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数字版权保护初探

  • 来源:传播与制作
  • 关键字:IPTV,版权
  • 发布时间:2014-10-10 12:34

  2006年11月在韩国釜山举行的国际电联IPTV焦点组第二次会议,较科学权威地将IPTV定义为融合了电信和广电的一种新型服务(或技术),为了安全、可靠地传输大量的多媒体内容,如视频、音频、数据以及应用,它通过由包括有线和无线在内的宽带网际协议网络来操控服务质量的平台,用户可通过电视机、个人数字助理、手机、装有机顶盒的移动电视机或类似装置为终端进行接收。

  2010年1月5口,国务院《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首次以国家政策规定电信部门可以经营IPTV电视传输服务,广电部门负责集成播控平台建设。自此广电与电信行业共同经营IPTV业务,随着中央和地方两级播控平台的建设,以及各大集成运营商不断充实内容库, 越来越多的IPTV从业人员在产业化规模运营中已经认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加以研究。

  一.IPTV数字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IPTV的主导业务仍为视频类业务,大致包括视频点播、视频直播、时移电视三种,一改传统的电视节目“点对面”的传播模式,观众可自主选择喜欢看的节目、控制播放的时间和进度。正如尼葛洛庞蒂在著作《数字化生存》中预言的:“6点钟的晚间新闻不仅能在你需要的时候传送给你,而且也能专门为你编辑,并且让你随意获取。如果你想在晚上8点17分观看汉弗莱·鲍嘉的老电影,电话公司通过双绞线,就可以提供你想要的节目。最终,当你观赏棒球比赛的时候,你可以选择从球场观众席中的任何位置甚至从棒球抛出的角度来欣赏。

  然而,IPTV在传播上的这种交互性使得版权问题变得十分复杂。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自主选择点播观看的节目内容,同时视频分享、翻录、下载等使得用户越来越主动的参与到版权内容的传播中来,此时用户上传内容的行为性质的界定以及网络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的界定都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

  同时,由于网络传输跨越广电网、电信网与互联网三种完全不同的行业网络,版权利益被多重化,IPTV产业拥有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网络运营商、设备制作商以及用户等多个群体身份,流程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版权侵权的隐蔽性,这加大了版权监管的难度。而IPTV产品具有文化属性,为促进文化繁荣,又必须保证特定情形特定主体的使用权利。

  鉴于此,为IPTV产业长远发展考虑,必须解决好IPTV产业中的数字版权保护和合理限制问题。

  二.IPTV数字版权保护的途径

  1.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法律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中与IPTV联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从技术领域来讲,传统电视提供服务时,只会单纯的涉及到“广播权”,但IPTV中,一个电视节目通过IP地址发布传播,采用手机、电视、PC等不同的终端设备会涉及不同的版权权利类型,传播过程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很大程度彼此融合交织难以分辨,下载分享的过程又涉及到“复制权”和“表演权”,可以说作品的权利状态十分复杂。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是IPTV数字版权保护的前提。

  我国现有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包括以2010年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核心的《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也包括国际条约中《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专门针对互联网的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后者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将版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内化到我们的法律中,促进版权保护的真正发展。

  在加大对版权保护的同时,我国自2006年7月1口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知识产权又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和补充,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合理使用权”,明确规定了在从事特定职业特定需求可以不经版权人的同意而免费使用,以法律的形式对版权进行了一定范围内的限制。

  2.深入研究和大力发展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所谓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指采用包括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在内的系统解决方案,在保证合法的、具有权限的用户对数字媒体内容(如数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正常使用的同时,保护数字媒体创作者和拥有者的版权,并根据版权信息获得合法收益,而在在版权受到侵害时能够鉴别数字信息的版权归属及版权信息的真伪。

  DRM的核心技术就是采用安全和加密技术(对称密钥和非对称密钥)锁定或限制网络数字作品的复制、使用或传播途径,从而实现对网络数字版权作品的保护。

  DRM技术作为网络数字版权保护与限制的技术解决方案,应用比较广泛。DRM技术各有特点,总体来说一般均涉及以下几方面技术:

  1.权限管理

  权限管理技术的作用主要是针对公众通过DRM系统访问数字作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技术原理是用户在访问数字作品之前,由系统对用户的身份以及权限进行事先核实,只有在核对正确时用户才可能获得数字内容。对于未经授权的用户,身份权限核对显示为错误,则该用户则无法进入系统,当然也无法阅读、复制、传播系统内存储的数字作品内容。

  2.证书发放

  证书主要运用于确认使用者身份的目的。不同的系统环境可以选择不同的身份确认方式,例如“用户名+密码”认证、CA身份证书认证、硬件信息认证与其他系统关联的身份认证等。证书发放需要建立在安全性和可信性的基础之上,需配合相对完善的加密技术来保护证书的传输。

  3.内容加密

  内容加密技术是DRM的核心技术,正是因为内容加密功能,DRM才得以广泛应用。该技术原理是系统预先通过特定的加密密钥和加密函数将数字作品转换成乱码或者无任何意义的密文。用户接收到乱码或密文后通过系统授权的解密密钥和解密函数将乱码或密文还原成明文。

  4.通信

  DRM通信技术中最关键的是确保数字作品内容的通信安全,即保证加密后的数字作品在网络传输中不会被他人通过其他技术非法截取、复制、篡改,或者就算被他人非法截取,也会成为乱码或者无法显示全部数字作品内容。同样,通信技术还需要确保数字作品授权证书的通信安全,即授权证书不被他人通过其他技术非法窃取、篡改和盗用,或者即使被窃取之后也能被其他系统或个人识别出来。此外也需要保证数字作品DRM认证和通信的安全。

  2014年5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GT/T 277-2014《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推荐性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该标准以信息技术研究所、清华大学等提出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为支撑,实现了自主创新,保障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内容、渠道、终端可管可控,摆脱了对国外专利技术的依赖,大大降低互联网视频行业版权管理成本,有效保障我国互联网视频行业的安全。

  该标准包括内容加密、权利描述与授权、权利获取协议、信任与安全体系等部分,支持直播、点播、下载等应用场景;支持多种主流媒体文件格式和协议;实现从内容提供、内容发布到内容消费端到端、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支持灵活的商业模式配置,支撑多元化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开展,实现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内容合法、渠道合法、终端合法。

  正如本文之前论述的那样,当以IPTV为主导的网络融合开始之后,数字版权的侵权行为更加不易觉察以及易造成更重大的损害。由于国际和国内的法律迄今为止对于数字产品版权保护的定义及侵权类型等关键法律概念还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客观上降低了IPTV产业链中高端服务存在的安全系数。而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却通过协议许可、加密技术、水印技术等手段消解了这种法律保护缺失的负面影响。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DRM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内容提供商以及服务运营商的利益,而随着技术的进一步成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也会在服务过程中得到保护,从而促进工PTV产业的和谐发展。可以说,深入研究和大力发展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是IPTV数字版权保护的根本途径。

  目前中国IPTV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横跨几大传统行业的IPTV要实现版权保护管理的创新,必须突破现有的制度和技术不足,从政策、技术等多角度为IPTV在中国的发展扫清障碍。

  文/杨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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