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故事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U.S.483,1954)

  事件概要

  肯萨斯州托皮卡市的奥利弗·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门为白人子女开办的学校上学,但遭到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地区法院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理由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判决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在有形条件方面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公立学校,采取“平等但隔离”原则很显然有碍于公立学校的教育,不利于保护儿童的平等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在公立教育领域中,“隔离但平等”的理论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所以,我们认为,原告们以及这些诉讼所涉及的其他与原告们处于相同境遇的人们,由于他们所控告的种族隔离的原因,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4条赋予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利。这一结论已使我们没有必要再讨论种族隔离是否还违反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法定程序条款的问题。我们现在宣布,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的。在公立教育制度中,1896年以来实行的只将“政治平等”,不讲“社会平等”的原则是不存在的。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件中,所有与上述判决相反的言论必须予以否定。

  流动住宅非法搜查案

  (CAN-1997-2-004,115 Canadian Criminal Cases(3d)129)

  事件概要

  警察在调查一名杀人凶手的时候,发现杀人凶手溜进了被告人居住的流动住房里。警察敲门无人回答。因此,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警察进入了被告的流动住房。警察唤醒了正在睡觉的被告人,发现被告人的衬衫上有血迹。被告人被告知可以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被告人并没有机会与律师联络。被告人的衬衫当时就被查缴,被告人流动住房里的其他财产在警察取得搜查证后被一同起获。被告人被指控犯罪。上诉法院确认了有罪指控。为此,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内容

  最高法院经过审理,否认了对被告人提出的有罪指控,要求重新进行审理。最高法院多数派法官提出了以下判决意见:

  根据《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8条的规定,被告人免于缺少正当理由的搜查或羁押。在住宅中,没有命令状依据的逮捕一般情况下是受到禁止的,并且,仅仅只有逮捕命令状也不足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在警察进入住宅执行逮捕之前,应当有法院颁布的逮捕令。该逮捕令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且明确应当进入住宅中需要加以逮捕的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因为颁布命令状就当然终止。除了是在紧急状态下,警察进入住宅进行搜查必须作出合适的通报。此外,多数派法官还认为,被告人在被搜查时要求律师帮助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

  少数派法官也就此案提出了若干异议,认为没有逮捕令进行搜查是没有正当性的,这种假设也是可以反驳的。特别是在搜查行为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情况下,授权法就是正当的理由,由此搜查也是正当的。

  在该案判决作出后不久,联邦司法部建议在刑法典中写进警察有权进入住宅逮捕某人。

  编辑/刘哲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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