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犯罪分子的“庇护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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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11-20 11:05
文/和静钧
加拿大有《权利与自由宪章》护体,有世界上比较早的《引渡法》,有遍布全球的引渡协议伙伴国,有精美绝伦的遣返司法制度,本该是形形色色的外国犯罪分子的致命克星,不过遗憾的是,世界各角落的富翁级犯罪分子正方便地利用加拿大号称世界上最宽松的移民制度,源源不断地登陆北美枫叶之国,掷下重金,为其犯下之罪免于被本国诉讼和刑罚而寻求庇护。
泰国数度被“戏弄”
泰国已经与加拿大斗法逾10年,为两名藏匿于加拿大的逃犯引渡回泰国受审而大伤脑筋。迈克尔·克劳斯,被控于1996年犯有谋杀罪,并于当年潜逃加拿大。拉克什·萨克森纳,被控侵吞曼谷商业银行8800万美元,1997年逃到加拿大。这个金融大贪官是引发当年泰国货币汇率异动并最终酿成震惊全球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祸首”之一。
但加方数度“戏弄”泰方。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装模作样作出裁定,有充分证据可以把这两个泰方追捕的逃犯引渡给泰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长亲自下达了引渡令,甚至在贪官萨克森纳案中,先后下达过两次引渡令。但随着新的法律程序的启动,刚刚作出的裁定或签发的引渡令马上就变成一纸空文。这让泰方从正义得到伸张的兴奋中跌入无比的怨恨和失落中。
比如故意杀人罪嫌疑人克劳斯的引渡案,司法部刚一下达引渡令,克劳斯的律师就上诉至不列颠哥伦比亚上诉法院,这一程序的开始,意味着案件将在没完没了的“判决—上诉”圈中打转,一直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方才罢休,那将是个足以让黑头发熬成白头发的漫长司法讼争。
加方要泰方作出保证,保证对引渡犯不使用死刑。泰方答复,是否判处死刑是独立的司法机关的份内事项,并不是一件可以在两国行政机构层面上商谈之事,行政部门无权干涉司法活动。泰方表示,泰国有国王赦免机制,犯罪嫌疑人一旦定罪判死刑,往往可以得到泰王赦免,改判为终身监禁。
然而,加方还是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通常不执行死刑说明往往有例外。”加方施加压力,要泰方保证克劳斯以过失杀人罪受审,这基本上赤裸裸地干预别国内政,也不符合司法活动中颇为流行的“辩诉交易”中的原则。
泰国认为,加拿大是所有引渡条约缔约国中态度最为傲慢、情绪最为反复无常、办事最为拖沓的国家。
菲律宾司法体制受诘难
菲律宾对加拿大的“气”不见得比泰国少。
现居住于加拿大里士满市的菲律宾人格罗里娅·陈科,被控伙同其加拿大籍丈夫法思蒂诺一道诈骗菲律宾政府7500万美元。潜逃至加拿大后,一直未能引渡回国,已达6年。
罗德尔浮·帕西菲加德被控1项故意杀人罪和4项故意杀人未遂罪。然而,他于1987年非法入境加拿大,寻求政治难民地位。为了将帕西菲加德绳之以法,菲律宾在1990年与加拿大签订了引渡条约。一年后,加拿大履行引渡法规定的义务,逮捕了帕西菲加德,准备把他遣返给菲律宾。
虽然加拿大行政部门表现出合作的一面,但其司法审判部门却一开始就没有给菲律宾好脸色。多伦多上诉法院以被引渡人可能会遭到虐待和未经审判的羁押为由,撤销了联邦司法部长的引渡令。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也驳回了联邦司法部长的搁置多伦多上诉法院判决的请求。加方法院拒绝引渡的表面理由是,加方认为被引渡人可能得不到公正审判,因为菲律宾的司法体制之腐败程度令人无法接受,其糟糕透顶之程度,“震撼加拿大民众的良知”,侵犯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
加拿大法院无视阿罗约政府多次作出的给予被引渡人公正审判的庄严承诺,放任杀人犯在加拿大境内逍遥法外,从而制造了另一种不公正。菲律宾参议员劳克松遗憾地表示道:“我不认为加拿大对菲律宾司法系统拥有道德权力。引渡条约就是引渡条约,它应该受到尊重。”
现在,帕西菲加德已经被加方释放,他又重新向加方启动政治避难程序。除以上所说的在加拿大的菲律宾逃犯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菲律宾腐败警官也藏身在加拿大。
印度旅加富人不受制裁
印度警方说,他们有一大群现居于加拿大的逃犯要引渡回国受审。这些人都有个共同点,都是家底殷实的富人。印度已经向加拿大数度请求引渡,并向国际刑警组织备案。加拿大皇家骑警派员到印度收集信息,但数度来回后,警方的报告还是没有出来。
印度特别调查官斯瓦兰·辛格气愤地说:“真是太恼人了!”
