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保护你——体育赛事网络转播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
  • 关键字:体育赛事,网络转播,著作权法
  • 发布时间:2015-09-07 13:06

  2015年7月,北京市首例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一审宣判。新浪网以凤凰网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千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凤凰网与乐视网以合作方式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凤凰网的所有者及运营者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随着体育产业的迅猛发展,体育赛事直播的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没有明确包括体育比赛节目,因此能否通过《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播放,一直以来存在着争议。随着北京市首例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的判决,这一问题似乎有了答案。

  首先,法院认定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从赛事转播、制作的整体层面上看,赛事在转播、制作时通过设置数量不确定的多台录制设备作为基础进行拍摄录制,形成用户、观众看到的最终画面,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画面,是一种创作型劳动,且该创作型劳动通过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即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其次,法院认定,涉案的转播行为尽管是在信息网络的条件下进行,但不能使得用户通过互联网在任意的时间、地点获得,故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但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即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于朝阳法院对本案的此次判决,不仅扫清了体育赛事节目维权的法律障碍,并极有可能影响此后赛事类节目的市场发展。虽然业界对于该判决存在不同的声音,但不难看出此次判决对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本刊记者特约该案主审法官及行业专家,对该案进行深度点评。

  文/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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