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政策实践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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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家庭农场,户,规模经营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0-08 15:20
【摘要】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以来,家庭农场出现了较快发展。但是关于家庭农场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界定。围绕“家庭”和“农场”两大要素,江苏各市地方政府结合实际陆续出台了有关认定标准或登记办法。对江苏13个市家庭农场认定指标分析发现,各地在家庭特征、适度规模、主体地位等方面仍然存在不明确之处。
【关键词】家庭农场 户 规模经营
一、江苏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政策实践
2013年以来,江苏13个地市政府为加强和规范家庭农场管理,陆续出台了区域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或登记办法,围绕家庭和农场设置各类指标近30项,基本上构建了一个识别、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的有效框架。
(一)经营者个体指标
1.行政管理维度。主要指农场经营者户籍,分三种情况。(1)具有农村户籍。11个市设置了该指标。除盐城外,10个市要求具有当地农村户籍,其中连云港要求具有农场所在地农村户籍。(2)有关部门认可的非农村户籍人员。以无锡为代表。该市允许在本地具有3年以上农业从业经历,经所在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认可的非农户籍农业从业人员成为农场经营者。(3)未明确户籍要求。包括南京和常州市。常州要求具备农场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2.自然属性维度。包括农场经营者年龄、学识等指标。(1)年龄指标。分为下限、上限和上下限并存三种情况。如淮安、无锡经营者应年满18岁;连云港经营者控制在男性55岁以下、女性50岁以下;泰州经营者年龄为18~65周岁,宿迁为18~60周岁。(2)学识指标。除连云港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外,大部分市采用农业技能指标替代学识指标。如淮安、南通、宿迁、泰州等地要求经营者持有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等。
3.法律属性维度。如淮安规定经营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农场经营指标
1.行业维度。所有地方政府都明确了传统种养农业作为家庭农场经营主要范围,但均突出了瓜果、蔬菜、园艺、肉禽、蛋禽等高附加值农业行业。部分地区将农业周边行业纳入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如无锡、苏州、淮安等地将休闲观光农业纳入经营范围,常州将农业销售、生态旅游纳入经营范围。
2.规模维度。所有地方政府都采用量化方式设置了家庭农场经营最低规模,但在具体指标上结合本地实际做了适当调整。在适度规模方面,苏州、南通等地要求农场经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在稳定经营方面,各地方政府均要求土地流转最低时间不得少于5年。在劳动力使用方面,各地方政府均要求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7个市要求从事农场生产的固定家庭成员人数不少于2人,6个市要求家庭农场无长期雇工或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固定劳力。
(三)经营主体指标
1.资产维度。大部分地区要求家庭农场具备基本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以及一定的配套农业机械。苏州、连云港、常州还要求家庭农场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资金。其中,苏州、连云港明确要求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2.制度维度。大部分地区要求家庭农场建立农业投入品进出台账,农事生产记录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其中,连云港、盐城等地要求相关生产制度上墙公开。苏州、南通要求家庭农场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3.效益维度。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经济效益。各地要求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80%以上。其中5个市将农业收入限制为家庭农场收入。徐州、南通等地要求家庭农场亩均效益高出普通农户20%,苏州、盐城等地要求家庭农场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30%。(2)社会效益。各地方政府要求家庭农场在农业技术运用、品牌建设、诚实守信、生态建设等方面对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
二、对江苏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思考
(一)家庭农场的“家庭”特征指标不明显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其行为主体是家庭。家庭的“同居共财”属性要求其具备相对完整的财产权、承担合理的伦理责任和相对独立的社区性家等特征。从江苏各地指标分析,“家庭”特征并不明显。一是对于家庭财产。场房场地、配套机械等指标只是家庭财产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体现家庭财产“同一家计”的本质要求以及家庭财产内容的全部。二是各地认定指标基本没有关于家庭社会伦理责任的内容,忽略了家庭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特征。三是对于家庭的社区性。农场经营者户籍指标否运用于判断家庭范围并无明确规定,当地传统熟人社区对家庭资格的认可会对家庭成员范围认定带来更多不确定性。
(二)家庭农场的“适度”控制指标较缺乏
