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物证中亲权鉴定的现状及其伦理问题

  • 来源:现代养生下半月
  • 关键字:亲子鉴定,知情同意,伦理问题
  • 发布时间:2024-07-20 21:24

  庞磊

  【摘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的发展,大众法律法制意识逐步提高,司法鉴定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亲权鉴定作为法医物证中重要的一环,广泛应用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亲权鉴定的手段,能轻松识别不同个体之间的亲缘关系,但在实际运用中也时常伴随着伦理问题的产生。因此,介绍了亲权鉴定的应用现状,结合实际对亲权鉴定在实践中出现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司法鉴定;法医物证;亲子鉴定;知情同意;伦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1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223(2023)04-315-04

  物证指的是能够以自身所具有的物品特征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以及物质痕迹。通常通过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便能知晓一定的案件事实。法医物证与其相似,只是研究对象是与人体有关的生物物证。法医物证具有极高的科学性,它的结果能非常准确地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性,但同时它的稳定性又非常容易受到环境条件的影响。亲权鉴定是在法医物证的基础上,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应用医学、生物学以及其他学科理论和技术方法,判断不同个体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血缘关系一种鉴定技术。亲权鉴定包含多种血缘关系鉴定,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称之为亲子鉴定。除此之外,诸如祖孙关系、同胞关系、叔侄关系、舅甥关系等隔代或旁系血缘关系的鉴定也在亲权鉴定的范畴之内。亲权鉴定的理论依据主要靠的是人类遗传标记,其中主要运用的就是分子标记,也就是DNA 序列。DNA 作为遗传物质的载体具有极大的优越性,能充分展现出遗传特性。在这一基础上通过对被检对象的遗传标记进行检测,比对检测结果并进行遗传分析,通过相关概率计算,即可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1 亲权鉴定的含义和作用

  1.1 亲权鉴定的含义

  简单地说,亲权鉴定就是判断两个不同个体之间是否具有亲缘关系,要确认亲代与子代之间的血缘关系,就需要运用到遗传学,生物学,医学以及其他学科的理论技术。目前亲权鉴定普遍应用了“孟德尔遗传规律”,结合现代遗传学中基因分离定律和基因自由组合定律对不同个体之间的DNA 序列进行检测分析,从而判断出个体间亲缘关系存在与否。根据孟德尔通过实验分析得出的理论,后代所携带的等位基因必定是来自父亲和母亲。如果所测后代分子标记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则无法对其亲子关系进行排除,反之则可以得出排除亲子关系的结论[1]。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应用中时常会遇到某个基因序列无法在亲代序列中找到的情况,此时便不能机械地套用遗传规律,需要对对应的基因序列进行分析,如果是属于正常突变情况则可通过亲权计算判断出亲缘关系的有无。亲子鉴定一般情况下分为:已知个体和生母的亲生父亲识别;已知个体和生父的亲生母亲识别;识别已知父母的后代;还可以进行隔代之间的关系识别,例如祖孙关系[2]。

  1.2 亲权鉴定的作用

  1.2.1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从技术上来讲亲权鉴定相比于通过直觉、猜测、习惯、外貌等不科学方法来确定亲缘关系,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通过科学的手段简单、高效地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从法律关系层面上来讲,亲权鉴定对于解决亲属和利益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亲子鉴定运用遗传学、生物学、医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技术手段来识别父母子女、祖孙、同胞、叔侄、舅甥等多种直系或旁系的血缘关系,以确定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阐明相关证据,法律关系跟这个息息相关[3]。

  1.2.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阶段亲权鉴定运用最多的还是亲子鉴定,用于确定亲代和子代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这种关系的确定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家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经常会出现非婚生子女的情况。由于缺少相关的证明材料,在法律上来说小孩是否与其“父母”存在血缘关系就无法确定。这种时候就会造成当事人及其小孩在很多社会活动中受阻,看病、上学甚至简单地上户口都会麻烦重重。而通过亲子鉴定的手段便可科学地证明其亲缘关系。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只知其父不知其母或是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这种时候通过亲子鉴定技术不仅确定了其中的亲缘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的知情权[4]。

  2 亲权鉴定的现状

  2.1 亲权鉴定的鉴定结果

  基因序列是生物的特有遗传标记,通过对其进行测定能了解到亲代和子代之间基因的继承情况,亲缘关系的确定便是用这一原理给出对应的鉴定结果。

  否定亲缘关系:根据孟德尔遗传规律,可以知道子代所携带的等位基因必定全都来自亲代。通过亲子鉴定技术可以明确辨认个体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如果小孩的基因与亲代基因完全不同或是存在多个等位基因无法匹配的情况,就可以认为他们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否定关系的结论其可靠度是100% 的。肯定亲缘关系:相比于否定亲缘关系,对一个亲缘关系进行肯定就复杂得多。一般情况下,使用亲子鉴定技术进行基因的测序是不会把所有等位基因都进行测定,通常都是对人类已知常见的、易于测定的、分布频率高的位点进行测定。这样就削弱了结果的置信度,结合血型血清学、人类学、妇产科学、生理学等各方面因素,如果结果与亲子鉴定的阳性结果一致,那么个体之间的遗传性就越强,得到的概率就越高,可靠度就越高。与否定亲缘关系不同的是,肯定亲缘关系的可靠度无法达到100% 的,只能通过添加更多的因素使其无限接近于100%。

