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立法实践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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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03 21:41
曹众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哈尔滨,150000)
内容摘要: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贯穿于立法工作。小小联系点,民主大舞台。立法联系点一头连着立法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作为一种全方位、全天候、全景式的存在,是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活载体和生动缩影,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关键词:黑龙江;全过程人民民主;地方立法
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考察时,同正在参加立法意见征询的社区居民代表亲切交流时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1]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这一重大理念,始于立法工作、贯穿于立法工作。小小联系点,民主大舞台。立法联系点一头连着立法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作为一种全方位、全天候、全景式的存在,是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活载体和生动缩影,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一、长期坚持中的现情
“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2]立法联系点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平台,也是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抓手。
(一)建立立法联系点的意义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十余年来,立法联系点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强国家治理效能、完善立法工作新时代格局方面体现出了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
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对做好这项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和“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持续推进立法联系点工作走深走实,是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内在要求。
作者简介:曹众,《法治》杂志主编。
2.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民主立法的具体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联系点凭借植根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优势,不断拓展群众参与立法工作渠道、丰富参与方式、提升表达效果。
3.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新时代格局的现实需求。立法工作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原则,立法体制机制已逐渐由少数人参与研究制定变成大多数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其中的“各方参与”就包括立法联系点在内。通过立法联系点发动更多的社会力量民主参与,能够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立法联系点的主要职责
立法联系点,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立法互动的渠道,也是立法机关深入了解群众意见建议的平台[3]。现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为例,梳理立法联系点的主要职责。
具体为在编制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起草重要法规时,通过立法联系点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4];将立法联系点作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平台,就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通过联系点开展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工作,以此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4];通过立法联系点跟踪了解法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建议[4];结合立法工作,通过立法联系点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营造法律法规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立法联系点征询对立法工作的其他意见建议[4]。
(三)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完整性,还要将完整性融入具体实践中。下面以黑龙江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的立法联系点举例进行阐述。
1.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联系点概况。2013年12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建立。2018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出台,同时对省级立法联系点进行了调整。2024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与时俱进对省级立法联系点进行了调整充实,由原来的30个调整为46个,新增16个,调整比例为53%。其中,县(市、区)人大常委会15个,乡镇政府、街道办7个,村委会、管委会3个,法院、检察院、司法局7个,不同所有制企业6个,文化教育、法律服务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基层联系点8个,兼顾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立法需求,基本做到了点、线、面和层级的立体覆盖。
这46个立法联系点在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中,一是统筹建点谋划,根据不同区情因地制宜;二是拓展联系点载体,日益丰富信息来源的广度深度;三是创新工作方式,让群众参与立法的形式更加多元生动;四是锻造工作队伍,不断增强收集民情民意的功能;五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逐步增强人民群众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获得感。
