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们的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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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4 08:59
新闻客户端“今日头条”近日宣布完成C轮1亿美元融资,估值高达5亿美元。其高额的投资额以及估值让业界震惊,质疑拍砖不断。焦点在于“今日头条”并不生产新闻,而是采集传统媒体的内容。部分传统媒体高举维权义旗,直击“今日头条”涉嫌侵犯内容版权。
“今日头条”没赢,传统媒体输了
范言直谏(财经新媒体人士)
传统媒体人不应重复当年面对门户网站时的错误,应该要求“今日头条”下架自己媒体的产品,否则就支付版权费。就像《让子弹飞》里说的:“去碉楼,拿回属于你自己的东西。”
版权费建议参考价格定为门户价格三倍以上,不是因为“今日头条”已成“土豪”,而是目前版权费被严重低估。
这场对“今日头条”维权战的最大看点在于:根本没打起来。
媒体的颟顸十年来几乎没有改善。和“今日头条”的严阵以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多数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人选择作壁上观。
如果国内的几大文字传媒集团集体要求“今日头条”将旗下所有媒体内容下架,那么它将失去国内原创媒体80%以上的优质内容,面临棘手局面。
可惜这种场景很难出现。各传媒集团协调、号令旗下各子报刊已非易事,何况协调那些全国各地不同传媒的老大,一大堆厅局级、甚至部级领导?
很多人误以为传统媒体见钱眼开,恰恰相反,对于营收规模少则几亿、多则几十亿的传媒机构来说,根本看不上这点版权费。
传统媒体已经输掉这场战役,但“今日头条”并没有赢。要想真正地赢,就要想办法在商业模式、特别是产业生态圈的价值链设计上,让大家都能分沾其利,把媒体变成同盟。能否实现这一点,看智慧、看格局。
传媒致命伤:领导没有技术基因
田帆(新华通讯社国际部新媒体中心主任)
“今日头条”一个小小客户端,能顺利融资,说明传媒业有商业价值,是朝阳产业而不是夕阳产业。
目前,有关版权的争议成了焦点,模糊掉了“今日头条”真正厉害之处——其成功说明技术在传媒业中的作用和地位大大提升。“今日头条”的商业模式完全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分析用户偏好,定制新闻,技术推送,模式的核心是技术。
内容确实为王,但如果没有技术先导,“内容为王”即使不是盲人摸象,也会如失去方向的落寞猛士,徒唤奈何。
媒体应如何处理与“今日头条”、新浪、搜狐等社会化平台的关系?这是战略问题。大型传媒集团不应满足于卖版权,甚至也不应满足于与平台、渠道合作,而应利用自身优势扩张媒体帝国,从简单内容生产,到渠道发布甚至扩展到电商领域。当然这些传媒集团存在一个致命问题——领导层缺乏技术基因。《纽约时报》排名前30位的高管中没有一人是工程师,这说明技术的重要性被低估。如此,不管传统媒体牌子多大、资历多老,要进行战略转型都很困难。
所以大型传统媒体集团在进行新媒体转型和融合时,需要对技术再认识。只有拿出“自己革自己的命”的决心,才能转危为机。
在中国,剽窃是明火执仗
张涛甫(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新闻系主任)
假如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形成合力,对阵“今日头条”这样一个APP轻而易举。但很可惜,至今传统媒体还没有清醒:一个“今日头条”是撼树蚍蜉,无数个“今日头条”将带来何等冲击?
今天的“今日头条”就是昨天的门户网站。门户网站何尝不是踩在传统媒体的原创内容上做大做强?当年也有媒体呼吁要搞报业联盟、保护版权,但最后的结果是,门户网站答应每年向传统媒体支付一定版权费,双方握手言和。
门户网站的迅速崛起和做大是传统媒体始料未及的。历史重演,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新草莽英雄发起冲击,大部分的传统媒体还是无动于衷。这次门户网站也难以幸免,他们的情绪应该更复杂。
对今日头条的维权战为何打不起来?为何以《财经》、《新京报》为代表的几家传统媒体讨伐“今日头条”却孤立少援?维权成本高,版权费低恐怕是原因之一。
传统媒体出路在哪儿?上海报业集团在尝试转型,纸质《东方早报》缩版,其团队三分之二的成员转战新媒体。
我对此还是持观望态度:人家已经把路走完了,你无路可走。国外大型传媒集团也在转型,前提是人家有板上钉钉的江湖规矩:尊重版权和原创。但在中国,剽窃是明火执仗。
即使被认定侵权,也难遏制相关行为
窦龙斌(知识产权律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如果“今日头条”所转载的内容超出“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范围且未注明作者及出处,同时该内容不属于“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今日头条”存在大量新闻时事,这部分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仍存争议。但从《广州日报》近日诉“今日头条”所提交的部分经公证的稿件名称来看,选取的是超出时事新闻范畴、可以界定为“作品”的稿件。
在“今日头条”高调融资后,已经或将要面临的维权可能会带来多重正负效应。案件未决前,投资者仍抱观望态度;短时间内“今日头条”甚至可以借助案件吸引公众眼球推动其APP下载量。
假设案件最终被认定构成侵权,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从业者的行为,但基于司法实践中巨额索赔和最终判决金额的较大差距,在相对低廉的违法成本与高额收益的权衡下,依然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行为。
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基于法律修订的复杂严谨,立法必然存在滞后,但伴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我们的立法修法脚步必须紧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