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不住的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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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14 09:35
“明明知道这些人专门骗老人钱,就是管不住。只要趁我不注意,我妈妈就被她们拉去参加活动,然后买回一堆保健品来。” 家住广东省深圳市碧波花园的林女士因母亲热衷于购买保健品颇为无奈。
保健品公司的员工特别热情,老人手里恰好有些闲钱,一来二去,“热情”升级,公司员工又开始向林母推荐“项目”。不过,自从领了一年分红,林母再也没收到过公司的分红了。
这并非个例,据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统计,在涉案金额达6.5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有1500多名老人成为被害人。
“较强的投机心理,较低的判断能力,而且手头有闲钱”,诈骗者就是摸准了这样的心理频频将手伸向老人,而且他们的犯罪手法也不止虚构高回报保健品这一种。
高息借贷、虚构实业项目、地下炒金、股票诈骗、传销、返利网站、P2P借贷,细数集资诈骗的手段,可以清晰地看到时代的烙印:社会在发展,诈骗手法也在“与时俱进”。
从集资到诈骗
集资,其实是个经济学名词,是融通资金的方式之一。一方面,现代工商业及金融业发展往往需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闲置社会资金,通过资源互补实现企业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闲置资金,具有天生的投资增值需求。上述两种冲动的相互满足除通过银行吸储贷款实现之外,还可以通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实现。
在计划经济时代,几乎所有经济活动都掌握在国家手中,也就不存在集资诈骗。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多种经营方式的发展,集资诈骗开始出现。
最初的集资诈骗更像是古已有之的高利贷的延续。但随着产业经济的发展,以投资实业为名的集资诈骗开始出现,扩大产能、投资建厂顺理成章地成了集资的幌子。进入上世纪90年代,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和国有股份制改造的推进,集资诈骗又披上了股票、证券的新名头。进入21世纪,发展迅速的互联网也难逃集资诈骗的陷阱,从返利网站到P2P网贷,集资诈骗几乎实现了和互联网创业潮的同步“创新”。
最近几年,集资诈骗新手段的出现并没有完全取代之前的诈骗手法,而是完成市场的“细分”,针对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策略。
策略一、高息借贷。这种最为古老的手段,早在上世纪80年代的温州就已出现。高息借贷往往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最先受害的也往往是熟人圈,然后再向公众扩散。在常熟美女老板顾春芳集资诈骗案中,正是顾春芳的“漂亮”和名气使她在交际圈中游刃有余,塑造出有能力、有实力的幻象。而且,顾春芳还通过指使别人扮演高干子弟来抬高自己,目的就是为了维持公众对她的信任。
策略二、虚构实业项目,诱骗投资。知名度对于很多诈骗者而言是一道门槛。而他们跨过门槛的方法就是虚构实业项目。以安徽省亳州顾世平集资诈骗案为例,他不过是25岁刚毕业的大学生。但是利用联合养殖梅花鹿、共同开发煤矿的幌子,他在半年左右的时间里集资一千多万。
策略三、利用股票、证券诈骗。不仅在实业领域,金融领域也存在集资诈骗的风险。如沈阳市杨勇利用“原始股”集资诈骗案。杨勇利用某投资集团管理公司总经理的假身份,以可以购买到沈阳某集团企业公司原始股为诱饵,并许诺一个月便可获得20%的高额利润的手段轻松骗得2000多万元。
策略四、以传销的方法进行集资诈骗。传销发源于美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传销和现代企业制度一起传入中国。在传销型的集资诈骗中,最为出名的莫过于亿霖木业传销案。2004年4月,赵鹏运伙同赵代虹等人先后成立了亿霖集团、北京亿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从事林地传销,向投资者收取了3亿余元的“林地管护费”,而这笔费用却被用于给各级销售人员发放提成和挥霍。
策略五、地下炒金。单纯的实业项目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骗子们也推陈出新,地下黄金交易应运而生。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广州的“环体育中心诈骗圈”。炒金公司一般通过表面合规的形态为掩护,如以实体店形式注册一家黄金买卖公司,打着正规交易中心会员或合作机构等形式的黄金投资公司等,实际从事的却是非法黄金交易。甚至用虚拟盘替换实盘,操纵黄金指数,从客户亏损中盈利。
策略六、以返利网站为幌子。“购物返利”是一种新型网络营销模式,消费者通过返利网站购买其合作商家或者前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后,网站直接返还赠送其购买金额既定比例的现金、积分或者消费抵用券。但是,很快,这种购物形式陷入了集资诈骗的泥潭。以“百家和购物网”为代表的电子购物平台,用买多少返多少的诱饵,吸引大量会员投入资金进行虚假交易。而主犯沈某等人将公司资金通过POS套现等方式占为已有。
策略七、P2P网络借贷骗局。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但是,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用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诱导投资者加大投入,最后卷款潜逃。
