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有道 食亦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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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5-19 17:09
美国 :不让北美野牛的悲剧重演
从殖民时期到立国之初,美国本土普遍认为野生动物是取之不尽的自然资源,从联邦到地方普遍缺乏管理野生动物的概念,猎人们在北美大陆纵横驰骋、肆意猎捕,以这一时期为背景的美国电影《荒野猎人》相信给很多读者朋友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大片森林绿地被采伐开垦,许多野生动物被滥捕滥杀以致面临灭绝,高峰时期数量达五六千万头的北美野牛被杀得只剩下541头。获得奥斯卡最佳影片的《与狼共舞》用史诗般的画面描述了当年猎捕野牛的场景。进入20世纪后,联邦和地方政府开始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以美国弗吉尼亚州为例,当地政府在1916年建立了狩猎和内陆渔业委员会,专责推动立法对渔猎进行管理,并且设立狩猎和内陆渔业部,具体进行保护野生资源的宣传教育和执法。现在,弗吉尼亚州的渔猎规范和野生物种保护立法已经相当完备。
具体到猎鹿,弗吉尼亚的猎手们即便在自己家的土地上打野鹿也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得到许可。每个猎手都需要购买狩猎许可证。狩猎证分年度(1年到4年,从23美元到86美元),或者按照年龄不同购买终生许可证,年龄越大优惠幅度越大,因为服役导致完全永久残障的军人可以获得免费的终生许可证。允许猎杀野鹿的季节、地域、野鹿的性别、武器的种类都有讲究。每张许可证允许射杀的野鹿数量也有限制 :对于蓝山山脉以东的绝大多数地区,每天最多两头,年度不超过6头,而且其中带角的公鹿不得多于3头 ;蓝山山脉以西地区以及某些国家森林,则日猎杀量只有1头,年度最多5头,其中带角的公鹿不得多于2头。
我们还可以从美国加州《渔猎法典》中了解到对违法捕猎者的处罚力度:任何人为了个人利益而非法获取、占有、购买、交换鱼、鸟、哺乳动物、爬行动物、两栖动物等,初次处罚为5千至4万美元,或者1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 ;再犯者判处1万至5万美元的罚金,或者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
由于出售野生动物的做法在美国已经被取缔半个多世纪了,美国农业部规定用于商业用途的可食用动物肉类包括猪肉、牛肉、羊肉、兔肉、平胸鸟肉、鸵鸟肉、鸸鹋肉和水牛肉等,至于马、狗和猫等动物的肉类不在可食用动物肉类的名单上,禁止屠宰和买卖这些动物多半是和美国本土的文化习惯有关。
经过100多年的努力,美国很多野生动物资源数量出现回升。《纽约时报》2016年的一篇报道称,2015年在美国公路上与汽车相撞的各种鹿的数量超过120万头,这组数字既体现了开车人的烦恼和危险,也体现了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的成功。值得一提的是,截至2017年,美国有21个州立法允许食用路毙的野生动物,但也仅仅是可以自己食用,而不允许商业买卖。
英国 :狩猎和售卖野味都要有许可
由于猎捕和食用野生动物与历史文化、休闲产业等商业利益纠缠在一起,因此统筹考虑卫生法、动物保护法和食品法等规范成为欧盟国家的通行做法,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针对违法猎捕、出售、饲养或持有、控制野生动物等罪行均有完善的立法。
要观察英国对捕食野生动物的管理,从每年的狩猎季着眼近距离观察是个不错的时机。每年的8月12日通常被称为“光荣的十二日”,从这天起到来年春天是英伦三岛的传统狩猎季,标志性的场面既包括大批沉迷狩猎文化的英国男人拿起猎枪在乡下狩猎松鸡,也包括城市和乡村餐厅的菜单上开始出现各色新鲜的野味。从枪声响起到野味入口的整个过程,英国没有出现大的生态和公共卫生问题,这可以从下面的细节中找到答案。
