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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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5-02 17:29
传统,顾名思义,就是那些传承下来并被普遍接受的东西。按照美国当代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对传统的定义,传统既包括物质形式,也包括非物质形式。本文就传统的非物质形式来对传统作一些议论。广义上讲,我们生活中每时每刻所面对的道德、习俗、惯例、法律和制度等规范,都属于传统范畴,它们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对于环境适应方式的积淀。现实中的人不可能离开传统而存在,因为传统作为“规范”和“工具”,有意、无意、潜移默化地影响、指导着人类的行动;它们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又是保证社会有序的必要条件。传统所包含的道德、惯例、习俗、法律和制度等规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补充。法律是一个社会里对造成人们较大利害影响的行为所作的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强制性的规范,是人们对某一作法长期认同、共同遵守之后形成的成文规范;道德、惯例、习俗相对法律而言,具有宽泛性和一定的伸缩性的特点,并且是一种主动性的规范,一种自觉的行为,作为个人,不去遵守,一般不会受到强制,只会受到来自法律以外的社会压力,但道德、惯例、习俗虽然不具有强制性,却潜移默化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对事物的看法,决定性地影响了一个社会的政治风貌和法律规范。因此,道德、惯例、习俗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与法律存在密切的关系。
社会演化论者认为,传统是自发产生的,传统就其生成机理来讲,是一个由潜意识行为到有意识行动,然后逐渐被发现和认识,最后被人类正式确立为行为规范这样一个过程。它是一个历史、自然、有机、渐进和缓慢的演化发展过程,是无数代无数个人实践和互动的结果,是人类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因此,虽然传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却不是任何个人有意识地设计和创立的。哈耶克写到,“即使那些最为复杂、表面上看似出于人为设计的政策规划,亦几乎不是人为设计或政治智慧的结果”。传统在演进过程中的细枝末节则被历史的洪流所淹没,无法见到;历史的变迁,导致人们受到时空的制约,往往并不能把握传统形成的来龙去脉,对传统的接受,实际上是对一种事实的接受,可能并不完全理解其道理何在,而实际生活,人类也不必就每一件特殊的事项,追问其背后的存在之理。可以看到,“科学主义”与传统是相矛盾的,因为“科学主义”对未按照科学标准被证实为正确和有价值的信仰和事物均持批评态度。虽然我们不能把握传统的来龙去脉,但可以理解传统的价值,以及这些传统价值对人类的影响。
传统是人类长期的无数经验积累的总和。英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黑尔这样阐述了经验的价值:“悠久而丰富的经验能使我们发现有关法律所具有的便利之处或不便之处,而这一点恰恰是最富智慧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此项法律时亦无力预见的。那些经由聪颖博学的人士根据各种各样的经验而对法律做出的修正案和补充案,一定会比人们根据机智所做出的最佳发明能更好地适合于法律的便利运行,只要这种机智未能获益于悠久而丰富的经验的支撑。”可见,经验对人类文明承继和发展的重要性。但是,我们推崇经验,不能把经验绝对化,因为如果这样,就要求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有根据、被验证,就否定了人类社会演化、发展的现实。
传统的形成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但主要受制于两方面因素。一个是人的本身因素。苏格兰、英国的古代哲学家认为,人必有误并有原罪,人始终具有一些较为原始且凶残的本能。“人依其本性就是懒惰、放纵、敌视、浪费的;只是由于环境的压力,人的行为才被迫变得经济起来,或者说人才会习得如何小心谨慎地运用其手段去实现他的目的”。而早在中国战国时代的思想家荀子也悟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人生来就有“好利”、“好声色”等恶性。传统就是在这人的本能之间相互碰撞、调适中产生,使得人的本能得到制约和教化,个人之间达成一系列的约定,从而使利益冲突得到妥协,社会秩序得以产生和延续,人类文明得以演化和发展。如哈耶克所说:“众人之恶,造就公共之善。”
另一个是地理因素。传统是适应环境的产物。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地理位置无法封闭、便于与外界发生商业往来(例如一个四周环海的岛国),特别是生存环境较恶劣的地方,更会驱使这些地方与外界发生商业交往,这种关键交往自然就形成了自由的市场秩序,从而生发出一系列围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道德原则,如诚信、契约、交换、贸易、竞争、利润等规范;而经济自由的确立,又促进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和组织架构也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不同地区的经济交往,自然也促成了不同文化的交流,从而推动了文明的传播。