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是与传统农业家庭经营的主要区别之一。但是经营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当农场生产单位投入大于单位产出时,就会出现规模不经济。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要适度。从江苏各地指标分析,“适度”缺少具体控制指标。一是家庭成员生产能力的判断指标。是以家庭成员个人学识、技术水平为标准还是以当地农业平均劳动生产力为标准不明确。二是家庭成员范围。家庭特征认定指标不明确,家庭成员范围难以确定。农场经营规模是以固定从事农场生产的家庭人员数量判断还是以全体家庭成员数量判断不明确。三是长期雇工与“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力、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指标如何共存不明确,而家庭成员范围也会影响雇工的数量范围。
(三)家庭农场的“主体”核心指标不明确
家庭农场是传统农村家庭由自给自足生产方式向市场化、商品化生产方式转变的产物。市场主体特征更为明显,应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一定数量的财产,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技术能力。从江苏指标分析,家庭农场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指标相对模糊。一是家庭农场意思表示主体指标模糊。家庭作为一个团体,对外进行意思表示需由具体家庭成员代为做出。对于这一家庭成员是谁及其产生机制不明确。二是家庭农场责任能力指标不明确。资产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基础,决定了其责任能力。家庭农场责任财产范围是否以场所场地、设备、注册资金等为限?还是及于其他家庭财产不明确。三是作为家庭农场主要资产的承包或流转土地经营权能否作为责任财产范围不明确。
三、关于家庭农场认定的几点建议
(一)以“户”为家庭农场的家庭范围指标
家庭是家庭农场的关键指标。其不仅关系到家庭农场的家庭经营属性,还涉及家庭农场经营主体、责任能力以及规模大小等指标的确认。从社会治理角度看,具有统计意义的家庭在我国往往与“户”共用。一是“户”是现实家庭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家庭成员一般被登记在同一户籍簿当中,成为一户,户就是家庭。成年子女从母家庭中独立出来后获得新的户籍登记,成家立业。二是在法律中农户与家庭是替代使用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表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户籍赋予,以户为家庭单位的。三是以户籍作为家庭成员的外在表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对农场家庭经营、成员范围等指标的认定。四是“户”在本质上没有“城乡”差别,以“户内主要成员”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家庭经营特征,有利于掌握先进技术的非农户籍人员进入农业生产。
(二)灵活把握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指标
规模经济理论认为规模要适度,规模过大或过小都会产生规模不经济。农业生产也不例外。本文认为,家庭农场规模是否适度,不能简单地设置最低面积或劳动力数量标准,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判断。一是农民家庭从事家庭农场经营的机会成本。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农民不再被限制在农村。脱离农业生产外出务工成为农民家庭的首要选择和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农民家庭选择经营家庭农场,放弃外出务工,务工收入就是经营家庭农场的机会成本。因此,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最低标准应是能给家庭带来同等外出务工收入的土地亩数,即外出务工人均年收入*家庭人数/当地亩产年均收益。二是家庭农场劳动力使用效率。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主要是针对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下的农民就业不足,其所指向的是农民充分就业。其最大经营规模为自家劳动力充分使用之时,即家庭适龄劳动人口*当地单位劳动力平均耕种面积。这也是我国家庭农场标准的“适度规模”。在农业生产技术和自然环境既定条件下,土地单位产量相对固定,家庭农场效益主要来自规模生产单位成本降低。在存在雇佣劳动时,农场最大规模为单位雇工额外成本等于规模生产单位成本节约之时。
(三)推进家庭农场土地权益配套制度建设
资产是市场主体履行承诺的保障。农业生产的核心资产是土地。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价值实现机制的不健全,限制了家庭农场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入手,充实家庭农场市场经营资产指标。一是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引导建立县域综合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完善流转程序和交易规则,建立流转信息、指导价格、流转用途等信息共享机制,维护土地经营权流转正常秩序,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的持续化和稳定化。二是完善农村融资担保法律制度。适当放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承包经营土地、宅基地抵押的限制。在土地确权基础上,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登记、流转制度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处置操作程序。三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降低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度,逐步改变农民固守土地的传统观念,提高农村土地流转效率。
参考文献
[1]周学东.《对江苏家庭农场发展与金融服务的调查与思考》.《金融时报》,2013.7.8第10版.
[2]高强,周振,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实践界定、资格条件与登记管理》.《农业经济问问题》,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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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省工商局家庭农场调研组.《关于家庭农场工商登记的调研报告》.《工行行政管理》,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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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