说起野生动物狩猎立法。英国在全世界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早在1831年,英国就制定了《狩猎法》,该法不仅定义了狩猎对象,包括野兔、山鸡、鹧鸪、松鸡等,以及每一种狩猎对象的准许捕猎时间,还规定了狩猎者和从业者必须获得狩猎许可和贩卖野味的许可,以及对毒死猎物和偷猎等行为进行处罚。近200年来,英国一面修订原有法案,一面颁布新法案,如1981年出台的《野生动物和乡村法案》和2000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的法律使狩猎这项看起来颇为老派的活动充满了“猎亦有道”的精神,这种精神既包含了对法律的敬畏,例如不使用捕鸟网或使用活体和声音诱饵来捕猎鸟类,也包含了对道义的尊崇,例如遵守一枪毙命这样约定俗成的规矩。
在加工和食用野味的环节中,英国法律规定贩售野味的商家需要认证,并对剥皮、分解和存储的环境等具体环节有明确要求。尤其是对于像鹿这样的大型猎物,猎杀和分解时必须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
英国食品标准协会制定的《野味指南》,从体型和生长环境(野生还是养殖)对野味做了区分,提供了相应的建议和法律解释,对自己食用、少量带皮毛供给他人或当地零售商 ;带皮毛供给认证的野味处理场所 ;向野味处理场所运送带皮毛野味 ;作为猎手直接将野味生肉供给终端消费者或本地零售商 ;大量向处理场所、零售和批发商供给野味生肉等都做了细致的规定。
英国对猎物生存环境的保护可被视为安全食用野味的重要原因。狩猎法案中明确规定,开展狩猎活动的土地,主人必须聘用专门的围场管理人员,保证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猎物种群数量和健康,对不同猎物的常见病症要有预防和治疗措施,如此才能使土地的主人更好地看管这片土地,以便在狩猎季节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总体而言,这种管理起到的作用还是显而易见的。2003年英国的一次调查表明,用于野生动物捕猎的土地,其森林覆盖率和树木复栽率要比其他土地高出两倍多。
至于其他欧洲国家,在欧盟的大框架下也开展了规范狩猎的国际合作。例如,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于1970年签署的《关于捕猎和保护鸟类的比荷卢三国经济联盟条约》,规定三国应当相互在开猎期和禁猎期的具体时间上进行协商,武器、弹药、工具、器械、程序和方法方面进行协商等等。再如欧共体在1979年通过的旨在保护野生鸟类和限制狩猎的《关于保育野鸟的理事会指令》,禁止大规模和不加选择的猎杀和捕捉,禁止利用任何形式的机动工具来打猎(在具体执行层面各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此进行了细化和变通)。这都使得欧洲的野生动物捕猎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了物种可持续保护和保障公共健康的双重目标。
澳大利亚 :捕食袋鼠有章可循
一些野生动物管理表现可圈可点的国家在捕食野生动物的问题上,用整体性立法的手段来管理捕食行为,将其纳入相关的渔猎法规、食品安全法规或者动物福利法规中,从生态平衡观和生态文明观的高度做出全面的、系统的规定。从澳大利亚近些年来捕猎袋鼠的丰富细节中,我们可以一窥其用心之处。
澳大利亚原住民捕食袋鼠已有4万年的历史。18世纪下半叶,欧洲殖民者来到澳新地区后,他们既把袋鼠视为食物,更视其为危害农田和争夺水源的害虫,袋鼠头还上了当地政府的悬赏名单。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澳大利亚才开始规范袋鼠的商业性捕猎和出口。根据2017年澳大利亚袋鼠业协会提供给美国《国家地理》杂志的数据,当地袋鼠皮毛和肉类行业每年的收入约为1.33亿澳元,仅占该国近1.2万亿澳元 GDP 的一点点,因此当地的捕猎行为主要是为了控制袋鼠种群的合理数量。
几十年来,在通过捕猎袋鼠以及出售袋鼠皮毛和肉来管理袋鼠种群的过程中,争议从未在澳大利亚平息过,但袋鼠大家族在澳洲辽阔的土地上得到了有效管理是个不争事实。澳大利亚各州政府为保护敏感的草原地带和控制袋鼠种群数量,设定了年度配额——每年可以捕猎多少只袋鼠。根据澳大利亚环境与能源部的数据,2016年确定的捕猎配额约为780万只,但最终被猎杀的数量不到150万只,相比该国袋鼠近5000万只的总数不算什么。当地夏天经常出现的干旱天气也容易给袋鼠带来饥馑,这时往往也是捕猎袋鼠的好时机,许多野生动植物管理者和保护主义者认为,让袋鼠立即死亡好过让它们死于口渴或饥饿。为了遵守199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澳大利亚的袋鼠猎人们不仅要具备狩猎执照,还要在猎杀袋鼠时遵守动物福利规章,核心要求是猎手们要做到一枪爆头,防止袋鼠死亡前遭受更多痛苦。由于袋鼠是夜行性动物,所以狩猎普遍是夜间进行的,这使猎手们一枪毙命更加具有挑战性。为此,猎手们必须参加射击技能测试,以确保他们出手更精准。后续会有专门的检查人员,会对袋鼠尸体进行随机抽查以观察猎手们的表现。
