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工伤纠纷频发 超过退休年龄难以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规定,我国的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实际生活中,超过这一年龄仍在继续工作的大有人在,其中,农民工尤其居多。超过退休年龄以后继续工作的,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近年来的一系列老人工伤纠纷,提醒我们必须对这个问题予以关注。

  案例1

  超过退休年龄干活

  确认劳动关系艰难

  2010年春节后,维权无望的刘玉启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帮助下,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不赔,刘玉启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因物业公司否认与刘玉启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只能暂缓。无奈之下,刘玉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时,刘玉启拿出劳务工作服和胸牌、同事证言等,而物业公司则称“查无此人”。到了2010年7月,仲裁仍无结果。无奈,刘玉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石景山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损失,结果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尚未明确为由驳回刘玉启的起诉。刘玉启不服,提出上诉,结果终审败诉。

  2011年4月,仲裁结果出来,认定刘玉启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法》

  施行工伤认定峰回路转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未规定超过退休年龄不予认定工伤。2011年11月,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今年3月30日,北京西城区工伤认定部门依据该法对刘玉启做出工伤认定。

  工伤被认定后,物业公司为刘玉启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刘玉启右侧三根肋骨骨折,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由于物业公司没有为刘玉启缴纳工伤保险,日前,刘玉启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他工伤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目前,该案还在处理中。

  律师:超过退休年龄仍可认定工伤

  针对此案中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帮助刘玉启维权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星。

  陈律师指出:首先,双方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刘玉启在身份上属于农民工,且其既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因此,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应视为劳务关系,而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其次,依据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超过退休年龄仍可认定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仅规定了职工工作中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不得认定工伤,而没有“职工受伤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得认定工伤的规定,根据“法律未禁止就允许”的原则,刘玉启61岁因为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2

  花甲老人七楼工地猝死

  事情得回溯到几年前。2012年5月,年逾60岁的江苏男子陈某随邻居来到我市,在牟平某工程公司的一处工地打工,负责保管仓库和收拾建筑杂物的工作。7月30日下午,陈某跟往常一样到七楼收拾杂物,走着走着突然晕倒在地,在场的同事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警,急救车及时赶到现场,但是陈某已不治身亡。随后民警和安监局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置,经鉴定陈某属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几年前母亲因病去世,如今父亲又突然离世,陈某的三个儿女心情异常激动。三兄妹认为父亲之死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然而工程公司则认为这属于意外事故,只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偿费,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三兄妹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最终认定陈某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工程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官调解化纠纷

  然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却面临着两难选择。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来讲,工伤赔偿应走正常法律途径,但是在处理陈某这件事上,用人单位却觉得很委屈,陈某仅仅工作了几个月,而且是突发疾病死亡,单位却要拿出几十万元来;相比之下,对陈某的儿女们来说,人已不在,多少钱也弥补不了内心的伤痛,而且在经济赔偿这个问题上,即便胜诉,也可能会面临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进行上诉及执行难的风险,因此法官建议双方通过协调解决。

  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各持己见,故双方律师几次沟通仍然未果。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介入调解,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利害关系,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说。近日上午,双方再次来到法院调解室,法官对双方赔偿一事又进一步进行了调解,终于在牟平法院法官的帮助下,双方在互解互谅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由工程公司一次赔偿三兄妹丧葬补偿金、因工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两天后,三兄妹收到了工程公司开具的现金支票。这起工伤赔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单位为职工交保险很重要

  通过此纠纷,法官也提醒: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依法及时为职工交纳相应的保险,不要贪图一时小便宜而吃大亏。实践中不乏存在这种现象,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特别是涉及到要支付高额的工伤赔偿费用时,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甚至影响企业正常运行。一旦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和受伤害的职工要冷静对待,依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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