2.市及县(市、区)等的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联系点,切实做到“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在立法项目来源上突破过去等待政府部门提报立法议案的被动局面,变“等米下锅”为“点菜上桌”,主动向立法联系点“取经”,采取“站+点+组+库+基地”五位一体的方式,拓宽社会各界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道办事处立法联系点与人大代表工作相结合,设立群众建议征集箱,利用人大代表接待日,召开民情恳谈会、选民见面日、书记茶话会等活动,三年来共征集意见建议200余条。2023年,该街道立法联系点累计提出意见建议12条,其中8条被立法部门采纳。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5+1”(即五个结合+“码上征集”民意直通车)工作模式。一是把立法联系点工作与代表之家工作相结合。建立“市区乡三级人大代表+相关职能部门+村干部+网格员+群众”的立法联系网格,将立法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生产生活第一线。“码上征集”是指通过发布微信公众号、扫码答卷的方式征集群众的立法意见和建议。二是把立法联系点工作与执法检查工作相结合。每年在开展执法检查时,既注重检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还注重检查法律法规需要补充完善的情况,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积累必要的素材。近年来,共对环境保护法等17部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收集修改意见建议105条。三是把立法联系点工作与调查研究相结合。近年来,共开展立法调研17次,征集和反馈意见建议150余条。四是把立法联系点工作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注重开展立法中和立法后的普法宣传,把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过程变成生动的普法过程。近年来,共发放法规条例读本2万余册,开展普法培训100多场次。
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统筹考虑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组织,按照增加数量、丰富形式、合理布局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遴选设立了6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立法时,立法联系点和基层群众针对城市扩建减绿伐树、市政管线与绿化争抢空间、旧小区树木管护责任不清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在立法时被吸纳,解决了旧小区树木管护难题。牡丹江海林市人大常委会完成代表法、国防教育法、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征求工作,提出意见建议53条。
佳木斯抚远市黑瞎子岛镇立法联系点近年来共梳理上报立法意见建议20余条,开展法律讲座6次、普法宣传月活动1次,人大代表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单6000余份,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立法征求意见表10余次,立法信息覆盖率达到99%,参与群众60余万人次。
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8个立法联系点成立“立法议事会”,将立法前参与调研、立法中参与征求意见、立法后参与评估反馈“全流程”结合起来,就8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年度立法计划等向基层群众征集意见建议1100余条。在《七台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立法中,立法联系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现行法律没有覆盖、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做了主动收集和整理,最终在该条例出台时,增加了一条关于停车服务的条款和两条关于停车设施经营的条款。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在《鹤岗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制定时,通过立法联系点的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先后征集意见建议1500多条。在《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立法中,先后通过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20多次,征求意见建议600多条。
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时,按照“精准选题、科学评估,成熟优先、急用先立”原则,在立法联系点对立法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规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估。在《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立法时,充分吸纳试车单位意见,对雪天封路影响试车、试车场以外的道路试车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东北林业大学立法联系点经过几年的建设,完成了20余件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法论证,提出的意见建议10余条被采纳,相关工作经验在国际会议上进行了交流。
北大荒集团尖山农场作为全国唯一一家国有企业获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先后组织立法意见征询活动12次,组织联络员参加学习培训13次,上报立法调研、立法意见征集等各类报告17件。
二、全面贯彻中的问题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调查研究,找准立法问题;剖析问题实质,解决主要矛盾;对症设计制度,解决具体问题;探索创制性规定,破解现实难题……一定程度上讲,地方高质量立法工作的努力空间还较大。
(一)立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地方立法权限把握不准确。立法法可称之为管法之法,于2000年3月通过,又分别于2015年3月、2023年3月经过两次修正,对设区的市赋予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方面立法权。立法法将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虽然对具体实施的步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法律规范仍显过于原则、比较宽泛,缺乏细化,立法过程中不好准确把握。于此,准确把握立法权限是立法前应该首先明晰的问题。
2.地方性法规的地域特色不鲜明。地方性法规当然要针对地方实际,具有地方特色,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但是观察一些地方的立法,尤其是在同一省份下辖的市(地),资源禀赋、社会状况、经济结构、发展实际大体差不多,却分别立相似甚至是相同内容的法,并且相互借鉴,这样既地域特色不够鲜明,又浪费立法资源,其实是立不立都可。
3.地方性法规的精细化程度不够。环顾地方立法现状,不难察觉,速度在加快,数量在增加,质量问题也随之而来。往往是年初颁布了立法计划,接近年底收官之时,为完成任务草草审议、匆匆过会。此外,很多方面的条款,宣誓性的、授权性的、兜底性的比较多,而对相关权利义务精细的规定还不够。不能照搬照抄上位法,不能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应尽量减少法规中的“号召性”“倡导性”条款,管用的有几条就写几条,从而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4.地方性法规的可执行性不理想。法规起不了作用就等于无法。无论是设立新法,抑或是修订旧法,还是作出授权决定,都要聚焦问题而立法,让立法真正解决问题。如何解决实际问题,简而言之就是抓住最关键的,解决最紧要的。现在有些法律执行效果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有的法律过于原则化,需要层层配套。当配套的法规不能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时,就会出现法律效力不断递减的现象。有的法律条文逻辑严密、结构合理、层层递进,但和实际对不上号、不管用。有的立法对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界定模糊不清、权责不明。
5.地方立法队伍专业力量薄弱。一些地方还没有较为成熟的立法队伍,有的地方专业立法人员仅有一两个人,有的地方立法人员既不熟悉人大工作也不熟悉立法工作,甚至缺乏基本的文字技术能力,有的地方立法工作人员流动性比较大。鉴于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员结构现状,培养专业立法团队存在难度,距离精细化立法仍有一定差距。
(二)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得到了蓬勃发展,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中优势明显、作用突出,但在立法实践层面与人民群众的所感、所需、所盼还是有一定差距,尚需进一步发挥功能和作用。
