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行跨区域发展:模式纷呈(之二)

  • 来源: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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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1-27 14:59
  模式四:参股控股异地城商行(城信社)、农商行(合作银行、农信社)

  定义及内涵

  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参股控股异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进而参与被投资机构的经营决策,在对被投资机构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被投资机构事实上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子公司。在对被投资机构没有控制力的情况下,双方也可在股权合作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合作,从而实现间接跨区域经营。这跟人们传统意义上说的直接跨区域经营有较大差别,但其最终效果相同。

  典型案例

  南京银行是参股控股异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典型。2006年,南京银行入股山东日照市商业银行,持股18%,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在股权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在债券结算代理、资金交易业务等方面展开战略合作,南京银行同时向日照市商业银行提供技术援助。2009年,南京银行又参与发起筹建芜湖津盛农村合作银行,成为单个最大法人发起人,持股比例达到30.04%。显然,南京银行一方面直接在异地设立分行,另一方面则积极参股控股异地城市商业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两条腿走路”的跨区域发展模式使其在全国的网络布局迅速铺开。

  优劣分析

  通过参股控股异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实现跨区域发展,具有一定的杠杆效应,即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借助被参股控股方在当地的庞大网络,通过推荐客户、业务合作、业务代理等方式迅速进入当地市场,并为未来直接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打好基础。对实施参股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来说,不需要在当地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铺设业务系统,就可开展业务,大大节约了成本。特别是在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受指标控制的情况下,为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打开了另外一条途径。

  当然,对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参股控股,城市商业银行自身必须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强的财务实力、先进的业务系统和经验以及丰富的产品。因此,这种模式更容易在大银行与小银行之间,或者互补性较强、实力相当的银行之间发生。而双方之间良好的业务合作及互补性则是基础。不过,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同质性,这种合作能否长期持续下去对实施参股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会提出挑战。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商业银行被允许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在实施参股控股时必须对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前瞻性考虑。基于此,笔者更看好那些双方在对方所在地均没有分支机构,且短期内这种状况不会改变的情况下的股权合作,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的股权合作。而地域上的便利并不是合作成功的首要因素。

  关键要件

  (1)城市商业银行应选择那些互补性(包括业务、管理、系统等方面)较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展股权合作。

  (2)相互尊重、文化认同和良好的业务合作基础是双方股权合作成功和持久的关键。

  (3)城市商业银行实施参股控股还应考虑自身客户的需要以及当地经济与对方经济的关联性。

  模式五:接收(收购)国有银行的网点,组建分支机构

  定义及内涵

  随着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出于赢利考虑,特别是在上市之前,国有银行大量撤并县域及以下地区的支行网点,城市商业银行通过接收(收购)这些网点,组建分支机构,从而达到跨区域发展的目的。

  典型案例

  2005年,锦州银行(原锦州市商业银行)利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县域网点收缩的机会,收购了该行黑山县和北宁县两个支行,将其重组为自身的两家县域支行。锦州银行保留了这两家支行的所有员工,建行的房产等则无偿划拨给锦州银行。锦州银行实现了地域扩张,中国建设银行则顺利完成网点撤并,并解决了员工安置问题,双方实现共赢。

  优劣分析

  利用国有银行县域网点撤并时机,城市商业银行通过接收(收购)国有银行的网点,可以迅速挺进县域市场。因为国有银行的县域网点大多拥有较长的经营历史,具有一定的业务积累和人才积累,并与当地的企业和居民保持业务关系。国有银行在撤并县域网点时,大多会将房产一起处置,通过谈判,城市商业银行往往可以以较低成本甚至于免费接收,从而较快的解决营业用房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从已有案例来看,接收(收购)国有银行的网点,从清产核资到重新挂牌开业,时间大致在两个月,远远少于直接设立分支机构所需时间。

  接收(收购)国有银行网点,需同时承接这些网点的员工,从而增加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成本。而这些员工中有相当比例学历较低、年龄偏大、业务素质不高,可能会对城市商业银行现有员工和经营管理产生负面冲击。此外,确保平稳过渡、做好合并后的管理整合工作,也对城市商业银行提出挑战。

  关键要件

  (1)城市商业银行应与被收购银行就被收购网点的人员处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好善后工作,以避免留下后遗症。

  (2)城市商业银行应做好对被收购对象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未来业务发展潜力,确定收购价格。

  模式六:发起成立村镇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

  定义及内涵

  为了支持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监管机构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并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参与试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实现跨区域经营。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成为城市商业银行拓展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成为那些短期内,无法直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探索跨区域经营的有效途径。

  典型案例

  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在2008年,由城市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达到了15家之多。具体案例上,包商银行是较早探索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2007年全资设立了专营“三农”贷款业务的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年,设立了少数民族地区首家村镇银行——固阳包商惠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成功发起成立了贵州毕节发展村镇银行和四川广元包商贵民村镇银行。2009年成功设立了呼伦贝尔鄂温克村镇银行和贵阳花溪建设村镇银行。

  优劣分析

  与直接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严格准入相比,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则相对较低,且各地政府为了吸引金融机构入驻,大都给予村镇银行一次性补贴和税费优惠。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既是跨区域的选择之一,也是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此外,村镇银行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并管理村镇银行可为将来综合化、集团化经营积累经验。