  2.2 亲权鉴定的应用现状

  亲权鉴定可以通过科学手段判定个体间的亲缘关系,也是司法证据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民事调解和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亲权案件中也广泛应用。亲权鉴定的思想由来已久,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有了“滴血认亲”式亲子鉴定方式,可见大众对于亲缘关系的确定有着一种朴素的追求。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人们家庭和法律观念的变化,使得亲权关系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也促使亲权鉴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除去最基础的家庭中的血缘关系鉴定,一些拐卖儿童、子女走散、强奸怀孕、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以及涉及私生子的情况都会需要用到亲权鉴定[5]。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DNA 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进步,这些技术不仅在科研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推动了亲子鉴定的发展,使其方法更为简便合理,结果更加精准真实。得到了更新换代。DNA 指纹技术、VNTR-PCR 技术、STR-PCR 技术、线粒体DNA 分析技术以及单核苷酸分析技术等都是在法医物证中会使用到的DNA 分析技术。其中STR-PCR 技术在法医物证中的应用相对成熟,相比其他分析技术,这项技术有着多种优势,一是灵活度大;二是拥有较大的检测范围,STR 能检测一部分可降解的NDA。伴随着PCR 扩增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自动测序设备的出现,这项技术的检测识别也更为精准,在实际亲子鉴定中主要还是利用STR 技术进行分析,如果出现较为复杂的鉴定情况也可辅以其他分析技术方法来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度与可信度[6]。

  2.3 亲权鉴定目前存在的问题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亲权鉴定最主要还是应用在民事诉讼、调解案件和户籍管理业务中,刑事犯罪案件中虽有应用但不广泛。其中因为户籍管理问题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近年来逐渐增多,一是由于政策变化,二是由于社会不稳定婚姻状况的不断涌现、婚外性行为的大幅增长、非婚生子女的频繁出现加剧了这一现象。由于亲子鉴定的需求不断增多,其中的乱象也越发显现。

  2.3.1 鉴定机构的不当行为 现如今国内的亲子鉴定相关机构越来越多,其基本素质却良莠不齐。一些鉴定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对委托方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即使对方不提供任何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依然受理,以一种给钱就做的,完全商业化态度对待严肃的司法鉴定工作。这种行为不仅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其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时常会遭到质疑是对司法鉴定的不尊重,也是对委托方的不负责。另外,有些机构会接收邮寄的待鉴定样本,这种情况下一是无法保证当事人双方的知情权,二是样本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这样做出来的鉴定结果很难说是有效的,甚至可能造成家庭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还有些机构不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的定价制度,胡乱收费。利用大众对于亲子鉴定知识的欠缺,夸大宣传收取高额鉴定费用。甚至有的反其道而行之,以降低鉴定价格扰乱市场,通过恶性竞争打压其他鉴定机构,最后再抬高价格赚取高额利益。诚然,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赚取利益寻求生存无可厚非,但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实在令人不齿,司法鉴定是一件严肃的事,其结果关系到多方的权益,不应当成为纯商业行为。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强,以上行为的出现频率也在逐步下降,特别是像之前一些公然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产前性别鉴定、亲子鉴定的现象也越来越少,行业能更加规范化的发展。2.3.2 委托方的不当行为 亲子鉴定的基本原则是双方自愿。目前亲子鉴定的委托方除了法院委托外更多的是个人委托,这里最为常见的不当行为就是父方在不告知母方或是与母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依然单方面委托鉴定。这种情况下,父方只考虑了自己的基本权利,忽视了母方对于鉴定的知情权以及孩子基本权益的尊重。很多孩子虽然年龄小,但已经有了基本的判断能力,这种时候也应该考虑到孩子的意愿,给予他们对应的尊重。委托方单方面进行委托很明显是违反了亲子鉴定中的双方自愿原则,也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7]。另外,有部分委托人带着自己预设的结果来进行委托,一旦鉴定结果与预期不符便会对鉴定机构百般为难,给鉴定机构带来极大的困扰,也是对科学鉴定的一种亵渎。

  3 亲子鉴定中的伦理问题

  3.1 亲子鉴定中应当遵循的一般伦理原则

  3.1.1 知情同意原则 亲子鉴定是对当事人亲缘关系是否存在的一种鉴定,很多时候鉴定的结果对一个家庭能否正常地存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接受委托时一定要确保当事人各方的权益不受到侵害。除法院案件等其他情况的特殊委托外,当事人各方都需要知情,是否进行鉴定要基于自身的真实的意愿做出判断和决定,而不能受到任何外力的阻挠或者干扰[7],做出不符合当事人自身意愿的选择。