1.建章立制的规范化程度不够。一是立法联系点在意见建议征集工作中的协调、管理、咨询、汇总、反馈、宣传等环节,缺乏有针对性的规范化流程。二是对工作人员、联络员、收集员、宣传员等的选用条件和职责缺乏相应标准。三是缺乏对咨询单位、咨询专家的服务保障办法以及激励机制等。四是相关制度出台后大多没有公开,工作遵循效果和群众知晓度不明显。
2.传统征集意见建议方式需要提升质效。在立法联系点组织召开征集立法意见建议会议时,应根据草案内容有侧重、有针对性地选择与会人员,提前让与会人员知悉会议内容、材料等,及时组织召开重点意见建议的论证会,不可简单一开了之,切忌走形式、走过场。
3.应用数字化手段征集立法意见建议程度不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立法意见建议的征集模式,紧跟新时代科技发展步伐,用好“智慧人大”平台,拓展人大代表线上直接联系人民群众渠道,将数字化、信息化平台有效应用到立法联系点。
4.专业人士发挥作用不够。要因地制宜将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整合进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专家库中,使之成为相对稳定的专家顾问团队。要避免立法联系点成为固定范围人员的内部讨论,避免由工作人员自行代替向群众征求意见,避免征集群体趋向单一的工作方式。
5.立法联系点的覆盖面不够。一是不断增加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数量,使得立法征集民意工作广布到社会各领域。二是确保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参与群众最大化,具有代表性、富有实效性。三是需要将自愿参与和邀请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将专业人员和普通群众结合起来,将集中性参与和常态化参与结合起来。
6.为人大代表提供履职服务及有序管理不够。应加大对人大代表的组织学习力度,建立并完善人大代表履职评价体系,规范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和履职工作档案管理,有序推进人大代表向其选举单位、选民述职,鼓励人大代表积极参与立法意见建议征集工作。
7.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专业化指导不够。省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加强与基层立法联系点之间的联系和工作指导,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立法联系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立法工作方面的学习参考资料。对积极参与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作出较大贡献的立法联系点,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适情邀请立法联系点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人大代表活动等。
8.“两个联系”工作需要进一步走深走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因地制宜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人大常委会重点任务,精心谋划开展代表日常履职活动和年度专题活动。要丰富人大代表履职活动方式,推进人大代表“挂牌亮码”工作。
三、不断发展中的对策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立法领域改革,要科学谋划、深入开展、扎实推进立法工作,从法律制度上推动落实新时代改革举措和目标任务。
(一)立法要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1.细化地方立法权限。立法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第一款指出,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具体含义的可以进行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可采取法律解释的方式,对历史文化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基层治理、城乡建设与管理四个方面立法权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四个方面立法权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加强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
2.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一是要通过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之家(站)等,深入了解本地区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情况,针对本地区实际发展需要有的放矢确立立法项目。二是要探索各立法联系点之间的互联互通,在利用好有限立法资源的基础上,有效打通人大代表之间、人大和政府之间汇集民情民意的通道,最大化发挥立法联系点作用。三是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理解上位法的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研究解决本地的具体问题。
3.提升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一是要精准确立立法项目。要结合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科学、审慎确定立法项目。二是要对关键条款把好关。对关键条款在起草、调研、论证、审议等各阶段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评估,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要广泛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建议,涉及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扩大征求意见建议的范围。三是每一法条都要管用。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不追求体例的完全统一,成熟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立几条。这样的好处在于,把立法的工作重点放在解决主要问题、主要矛盾上,便于集中精力攻坚克难;便于办法和措施在执行中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便于人民群众的普遍理解和遵守。更为难得的是,法条一目了然,令部门利益无处藏身[5]。
4.开展立法前评估。立法前评估,是指在启动立法程序前,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法规中主要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法规实施的预期效果、社会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6]。对于任何一个立法项目而言,立法前评估都是“必备要素”。具体该如何评估,哪些法规该立,哪些法规不该立,哪些法规该先立,哪些法规该缓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曾采取“四不立”原则,即不是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不立;能用党纪、政策、规章、道德解决的不立;虽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不具备的不立;立法目的实现效果不好的不立[7]。
5.开展立法后评估。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任何一个时代、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资格做到使法典都具有优良的品质,它总会有一些缺陷”。立法是时代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立法有其局限性,因此进行立法后评估是有必要的[8]。“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适用和生效”,其质量如何,归根结底还要看实施情况,能否经得起实践检验,能否实现设计构想。可以说,立法后评估是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有力、有效的优质路径。
(二)抓好立法联系点各方面建设