2002年澳大利亚的一份报告显示,被捕猎的袋鼠中有95.9% 是被一枪爆头的,有关部门对还有数万头袋鼠没有被击中头部表达了担忧。需要注意的是,猎手们应该避免猎杀育儿袋中有小袋鼠的成年袋鼠,但是万一这样的母袋鼠被杀了,猎人应按照规定尽快杀死小袋鼠,这可以防止脆弱的小袋鼠因脱水、饥饿、暴晒或被捕食而缓慢地死去。
袋鼠肉是一种脂肪含量少于2%的瘦肉,加上袋鼠产生的甲烷量比牛和羊少,所以袋鼠肉被认为是一种天然且可持续性食品,袋鼠肉在澳大利亚肉店和餐馆很常见。但有趣的是,当地很多人不认同袋鼠肉,所以多年来并没有真正流行起来。为了严格管理猎杀后的袋鼠尸体,法律规定夜间狩猎后,袋鼠尸体必须在日出后两个小时内放入冰箱,以防止细菌滋长,袋鼠肉加工中心与牛羊肉加工设施的标准是一样的。澳大利亚的袋鼠肉约有40%出口到国外,2017年的数据显示比利时、德国和荷兰是袋鼠肉的最大进口国。最近几年,澳大利亚袋鼠肉分销商正越来越积极地拓展亚洲市场,日本和中国香港的进口量增长非常强劲。有的公司10多年来一直在努力试图敲开中国大陆紧闭的大门,想向中国内地出口袋鼠肉,不过还未成功。
“丛林肉”何以难消灭
在介绍了上述三国的成功经验后,让我们看看一种在世界许多地区长期流行的肉类“丛林肉”,《生物多样性公约》将其定义在热带雨林地区捕杀的野生动物的肉。从地理分布上看,位于热带地区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是“丛林肉”的传统消费区,西非和中非尤其是捕食野生动物的“重灾区”。
2002年的《保护生物学》期刊载文估计,西非和中非地区每年从森林中捕猎的野生动物贸易量在100万到500万吨之间,这个数字超过了当地物种更新繁衍的数量,因此被认为是不可持续的。以往,在这一大片土地上活动的传统狩猎采集者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时候,当地物种还是能够保证可持续繁衍的。抛开饮食安全的因素不谈,当地人捕食野生动物的做法对于维持生计和保证蛋白质供应也非常重要。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当地人出于贸易需要大肆捕猎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做法,不仅使食物资源越吃越少,还严重威胁到体型大、繁殖缓慢的物种的生存(尤其是大猩猩和黑猩猩等灵长目动物),更严重的是大大增加了人畜共患病毒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这就使“丛林肉危机”成为2007年以来的一个热点词汇。
2016年,多名学者在《非洲生态学报》上撰文,给“丛林肉危机”开出“药方”,他们的主张大体可概括为如下三点 :增加消费者获得负担得起的、可靠的动物蛋白替代来源,例如鼓励家庭饲养禽类和小牲畜以及养殖鱼类;将野生动物管理的权利和权力下放给当地社区 ;加强保护区管理,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但是在具体执行层面,上述“药方”落到实处困难重重。暂且不论热带地区许多国家的政治动荡,单单告别捕食丛林动物的饮食传统就令很多当地人难以接受。一个令很多外界人士想不到的因素尤其助长了“丛林肉”的贸易和扩散,那就是近些年来许多伐木公司深入偏远雨林地带开展采伐作业的时候,也给很多当地人利用公路和车辆深入雨林捕食、买卖野生动物以方便条件。加上每个国家和地区在传统和法律上的差异,一个普遍适用的解决方案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尽管难比登天,国际保护组织的身影还是出现在了一些国家和地区,例如刚果共和国的部分森林贸易公司就和政府与国际组织合作,在自己特许经营范围内对“丛林肉”贸易开展了监管。在此,我们也期待众多发展中国家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限制和规范捕猎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为自身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本文写作中参考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美国国务院、美国《国家地理》、英国《卫报》等网站的信息,在此一并致谢!)
刘国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