集资诈骗呈现新特点
针对非法集资乱象,2013年4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专门就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在发布会上指出非法集资的六个特点:涉案金额在增大、地域相对集中、涉及的领域较广、跨区域案件增多、合法形式做掩护、职业化的趋势有所显现。集资诈骗作为非法集资中的一种形式,同这六个特点多有契合。如顾春芳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7.68亿。
特点一、涉及行业多。从小小的邮币卡,到服装生意,再到矿产开采、生态投资。集资诈骗涉及农业、林业、房地产、采矿、制造、服务、批发零售、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各个行业,一些个案甚至涉及多个行业。如辽黑渝跨省集资诈骗案,主犯郭晓光分别成立了哈尔滨耀德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士臣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投资二氧化硅山、养殖波尔山羊为名实施诈骗。
特点二、涉众性明显。一来,集资诈骗犯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公众,所以一旦案发,集资诈骗涉及的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二来,集资诈骗的涉及的人数多,被害人的分布往往横跨一个地区,甚至跨省。如丁淑岚案中,她共向110多人集资1697万元。
特点三、趋于职业化。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也就是所谓的资金掮客从中获取中间的利益。有的案件中非法集资的代理人,他的非法获利能够达到10%,甚至是30%。但是一旦资金链断裂,这些资金掮客往往涉嫌集资诈骗。最典型的就是原温州银行顺境支行行长助理兼业务部经理陈曦,以资金掮客、投资人等角色牟利,资金链断裂后自首,最后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特点四、以合法形式做掩护。犯罪分子为了方便行骗,往往在形式上成立合法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甚至还配备齐全的办事机构和办公人员。
特点五、社会危害性增大。由于集资诈骗涉及人数越来越多,一旦发生兑付危机,就容易引发群众聚集维权,引发群体性事件。第二是因为集资诈骗兑付危机出现以后,犯罪嫌疑人往往携款潜逃或无力偿还本息。受骗群众在追讨无望的情况下,往往将矛盾转向政府部门。如包含曾成杰在内的湘西集资诈骗案,引发“吉首事件”,“9·25”事件,过万受骗群众打砸涉案公司,甚至冲击政府,砸烂湘西自治州州政府牌子。
特点六、传播快、扩散广。集资诈骗的犯罪的作案手段、方式和工具具有辐射蔓延的特点。只要在各个地区设立非法集资点,集资诈骗就可以迅速扩展到全国。而且集资诈骗的手段如开办空壳公司,高息利诱等等并不复杂。在波及28个省市的“低碳大厦”案中,主犯李宏和李萍曾经被传销公司“骗过”,便通过相同的“套路”成立一空壳公司,最后竟骗得7亿多元。
集资诈骗为何屡禁不止
1986年发生的浙江温州抬会事件算得上集资诈骗的雏形,但当时集资诈骗罪尚未入刑,事件主犯大多以投机倒把罪定罪。直到1994年,“非法集资第一案”沈太福案案发,震动了当时的国家领导人,集资诈骗才被提上立法议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决定将以集资为名的诈骗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此后的1997年新《刑法》延续了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对集资诈骗的规定。
规制集资诈骗的法律不断完善,针对集资诈骗的专项治理行动也从未间断,但还是未能根除集资诈骗。仅201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集资诈骗犯罪案件403件549人,批准逮捕346件469人。
实际情况可能更加严峻。“在很多经济犯罪案件当中,由于没有强有力的证据,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两者都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性,仅此一点,很多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只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赵辉说,实际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肯定超过现有公布的数字。
“虽然警方每年都会移交很多经济犯罪案件,但是仅靠这种打击去遏制是不现实的。集资诈骗屡禁不止的背后根本问题是监管错位。”赵辉在走访基层监管单位后,他发现了两个现象:有权管的没条件,有条件管的又没有职责;行政的不管,刑事的不够。
“不论是《行政许可法》,还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遵循的都是‘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股票、期货、外汇保证金、黄金等特殊金融商品的交易活动只能由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查处。”赵辉说,他所在的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每年都会查处大量的地下炒金案件。“面对目前这种局面,如果只是简单的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治标不治本。”