1.切实抓好队伍建设。一是建立较为稳定的立法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熟悉社情民意的服务优势,构建横向和纵向融合有序的工作格局。二是注重依靠专业力量,通过聘请业务专家、邀请专业志愿者、成立专家人才库等方式,组建跨单位跨学科的专业立法顾问团,保证立法意见建议的专业基础更加扎实。三是人大代表中各行各业的专家很多,要把人大代表作为骨干力量,征询他们对立法工作以及其他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2.加大场所建设力度。场所建设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要在规模上盲目攀比,重点在于功能齐全、具有辨识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有固定场所,可以是专用的,也可以是多功能并用的。有的立法联系点依托人大代表家(站)开展工作,有的与地方党群服务中心结合起来,实现工作深度有效融合、一体化推进。二是场所要具备接待来访人员、召开座谈会、组织学习培训、开展活动等功能。三是场所标识要醒目,辨识度高,一看就知道是从事法治工作的地方。
3.扎实抓好能力作风建设。要突出“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不断加强政治学习、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要切实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在法规的起草、咨询、论证中,全面、充分、透彻征询各方面意见建议。为了形式而走过场、浮皮潦草对待不可取。要激发履职热情,加强立法工作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参与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把党的主张、人民意志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4.不断优化立法联系点设置。设立立法联系点应当体现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不同的地域、行业和领域,且需按照推荐和申报、提出建议名单、研究确定、发文公布和授予牌匾的程序进行[9],力争每个立法联系点都有一个叫得响、拿得出手的特色品牌。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牡丹江海林市人大常委会为国家级立法联系点,就是因为海林市有边境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生态特色,有助于国家立法有针对性地听到基层声音。
5.充分体现工作的科学性。一是发挥平台作用及信息采集点功能,在立法前保证群众能够快速地接收到立法信息,引导群众参与到意见征询活动当中,抓好立法民意征询的“前道工序”。二是重点关注立法过程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关注专家顾问专业建议,关注行业代表意见建议,充分反映地区特点和基层特色,抓好立法民意征询的“中间环节”。三是立法后及时了解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法规宣传,以生动形象的方式把法规中的问题说深谈透,抓好立法民意征询的“后半篇文章”。
6.创新发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法律草案征求基层群众意见建议中的作用,鼓励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主动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工作方法,积极拓展群众有序参与治理的渠道。要继续总结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创新经验,不断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等多方面的功能,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质增效[10]。
(三)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
1.进一步保障法律法规起草多元化开展。充分发挥人大立法部门的主导作用,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依托政府、协调各方,请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根据具体立法项目需求可创新性设立专班推进工作机制甚至是“双组长制”工作机制。
2.进一步保障科学合理有序开展立法项目征集意见建议工作。针对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以及年度立法计划,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进一步完善细化立法项目征集意见建议制度,科学审慎地确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乃至具体立法项目。
3.进一步支持人大代表深入参与立法工作。增强制度设计安排,为人大代表搭建履职平台,创造各种履职活动机会,丰富并拓展人大代表活动方式方法,从而使人大代表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具体关切,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意见建议。
4.进一步保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范化开展。可出台基层立法联系点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框架、运作模式、工作流程、人员职责等进行细化规范,对立法意见建议征询工作中的信息发布、协调管理、筛选汇总、及时回应等环节进行细化完善。
5.进一步保障对公众的立法意见建议进行及时回应。对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的立法意见建议,要高度重视,科学合理选择,对具有代表性、广泛性、迫切性的内容,要及时给予审慎回应。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对回应的内容范围、程序步骤、方式方法、时间期限等作出细化规定。
6.进一步保障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充分发挥理论与实务界专家优势,细化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库,建立向专家进行立法咨询的体制机制,建立咨询单位、咨询专家的服务保障办法以及激励机制等。
7.进一步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吸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调整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令立法能够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可在制度设计上增加且细化采用大数据方法搜集整理、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评估、网络调查问卷等方式方法的具体实施举措。
8.进一步保障立法后评估和法律法规定期清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部立法不可能永远放之四海而皆准,法制建设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滞后性,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实施一段时期后开展立法后评估,与时俱进开展修法,并定期对不符合或者落后于时代发展趋势要求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清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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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曹众.立法后评估:且行且尽善[J].浙江人大,2014(5):28-31.
[9]《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实施[EB/OL](2019-01-02)[2024-08-25].https://www.nc.gov.cn/ncszf/jrnca/201901/cef928e98bb94e939367f7e3a8739bc9.shtml.
[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新时代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J].求是,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