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仿真枪换来的无期徒刑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网购,仿真枪,武器
  • 发布时间:2015-10-19 15:08

  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走私武器罪、被判无期徒刑的19岁四川少年刘为明,日前被福建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原判,其父母仍在福建死磕。福建省高级法院认为:“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刘为明喊冤称:我情愿用这个仿真枪处置我,如果打死我,我就承认这是枪,如果打不死我请把我无罪释放。

  网购仿真枪判无期违背法律初衷

  刘义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fd51d80102vocx.html

  当看到被判无期的人是一个1996年生人不及弱冠的小伙子,而且购买的是仿真枪,如此的严判难免让人感到无情了。

  可以说,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有违法律的初衷,实际上,在量刑上也并不妥当。《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此,2000年9月26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走私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毫无疑问,仿真枪属于非军用枪支,但以1000发子弹的类比来看,小伙子网购的发射弹丸的仿真枪,其杀伤力根本就不足以适用特别严重的情况。正如律师所言,涉案枪形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且小刘并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应判处无罪。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枪支管理严格,有关枪支的案例审判并不多。但在去年,玩具小贩王国其卖20支仿真枪一案在经历了一审、二审10年有期徒刑、再审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之后,被判无罪,就应该成为该案的借鉴。在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之际,无视前例审判,搞出同一个法律、同一个标准、不同判罚的,伤害的就不只是公众的感情,而是依法治国的公平和神圣了。

  符合法律的判决为何让人难以接受

  凤凰周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8bd1450102vtjf.html

  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枪支,需要从口径、弹道、杀伤力等相关数据进行专业司法鉴定。如果符合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则将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仿真枪”。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实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这里所说“仿真枪支”,和我们平时所说的仿真枪支并不一样,指的是法律上的“仿真枪”,即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却并没有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的“枪”。而检方起诉书显示,“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这份鉴定意见对于被告极其不利,可以说,在法院对其定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视为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并不能构成无罪抑或罪轻的理由,但这样一份从专业角度于法有据的判决也和不少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有着一定的差距。事实上,近年来,这类符合法律规定却让人难以接受的案件并不少见,如抓癞蛤蟆判刑、代购被认定为走私。这种差距也再次证明我们的普法工作离民众生活需求仍然有很长的距离。相关部门还须秉持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让群众对法律的感知与行为预判能够离法律所预设的行为模式更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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