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小股东诉汉王科技(002362)赔偿投资损失一案进行了审理。
作为被告的汉王科技委托了两名律师,向法庭提交了8组共计87份证据,以此来辩驳小股东的索赔要求。
而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向记者表示,汉王科技虽然提供那么多证据,但证据绝大部分与本案无关联,更无法推翻证监会已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审、二审多次驳回汉王异议
2013年12月,汉王科技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汉王科技未披露其与北京汉王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责令公司改正上述行为,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公司董事长刘迎建和原总经理张学军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在上述公告发布后,全国各地陆续有中小股东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汉王科技。
根据汉王科技已公开的信息,自2014年3月19日至5月13日,公司累计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43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这43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867.07万元,其中有6名原告起诉汉王科技和董事长刘迎建,涉及金额约185.09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收到起诉状之后,汉王科技随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管辖异议,以公司住所地及办公地址均在北京市海淀区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
不过,根据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这类案件诉讼管辖的明确规定,北京一中院依法驳回被告管辖异议,汉王科技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二审仍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
“被告提管辖异议显然是充分用足诉讼权利,尽可能拖延审理时间,但这对案件审理并无实质影响。”一法律界人士分析道。
被告87份证据想撇清责任
在历时半年之久的管辖异议尘埃落定后,案件在今年9月陆续进入开庭阶段。9月中下旬,北京一中院密集安排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案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开庭。
记者了解到,在9月17日上午,原告蒋先生等三位受损投资者诉汉王科技案在北京一中院第二审判区三号法庭与被告两名代理律师举行证据交换。
厉健介绍,原告向法庭提交7组证据,主要是对账单、处罚决定、相关公告等,汉王科技因未依法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被证监会处罚,其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依法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而被告方汉王科技向法庭提交8组共87份证据,合计317页,主要包括工商查询资料、处罚决定、招股说明书、公司公告、审计报告、机构炒新股、央行调息等。其中,有215页证据是否定关联关系,认为双方交易价格公允。
被告方辩驳称,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没有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不是“重大事件”,投资者损失是机构炒新股、公司盈利能力巨变导致的市场风险、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因此,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多数证据与案件无关
“汉王科技没有依法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这个基本事实已被证监会生效行政处罚所认定,但面临投资者索赔时,汉王科技却对此全盘否认,这样‘变脸’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厉健称。
厉健进一步表示,汉王科技虽然提供那么多证据,但这些证据绝大部分与本案并无关联,无法推翻证监会已认定的违法事实;根据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投资者依据证监会处罚决定起诉,符合前置程序要求,法院无需审查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被告关于机构炒新、市场风险、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原告损失的抗辩不能成立,因为不符合解释相关规定。
9月18日,蒋先生告诉记者,其在2010年8月后多次买卖汉王科技股票,买入单价最高达108.62元,并在2011年 12年 22日后继续持有18000股,由于股票一路下跌,损失非常严重,损失金额高达48万元之多。
“不管汉王科技如何狡辩,被证监会处罚是赖不掉的,如果公司上市之初依法披露关联关系,投资者有损失自己承担,但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造成的损失,当然要依法索赔。”蒋先生对汉王科技“耍赖”推卸责任的行为表示严重抗议。
(记者 张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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