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1号文: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 保障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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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6-13 13:44
文/袁静
招标投标市场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及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关键环节,对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与效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深远意义。公路行业作为率先全面引入招标投标制度的领域之一,多年来,招标投标制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高标准招标投标市场建设,交通运输部于2025年3月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交公路规〔2025〕1号,以下简称1号文)。1号文的出台,既是落实国家公平竞争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破除公路招标投标领域“隐性壁垒”的关键抓手,标志着公路建设市场向更加公平、透明、规范的方向迈出坚实一步。
出台背景:顺应时代需求,破解行业难题
完善公平竞争领域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合规指引,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近年来,在公平竞争领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令第16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等。1号文的制定,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填补了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的制度空白,为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现实需求
随着公路建设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问题也逐渐显现。部分招标人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投标资格条件、评标标准或合同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例如,违规设置所有制或组织形式门槛,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区别对待;设定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资质、业绩、财务等资格条件;以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变相实施地方保护;违规收取保证金;转嫁合同风险,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可能滋生腐败,阻碍行业高质量发展。1号文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些问题,通过明确禁止性规定和规范化要求,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核心内容解析:多维度规范,全方位保障
构建文件合规治理体系,杜绝3类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1.杜绝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与评标标准
1号文明确列举了10类不得设置的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或评标(审查)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招标人通过设置过高或歧视性的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包括不得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与项目无关的规模、财务指标或资质要求;不得将特定区域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等。这些规定从源头上防止招标人通过“隐性壁垒”排斥竞争,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2.消除非法定与或不合规要求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增加投标人负担、限制投标人权利的问题,1号文对非法定或不合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不得强制投标人提供原件,对于可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应接受电子证照,减轻投标人的负担;合理安排人员到场要求,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证金管理,杜绝违规收取、限定缴纳形式和不依法退还保证金等行为,这些举措切实减轻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提升了市场效率。
3.防范违法违规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双方的切身利益。1号文要求,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工期、服务期或交货期,避免因不合理的期限安排给投标人带来过大压力,合理划分双方风险,防止招标人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严格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障承包人权益。这些措施能够有效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与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搭建招标组织实施三方权责体系,强化全方位监督
1号文通过构建“编制-备案-监督”的全链条管理机制,对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程序作出系统性规范,形成招标人主体责任、投标人权益保障、行政监督闭环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了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1.招标人主体责任体系
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核心,需履行三重责任:一是编制责任。严格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结合项目实际特点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二是备案责任。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完成招标文件备案及后续澄清修改文件备案。三是异议处理责任。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须在3日内作出答复,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招标文件并顺延截止时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投标资格条件变更时,招标人必须履行重新公告程序,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2.投标人权益保障机制
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拥有双重维权路径:一是异议权。可在法定期限内对违反公平竞争的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二是投诉举报权。当招标人未依法处理异议或处理结果不当时,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涉及政策措施违法的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这种阶梯式的维权机制,不仅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同时也构建起对招标人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
3.行政监督闭环管理体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着动态监管职责:一是备案职能。对招标文件及后续澄清修改文件进行备案。二是投诉处理职能。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三是主动监管职能。通过定期抽查备案文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备案审查-投诉处理-主动监管”的闭环管理模式,形成事前规范引导、事中动态纠偏、事后严肃问责的全链条监管体系,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完善分级监管制度,压实地方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部作为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贯彻落实1号文的各项要求,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内容具体包括牵头拟制省、市、县三级招标投标投诉受理联系方式清单,为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不断优化省级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平台等服务功能,实现投诉渠道的多元化;加强信用管理,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等。通过实施上述一系列系统性举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既能压实地方管理责任,又能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
结语
1号文的出台,是对国家完善公平竞争法规体系要求的积极响应,精准聚焦公路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深层次问题。通过建立“三位一体”规范体系,明确负面清单,系统治理设置不合理投标资格、非法定要求、违规合同条款等突出问题;构建权责分明的监管闭环,厘清招标人主体责任、投标人合法权利务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强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能,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1号文的实施具有多重制度价值:在规范层面,为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立了标准化操作框架;在市场层面,通过营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行业层面,推动公路建设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这一制度创新不仅实现了从“问题导向”到“体系治理”的跨越,更以“规则平等、机会均等”的实践样本,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贡献了可复制的行业经验,彰显了交通运输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心与成效。
(作者单位: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责编:辛美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