依照引渡法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加方本可以有理由拒绝引渡,但其前提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将受到加拿大法律的追诉,因为不引渡原则是建立在加方的法律属人管辖权优先于印度的属地司法管辖权的法律选择上,本国国民在境外的犯罪犹如本国国民在本国境内犯罪一样,同样受到正义的审判,这才符合引渡法中的“双重犯罪”原则精神。
然而,加拿大既不给印度充分配合,也不愿启动自己的法律检察程序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刑罚,令局外人看得莫明其妙。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05年加拿大曾创造了闪电般遣返一个印度锡克族非法移民的记录。由于违反了定期到移民局报到的规定,移民局迅速向其颁发了遣返令。这个以卖比萨饼度日的穷人临走前控告移民部女部长,说其吃了免费比萨饼却没履行为其办理居留证的承诺,结果活生生地把女部长拉下马。这就是加拿大版的“一块比萨饼咽死一个女部长”的超级政治斗争故事,也只有加拿大才会创造儿童智商都能识破的奇迹。
中国遵守“死刑不引渡”原则
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像上述国家一样通过官方声明斥责加拿大的遣返制度或表示遗憾。事实上,中国可能是加拿大引渡制度的最大受害者之一。据有关统计,除众人皆知的赖昌星和前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官员高山等之外,尚有数十名从国内潜逃至加拿大的鳄鱼级贪官。他们卷走了中国数十亿美元的公共财产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中国与加拿大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中国与加拿大之间仅订立了没有很多实质意义的《中加刑事司法协议》,中国基本上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引渡事项,有些事项则是依据《联合国反腐公约》及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来协调处理。中国遵照国际上普遍遵守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发给加方的外交照会上承诺:“对赖昌星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国有关刑事法庭不会判处死刑。”
加拿大一次不成功的法律改革
加拿大引渡法有上百年历史,第一部《引渡法》制定于1877年,主要规范与引渡条约国之间产生的引渡法律问题。通常的情况下,一个国家一般在6个月至2年时间内就能完成引渡程序,但加拿大的反应可以拖延几十年。旧法要求引渡请求国要达到严格的引渡证据标准,其中包括提交其它与犯罪有关的人员的宣誓过的证词,这一要求是导致技术上拖延的最主要原因。
1999年,新引渡法生效,新法取消了上述规定,只须提交简易证据,法官可以快速判断证据的可信度。新引渡法旨在简化程序,缩短审理时间。但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都强化了加拿大任何法律纠纷的解决都必须保障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所赋予的权利的这一基本原则,这样基本上等于在已经简化了的引渡法上设置了许多障碍,可以确保被引渡人得到尽可能多的法律救济选择,只要有钱打得起官司,可以在“申请—行政决定—不服上诉”等圈子里来来回回打得没完没了。
于是,在加拿大,司法救济的路径对穷人和富人是不一样的。富裕的逃犯们可以奢侈地消费加拿大慷慨提供的众多权利选择,而穷光蛋逃犯则只有早早打道回府。这样的法律设计,能说是公正的法律制度吗?