  不过,对于长期以来一直在城市开展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农村业务是一个新的领域,原有的业务模式和产品并不能适应农村的情况。如何尽快了解农村市场并推出相应的产品将是不小的挑战。监管机构还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作出了规定,而涉农类业务显然不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强项。村镇银行作为独立的法人,不同于分支机构,在管理上也对作为大股东的城市商业银行提出新的要求。而村镇银行业务的开展需要业务系统、人员以及其他资源,这都需要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城市商业银行的支持。对村镇银行的日常管理还涉及到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协调问题,在管理架构和模式上需要城市商业银行作出相应的安排。此外,银监会还对设立村镇银行实施挂钩政策,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在东部地区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

  关键要件

  (1)村镇银行成功与否与所在地经济金融状况和城市商业银行给予的定位密切相关。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有明确的规划,精心选择,审慎推进。

  (2)设立村镇银行需要与当地政府处理好关系,当地政府既不能干预,又要提供相应的支持。

  (3)村镇银行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像管理分支机构那样对其进行管理,应设置科学的管理架构和模式。

  (4)城市商业银行应为村镇银行选择好的管理人员,并招募熟悉农村经济的金融专业人才,不能将长期在城市开展业务的经验和模式照搬到村镇银行。

  模式七:凭借大股东力量,先设立异地代表处,开展异地业务,然后升格为分行

  定义及内涵

  该种跨区域发展模式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引入具有特殊业务背景的大股东,根据大股东的业务需要在异地设立代表处,前期仅开展与大股东业务相关的金融业务,然后申请全面业务资格,进而升格为异地分行。

  典型案例

  威海市商业银行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也是迄今为止的唯一代表。1998年,威海市商业银行引入山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2002年,该行在济南市设立代表处,专门从事山东省高速公路系统内的相关业务。2006年,经山东银监局同意,济南支行业务全面开放。2007年12月,济南支行升格为分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成为全国首家获准由地级市到省会城市设立分行和山东省首家在异地设立分行的城市商业银行。

  优劣分析

  在达不到跨区域经营标准的情况下,通过引入特殊大股东,进而在异地设立代表处(支行),开展与大股东相关的业务,可以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后的跨区域经营积累市场信息和经营管理经验,不失为一种选择。而大股东的业务支持也可以确保设立的异地代表处迅速切入相关市场领域,为将来的业务发展打下基础。

  当然,这种模式的可复制性很低。一般情况下,需要有较强实力的大股东。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如果大股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介入“过深”,势必会带来负面作用,如大额的关联交易以及过度干预。这对于城市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关键要件

  (1)过分倚重于大股东的业务支持会造成城市商业银行业务的过分集中和过度依赖,不利于长远发展。

  (2)城市商业银行在引入大股东时,应避免一股独大,以及由此造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中的大股东干预甚至于控制等问题,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模式八:业务联合合作

  定义及内涵

  城市商业银行一些业务的开展,并不一定需要在当地有自己的有形网点,借助于网上银行等无形网点以及其他代理银行的网点,同样可以完成。因此,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可以就某项业务或某几项业务结成联盟,开展合作,从而解决因单一城市制经营而对异地业务开展造成的束缚,达到跨区域经营的目的。

  典型案例

  南京市商业银行(现南京银行)是较早进行这方面探索的城市商业银行。2003年5月,南京市商业银行联合江苏省内11家商业银行率先在银行间市场共同发起成立了银行间市场联合投资项目,运作资金为3.8亿元,期限为两年,项目运作的管理行为南京市商业银行。2004年5月,南京市商业银行再次联合江苏省内11家商业银行及吉林市商业银行和日照市商业银行再度共同推出银行间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这次的合作并不仅仅围绕资金的市场化运作,而是以此为纽带谋求区域合作,打造中间业务合作平台。2006年,河北省六家城市商业银行宣布成立合作组织,共同签署“河北省城市商业银行合作组织框架协议”、发表“合作发展共同宣言”。该合作组织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年度合作项目,至今已在银行卡“柜面通”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即“1104”)工程、合作组织门户网站建设、人力资源培训和国际业务等领域开展合作。

  优劣分析

  城市商业银行在尚不能达到跨区域经营标准时,通过业务联合合作满足自身异地业务发展的需要,是一种多赢的选择。其一,可以满足客户因跨地域开展业务而提出的金融服务新要求,提升服务能力。其二,参与合作的城市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合作,加深联系,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其三,也可据此了解异地市场信息,为将来跨区域发展打下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合作方式完全是市场化原则下的自愿行为,不需要监管审批,运作灵活、方式多样。

  从国内实际情况来看,参加这种联合合作的城市商业银行关系较为松散,不像建立在股权合作基础上的战略合作那么紧密,因而缺乏持久性。随着参与其中的城市商业银行规模的不断壮大,特别是经营地域的突破,这种合作往往名存实亡。换句话说,如果缺乏核心的业务合作基础,合作的持续性得不到保障。

  关键要件

  (1)参与合作的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应有合作的基础或者某些方面的共同特性,特别是应有一家具有优势或特色并有热情的城市商业银行牵头负责。

  (2)联合合作不能陷入论坛式或会议式的形式主义,要有实质性的合作内容,并为合作各方带来好处。为此,联合合作应成立日常办事机构,由具体合作业务的各相关部门负责推进。

  (3)建立在股权合作基础上的业务合作更为紧密,效果更好。因此,城市商业银行更应积极探索。

  (作者单位:上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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