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

  • 来源:人力资源
  • 关键字:代理招聘,休假,工伤
  • 发布时间:2016-07-25 10:19

  一、如何降低代理招聘的风险

  我公司总部目前计划在南京建立新的子公司,南京公司尚未注册前,需要由上海子公司代为招聘一批新员工(属于南京子公司的员工)。请问:这种招聘方式是否有风险?

  为尽量降低招聘用工风险,建议从以下各环节进行把控:

  ●招聘阶段:与应聘者沟通清楚,初衷是为南京公司招募,工作地点待条件成熟之后,需要变更为南京,条件成就之前暂时的工作地点是上海。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时会签订补充协议;此环节注意保留录音录像或者书面证据,表明此行为是公司与应聘者平等协商前提下达成共识的。

  ●入职环节:签订上海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办理社保公积金等,补充协议要点注意以下四点:

  1.暂时工作地点在上海,南京公司条件成就之后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工作地点,工龄认可或者买断;

  2.员工届时违反约定的按照辞职或者违纪处理(具体内容贵公司可自行规定);

  3.单位与应聘者的其他相关约定;

  4.以上内容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

  ●南京公司成立之时:与员工沟通变更劳动合同主体事宜,同意履行的,操作变更合同主体、办理退工等手续;不同意的,按照入职阶段协议处理;或者单位可以变动其他处理办法,达成一致即可。

  综上,在充分遵守法律和尊重应聘者意愿的前提下,贵公司应做好以上各个环节的风险管控,虽无法保证万无一失,至少可将风险降低到可控制的范围内。

  二、休假可以“退回”吗

  我们公司的年假分为法定年休+公司特别休假,如果员工在办理离职时,多休了年假,按照本公司的规定,“在离职之日年假超休,应将超休部分的薪资100%退回给公司”。在实际离职办理中,我们会让员工退回超休的部分薪资。请问:这样的做法有无风险?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用人单位享有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统筹安排权,除非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若职工未休年休假单位需要支付3倍日工资。对于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若贵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本公司员工法定的带薪年休假的启动方式为员工自由申请的,那么相当于公司放弃了统筹安排的主动权,此种情况下,既然贵公司已经同意员工多休或者休完整年的年休假天数,就不能再要回来了。

  建议贵公司对法定带薪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对于公司特别假期按照规章制度的约定执行。若公司同意员工休了法定带薪年休假,离职时是不能要求退回的。对于公司特别年休假的福利假来说,公司可以与员工约定多休的扣回方式或不休的救济办法。

  三、职工午休时间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某企业有位女清洁工(58岁),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她购买保险,每月只休一天,住在公司宿舍(位于公司厂区范围内)。某个工作日中午午休时间,该员工在宿舍内突发脑淤血后送往医院救治,目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距事发已超过48小时),且情况不乐观。家属认为此次脑淤血因连续工作导致,且病发于工作日的公司宿舍内,因此想申请工伤。请问,此案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两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就此案来讲,工伤行政部门将以申请工伤所提交的材料为依据,加之实地查实等认定是否属于工伤。从工伤认定的两种情形来看,根据贵公司来信描述,该员工在“中午休息时间”此处的时间认定,首先需要公司有明确的工时制度规定上下班及休息时间,若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员工一旦在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办公场所内发生事故,工伤认定的争议就会比较大,尤其是在视同工伤的情况下。

  综上,从来信的描述中看,工伤成立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证据材料的提供是关键,该员工能够提供证明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导致伤害的,或者符合视为工伤的情况,那么认定工伤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四、企业内部工伤申报算数吗

  我公司(上海)一位员工在2015年4月上班途中遇车祸,并申报了公司的内部工伤管理系统(包含工伤假和医疗费报支等待遇的享受)。现在该员工提出伤势恢复得不好,要进行伤口平整(类似整形手术),希望同样申请为工伤。请问这个工伤申请成立吗?

  需要明确“公司内部工伤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系统”的区分。且不论贵公司的“内部工伤管理系统”具体设置和规定如何完善,但终究无法取代国家层面的工伤管理强制性规定。即使“内部工伤系统”解决了当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问题,但在法定的期限内,并不能免除公司为员工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也并没有消灭员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此案中,贵公司给员工申请工伤的期限已过,但是员工自行申请的期限有没有过,还需要进一步确认。建议贵公司积极配合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员工及其近亲属的申请期限已过,可与员工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尽量降低诉讼的风险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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