……
加拿大有《权利与自由宪章》护体,有世界上比较早的《引渡法》,有遍布全球的引渡协议伙伴国,有精美绝伦的遣返司法制度,本该是形形色色的外国犯罪分子的致命克星,不过遗憾的是,世界各角落的富翁级犯罪分子正方便地利用加拿大号称世界上最宽松的移民制度,源源不断地登陆北美枫叶之国,掷下重金,为其犯下之罪免于被本国诉讼和刑罚而寻求庇护。
泰国数度被“戏弄”
泰国已经与加拿大斗法逾10年,为两名藏匿于加拿大的逃犯引渡回泰国受审而大伤脑筋。迈克尔·克劳斯,被控于1996年犯有谋杀罪,并于当年潜逃加拿大。拉克什·萨克森纳,被控侵吞曼谷商业银行8800万美元,1997年逃到加拿大。这个金融大贪官是引发当年泰国货币汇率异动并最终酿成震惊全球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祸首”之一。
但加方数度“戏弄”泰方。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装模作样作出裁定,有充分证据可以把这两个泰方追捕的逃犯引渡给泰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长亲自下达了引渡令,甚至在贪官萨克森纳案中,先后下达过两次引渡令。但随着新的法律程序的启动,刚刚作出的裁定或签发的引渡令马上就变成一纸空文。这让泰方从正义得到伸张的兴奋中跌入无比的怨恨和失落中。
比如故意杀人罪嫌疑人克劳斯的引渡案,司法部刚一下达引渡令,克劳斯的律师就上诉至不列颠哥伦比亚上诉法院,这一程序的开始,意味着案件将在没完没了的“判决—上诉”圈中打转,一直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方才罢休,那将是个足以让黑头发熬成白头发的漫长司法讼争。
加方要泰方作出保证,保证对引渡犯不使用死刑。泰方答复,是否判处死刑是独立的司法机关的份内事项,并不是一件可以在两国行政机构层面上商谈之事,行政部门无权干涉司法活动。泰方表示,泰国有国王赦免机制,犯罪嫌疑人一旦定罪判死刑,往往可以得到泰王赦免,改判为终身监禁。
然而,加方还是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通常不执行死刑说明往往有例外。”加方施加压力,要泰方保证克劳斯以过失杀人罪受审,这基本上赤裸裸地干预别国内政,也不符合司法活动中颇为流行的“辩诉交易”中的原则。
泰国认为,加拿大是所有引渡条约缔约国中态度最为傲慢、情绪最为反复无常、办事最为拖沓的国家。
菲律宾司法体制受诘难
菲律宾对加拿大的“气”不见得比泰国少。
现居住于加拿大里士满市的菲律宾人格罗里娅·陈科,被控伙同其加拿大籍丈夫法思蒂诺一道诈骗菲律宾政府7500万美元。潜逃至加拿大后,一直未能引渡回国,已达6年。
罗德尔浮·帕西菲加德被控1项故意杀人罪和4项故意杀人未遂罪。然而,他于1987年非法入境加拿大,寻求政治难民地位。为了将帕西菲加德绳之以法,菲律宾在1990年与加拿大签订了引渡条约。一年后,加拿大履行引渡法规定的义务,逮捕了帕西菲加德,准备把他遣返给菲律宾。
虽然加拿大行政部门表现出合作的一面,但其司法审判部门却一开始就没有给菲律宾好脸色。多伦多上诉法院以被引渡人可能会遭到虐待和未经审判的羁押为由,撤销了联邦司法部长的引渡令。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也驳回了联邦司法部长的搁置多伦多上诉法院判决的请求。加方法院拒绝引渡的表面理由是,加方认为被引渡人可能得不到公正审判,因为菲律宾的司法体制之腐败程度令人无法接受,其糟糕透顶之程度,“震撼加拿大民众的良知”,侵犯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
加拿大法院无视阿罗约政府多次作出的给予被引渡人公正审判的庄严承诺,放任杀人犯在加拿大境内逍遥法外,从而制造了另一种不公正。菲律宾参议员劳克松遗憾地表示道:“我不认为加拿大对菲律宾司法系统拥有道德权力。引渡条约就是引渡条约,它应该受到尊重。”
现在,帕西菲加德已经被加方释放,他又重新向加方启动政治避难程序。除以上所说的在加拿大的菲律宾逃犯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菲律宾腐败警官也藏身在加拿大。
印度旅加富人不受制裁
印度警方说,他们有一大群现居于加拿大的逃犯要引渡回国受审。这些人都有个共同点,都是家底殷实的富人。印度已经向加拿大数度请求引渡,并向国际刑警组织备案。加拿大皇家骑警派员到印度收集信息,但数度来回后,警方的报告还是没有出来。
印度特别调查官斯瓦兰·辛格气愤地说:“真是太恼人了!”