而一个地理环境封闭及自然条件相对优越、能够自给自足的地方,由于不存在物物交换的条件和动力(但不排除局部的、小范围的货物交换的存在),形成不了广泛的自由市场,由此不易产生确立个人财产权的外部环境和普遍要求,即这样的社会没有作为规范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利益关系的民法以及相应制度产生的外部环境,相反,商业活动被当作不劳而获的行为,而商业交往活动中出现的欺诈、唯利是图等消极面则被人为放大,作为对商业活动的贬抑、排斥的依据。
因此,任何传统虽然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有优劣之分,他们对人类的幸福和个人自由的发展并不都是有益的。我们尊重传统,在于各种传统都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在于传统所表现的稳定性和惯性对个人及其社会造成了不可回避的重要影响,这种重要影响对于维持一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但不能不加分析地肯定任何传统,宜历史、开放、整体性地对待传统,尊重那些延续下来、并被经验证明有利于人类文明发展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落后的文化传统的改变是自下而上的过程,这种改变有两条路径,一条是国民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使国民认识民主的价值和实现这种价值的适当路径,以实现文化传统的转变。在一个封闭需要转型的社会里,一个开明领导人如果希望推进社会的进步,所能够做到的是对国民进行开放式的教育,使国民正确看待传统,看待文明的价值和推进人类文明的路径和条件;另一条是文化交流,不同的传统通过交流、对比和检验,可以判别出优劣,使人类作出正确的选择。通过与外部先进文化传统的横向交流、碰撞,即需要通过外部因素,可以推动一个国家经济基础和思想观念的转变,产生有利于个人自由和生产力发展的文化传统。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国家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广泛密切,相互间的依存度明显增强,推动了文明的传播,一个国家希望长期封闭下去已不再可能,为传统发生变化提供了可能。
传统的自发性、演化性特征告诉我们,事物只能根据其自身的产生和演化机理发生变化。一方面,传统表现了稳定性,它是在动态中形成的社会共识,继而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循,不会轻易发生改变;另一方面,传统的自发性和演化性特征决定了人类对世界认知的有限性,人们宜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存在或发展着的事物,人类只能借助于传统,或者说,循着经验的轨迹而往前行,把自己的文明一步一步往前推进。历史地讲,个体对于外部世界是微不足道的,对社会基本上是无力影响的。当我们祈祷“上帝保佑”时,并不是说,我们生活在一个上帝的世界里,而反映的是人类对外部世界的无奈,为了获得心灵的抚慰。社会进步是缓慢的、渐进的,拿自由、公平来讲,人类只能趋近这一理想,但永远不可能达到这一理想,更不要说一步到位,因此,需要人们多一点耐心。一种制度就像经济学所强调的一条原则:不求最好,但求较好。只能做到现存的社会制度较过去更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虽然人类社会财富呈逐渐增多的趋势,但却永远不能满足人的无穷无尽的欲望。一种有效力的制度,如议会政治、审判制度,从效率角度来审视,往往是缓慢的,而这正是人类审慎行动的表现,是维持人类微妙而脆弱文明的需要。虽然传统有优劣或先进与落后之分,但我们如果以“破字当头”的想法来对待传统,那么,将斩断维续人类秩序的文化脉络,人类将失去根基和方向。如果我们抛弃了曾经为人们遵循的传统原则,不要说建构新的传统道德体系或者说改进原有的传统道德体系,就是维持既有的传统道德秩序也不再可能,从而出现秩序的真空,而人性之恶和局限性在此状态下将不受遏制地得以膨胀,展现给我们的是一个强者为王、纷争不止的乱象。所以,必须认可某些不合理社会现象的存在,它们是维持一个社会秩序、稳定的条件。但这里不是说,它不与人类的价值理想相冲突,不需要加以改变,只是说,不合理社会现象的存在,是社会趋向进步,趋近自由、公平理想的必经之路,人类只能通过循序渐进的社会进步来消弭不合理的社会现象。
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处于不断地修正和完善之中。那么,传统在什么条件下应该或会发生变化,哈耶克这样写到:是坚守还是改变现状,单看个人基本自由是获得增长还是受到损害而定。而按照这一标准对各项传统进行的审查,应根据法律上行之有效的通行原则——无罪推定,即,对于原有规范的弊端,改革者要负举证的责任,而保留者方面则不必举证。在改革者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旧规范比新方式的弊端更大的话,绝对没有理由和权利去动员大众推翻旧规范。这应该是我们选择改变传统的原则。此外,传统的变化、发展,只能在原有传统的框架内,立基或遵循自由、市场经济等基本原则进行修正、完善、补充,而不是推倒重来;它是点滴的建设和渐进的过程。这种变化还应该是自由社会里个人选择的产物,是在多种选择中最终被证明适合人类进步和发展,并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选择。
袁传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