  3.1.2 尊重原则 亲子鉴定活动会涉及人及其延伸物,无论是被鉴定人还是其待检测的鉴定样品均涉及各种法益问题,因此在鉴定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出对于人及其延伸物的尊重。这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要尊重被鉴定人的自主选择权,一个人能否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做出选择和决定是一个最基础的法益权利。作为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一定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利,需要让被鉴定人了解到鉴定活动基本的信息,比如鉴定时间、鉴定所需检材等,另外也要保留一定的被鉴定人对于鉴定结果和服务质疑和建议的权利,当然这种尊重是互相的,不能无限制扩大。二是要尊重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司法鉴定的保密性。作为鉴定机构对于当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非是当事人明确授权可以公开或是因法庭命令披露以及法律法规披露,否则不得随意公开或者泄露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鉴定结果和鉴定所涉及的其他人员的信息[8]。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的层面上来讲,随意公开他人的隐私信息都是不正确的,作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这类信息一定要严格保护,避免因信息泄露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3.1.3 公正原则 公平正义是司法鉴定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鉴定诞生的原因,正因为要给当事人谋求公平正义,才需要司法鉴定来给予证据支撑。要贯彻落实公正原则一方面是需要鉴定人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操守,严格遵守鉴定程序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保证鉴定的客观性、规范性、严谨性和科学性。作为一个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应该时刻记住程序不正义则结果无意义,也许这不是一个决定正确的观念,但在当今法律法规体系下,保证程序上无纰漏,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也是对当事人的负责。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能因当事人自身情况而使得鉴定行为出现偏斜。当事人是好是坏,家庭情况如何都不应当成为影响鉴定结果的一部分,你可以从个人角度表示对当事人的同情或者厌恶,但在进行鉴定活动时,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给出真实、科学、正确的鉴定结果[9]。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给当事人科学的结果,告知其事实真相才能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也能从根本体现了公正的价值。

  3.2 亲子鉴定的伦理问题

  3.2.1 信任问题 近年来,个人委托亲子鉴定的情况逐渐增多,除因户籍问题不得不进行亲子鉴定外,还有很多委托人是因为心生怀疑而选择的鉴定,由此可见社会和家庭关系中出现了明显的信任危机。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自然会发生改变。现在许多人对于两性关系持有一种很随意的态度,把两性关系看成一种单纯的性关系,导致出现很多出生的孩子只知其父不知其母或是只知其母不知其父,这种行为既是对自己子女和伴侣的不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缺乏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心以及道德观念。另外在西方思想的影响下,许多年轻人对于婚姻和情感普遍存在严重信任危机,常常疑神疑鬼,对自己的伴侣不信任,这也导致了亲子鉴定的需求会越来越多[10]。亲子鉴定本身虽然没有对错之分,但这种技术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种不信任也起着催化作用,可以说亲子鉴定也是一把“双刃剑”,特别对于思想观念多元化的当代,如何让这把“双刃剑”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是值得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3.2.2 家庭伦理问题 现阶段的亲子鉴定通常都是父方或者母方为了确定和孩子是否具有亲缘关系而进行的,这种亲缘关系是一种自然特征,它不会随人的意志变化而发生改变,是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关系对于司法判定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它无法解决人们在社会和情感方面的问题。我国自古以来对于血缘宗亲关系就是十分重视的,同时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很多时候会将这一关系作为社会化家庭发展的伦理基础[11]。常见的生恩不如养恩大的思想也是受到这一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有部分人就觉得亲子鉴定这种技术手段就大大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的家庭和社会关系。其实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本身是没有错的,相比于亲子鉴定对于社会关系的影响,更应该注意的是亲子鉴定对于子女的影响。对于婴儿或是年纪尚小的孩子来说可能对此没有概念,但是年龄稍长或者已经成年的子女的来说,如何保护好他们才是应该思考研究的问题。父母的混乱关系对子女来说已经是一种伤害,再让子女参与亲子鉴定,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对其自尊心都是一种严重的伤害,而这种创伤相信很难用时间来弥合[12]。

  4 结语

  亲权鉴定作为一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有着积极作用。其中亲子鉴定的应用最为广泛,这一技术的发展推动了行业的飞速发展,也正因为发展的迅猛,使得亲子鉴定活动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亲子鉴定行业的规范已经有了成效,许多行业乱象也得到了整治,但对于亲子鉴定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却少有提及。伦理问题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很难有一个根本的解决之道。要保护好当事人及其子女,减少因亲子鉴定对其造成的伤害,只寄希望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道德水准是不够的。除了国家出台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限制外,加上社会舆论的约束、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和思想观念的改变,才能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改善目前亲子鉴定伦理问题的现状。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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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尹秋丹, 王皓.DNA 亲子鉴定的伦理浅析[J]. 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8,18(A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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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杨国庆. 亲子鉴定技术的伦理思考[J]. 现代营销( 学苑版),2011,7(10):150.

  [2022-10-09 收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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