依照引渡法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加方本可以有理由拒绝引渡,但其前提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将受到加拿大法律的追诉,因为不引渡原则是建立在加方的法律属人管辖权优先于印度的属地司法管辖权的法律选择上,本国国民在境外的犯罪犹如本国国民在本国境内犯罪一样,同样受到正义的审判,这才符合引渡法中的“双重犯罪”原则精神。
然而,加拿大既不给印度充分配合,也不愿启动自己的法律检察程序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刑罚,令局外人看得莫明其妙。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05年加拿大曾创造了闪电般遣返一个印度锡克族非法移民的记录。由于违反了定期到移民局报到的规定,移民局迅速向其颁发了遣返令。这个以卖比萨饼度日的穷人临走前控告移民部女部长,说其吃了免费比萨饼却没履行为其办理居留证的承诺,结果活生生地把女部长拉下马。这就是加拿大版的“一块比萨饼咽死一个女部长”的超级政治斗争故事,也只有加拿大才会创造儿童智商都能识破的奇迹。
中国遵守“死刑不引渡”原则
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像上述国家一样通过官方声明斥责加拿大的遣返制度或表示遗憾。事实上,中国可能是加拿大引渡制度的最大受害者之一。据有关统计,除众人皆知的赖昌星和前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官员高山等之外,尚有数十名从国内潜逃至加拿大的鳄鱼级贪官。他们卷走了中国数十亿美元的公共财产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中国与加拿大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中国与加拿大之间仅订立了没有很多实质意义的《中加刑事司法协议》,中国基本上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引渡事项,有些事项则是依据《联合国反腐公约》及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来协调处理。中国遵照国际上普遍遵守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发给加方的外交照会上承诺:“对赖昌星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国有关刑事法庭不会判处死刑。”
加拿大一次不成功的法律改革
加拿大引渡法有上百年历史,第一部《引渡法》制定于1877年,主要规范与引渡条约国之间产生的引渡法律问题。通常的情况下,一个国家一般在6个月至2年时间内就能完成引渡程序,但加拿大的反应可以拖延几十年。旧法要求引渡请求国要达到严格的引渡证据标准,其中包括提交其它与犯罪有关的人员的宣誓过的证词,这一要求是导致技术上拖延的最主要原因。
1999年,新引渡法生效,新法取消了上述规定,只须提交简易证据,法官可以快速判断证据的可信度。新引渡法旨在简化程序,缩短审理时间。但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都强化了加拿大任何法律纠纷的解决都必须保障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所赋予的权利的这一基本原则,这样基本上等于在已经简化了的引渡法上设置了许多障碍,可以确保被引渡人得到尽可能多的法律救济选择,只要有钱打得起官司,可以在“申请—行政决定—不服上诉”等圈子里来来回回打得没完没了。
于是,在加拿大,司法救济的路径对穷人和富人是不一样的。富裕的逃犯们可以奢侈地消费加拿大慷慨提供的众多权利选择,而穷光蛋逃犯则只有早早打道回府。这样的法律设计,能说是公正的法律制度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