021(17):1.
[2]李桂星.建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高速路:“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研讨会”综述[J].市场监督管理,2021(16): 7-10.
[3]顾文海,柳凌.创新打造食品安全全链全闭环管控体系[J].市场监督管理,2021(16):11-12.
[4]刘静婉.集中改造促规范 信息追溯保食安[J].市场监督管理,2021(16):13-14.
[5]路磊.推动以人民为中心的智慧监管建设[J].市场监督管理,2021(1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