民间融资渠道不畅也是导致集资诈骗屡禁不绝的原因之一。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90%以上的受调查民营中小企业表示,实际上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全国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在过去三年中有62.3%的融资来自民间借贷。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制不健全或立法滞后,我国民间金融长期以来始终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结果,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游弋在合法和非法之间。
民间旺盛的融资需求成了滋生集资诈骗的土壤,而不断将资金投入集资诈骗黑洞的则是为数众多迷信高回报的中小投资者。在丁淑岚集资诈骗案中,很多投资者都是自己主动上门。其中的三个投资人甚至怕钱被别人赚走,争先恐后地把钱打到丁淑岚账上。
“集资诈骗这么多,一是大家禁不住高回报的诱惑。现在,实业经济发展不如以前,回报率太低,很多人也不敢投资实业。二是通货膨胀,银行存款利率又过低,很多人急于投资。三是中国目前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而且公众的投资理财能力普遍不高,对集资诈骗能力辨别力也不高。”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青山告诉记者,集资诈骗团伙屡屡得手就是抓住了人们希望“暴富”的心理。
北京市西城区公诉科检察官佟晓琳在办理集资诈骗案件中也发现有的被害人往往明知风险大,还是会铤而走险。她告诉《方圆》记者,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集资诈骗案件中常见的退休或下岗的中老年人收入处于较低的水平,迫切希望摆脱窘境,但又生财无门,往往经不住高回报的诱惑。
地方政府需要出面牵头
“在很多集资诈骗案件中,其实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已经为时已晚,被害人着对方许诺的高额利息回报,可对方想着的却是被害人投入的本金,等到对方‘关机跑路’后才匆忙报案,这时犯罪行为已得逞,案犯已逃匿、赃款已转移、损失已形成,后果已定。”在广东警官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教授李樱杕看来,这样的打击效果并不理想,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集资诈骗犯罪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犯罪,它披着一个合法经营的外套,有公司作为载体,有经营项目作为由头,那么就牵扯到很多相关部门,金融、工商和司法等等。”李樱杕认为集资诈骗案件既然涉及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就应该严格把关,相互协作,提早介入,不能让事情发展到“关机跑路”的阶段。“对于集资诈骗案件的打击,关键在于早发现,只有早发现,才能及时地控制和处理。”丁淑岚案和顾春芳案就是如此,他们集资诈骗的时间都长达两年以上。而且都是等到集资者自己资金链断裂,失踪了以后才引起投资者的注意,然后才向警方报案。
对于李樱杕的观点,赵辉感触颇深。“我们现在查处的集资诈骗的案件很可能只是实际发生的一部分而已,很多类似的案件持续的时间都有两三年之久,最后都是因被害人举报才案发。”
“现有的监管部门由于种种现实原因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例如金融部门,它不可能和政府机关一样在基层设立过多的分支机构。”赵辉同时也表示,从实际的监管条件出发,紧贴犯罪场所所在地社区的街道办、派出所、工商所、物管公司等等基层单位才是目前最佳的监管部门。
“唯一欠缺的是一套协调会商机制。”赵辉认为打击集资犯罪需要地方政府出面牵头,有效地整合各个基层单位,形成合力监管。
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规范化也将把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分离开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已于3月1日开始实施。温州市中级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高兴兵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关于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一定程度上确认了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并为规范管理民间融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民间融资备案制度,是规范民间融资的一项创新的法律制度,对于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来说,有无依法备案,将是判断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它的目的是使地下民间融资阳光化,从而有效纳入金融监管,进一步规范化。
“条例首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出现,也是希望通过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为下一步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丰富的实践素材。”高兴兵如是说。
文|方圆记者 徐小康 黄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