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模式的研究

  李晓伟

  摘要:针对实践性很强的航海高职教育来说,建设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办好航海高职教育的根本保障。本文通过对航海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和目前航海高职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现状分析,提出了我国航海高职教育“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培养措施。

  关键词:航海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师,师资队伍建设

  前言

  航海高职教育既不同于航海高等本科教育,也不同于一般的普通高职教育,它培养的人才是既要能够满足STCW国际公约的要求,又要能胜任现代化船舶驾驶与管理的高级船员。作为教育主体之一的教师要做到言传身教,除具备熟练运用教学技巧、合理组织与控制教学过程的能力外,还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具备较强的航海专业实践能力,能不断的把船舶上的驾驶新技术引入教学,及时传递给学生。这就需要航海专业教师不仅要掌握足够的航海专业理论知识,还要有较强的船上任职实践能力。因此,航海高职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要求需要“双师型”的教师队伍,它是体现航海高职教育特色,提高航海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

  1“双师型”师资的内涵

  20世纪90年代,针对职业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和知识应用,师资队伍建设和评价上偏重理论水平的情况下,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概念。201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职业院校在大力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时,要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院校从教制度。

  多年来,国内围绕“双师型”师资的研究,曾有过多种不同的说法,典型的有“双职称说、双能力说,双证书说、双证+双能说、双素质说、一证一能说以及双元说等等。对于航海职业教育来说,随着2010年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我国政府为了贯彻实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明确提出了对相关航海教育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师资的要求。其中对于航海专业主要的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的教师资质提出了除了满足一定的教师职称要求外,还对船上职务和海上任职资历都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例如,对于三副培训教育来说,对于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仪器的教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海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2)具有不少于1年的相应航区等级三副资历,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不少于1年的教学经验。其它专业课程的教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不少于2年的相应航区等级三副资历,且具有不少于1年的教学经验。(2)具有不少于1年的相应航区等级三副资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行业主管机关的要求来看,航海专业“双师型”教师实质上就是指的双证+双能说。即一位合格的航海高职师资即应取得一定的教师职称证书,如讲师等,同时还应取得一定等级的高级船员适认证书。这样的师资既具有在校授好各门航海专业主干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的能力,同时上船又具备适任高级船员职务的能力。由此可见,航海职业教育的特点需要“双师型”教师。

  2目前航海高职教育“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现状

  目前,通过对国内的一些航海高职院校调查发现,航海高职教育师资队伍结构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师资队伍学历、职称偏低

  总体来看,航海高职院校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基本上都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比之下实训指导教师仍有一部分为大专学历。职称结构中高级职称比例偏低,初级职称比重过大。

  2.2年龄结构不合理,年轻教师比例过大

  近几年来由于航海院校扩招,使得教师教学任务繁重,为了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不得不聘用许多缺少航海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的毕业生来讲授专业课程。加上原有的教师队伍中以中老年教师比较多,使得教师队伍中的中年骨干教师所占比例较低。这就造成学校在今后的教师队伍发展中容易出现年龄结构断层及青黄不接的尴尬局面,不利于师资队伍中学术团队和学术梯队的建设。

  2.3教师队伍组成类型不合理

  在对航海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航海高职院校存在着理论教师偏多,实训指导教师不足以及真正持有双证的教师不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航海高职院校的实训教学水平和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

  2.4真正意义的“双师型”教师数量很少

  大部分所谓的“双师型”教师仅仅是具备了“双证”,并不真正具备“双师”的能力和素质,真正意义上的“双师型”教师数量严重不足,影响了航海高职院校的实际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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