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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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9-26 11:15
8月14日凌晨,演员王宝强通过微博发布了与其妻马蓉离婚的声明,直斥马蓉与自己的经纪人宋喆“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称其“背叛婚姻”。声明一出,立刻引起公众密切关注。半个月以来,这起被称为“宝马事件”的离婚案,在微博上的话题点击量已超过百亿,大量网友在网上对马、宋二人进行声讨,有网友甚至发出对二人线下“通缉”的号召。
回顾过往,引发公众民意沸腾的案件并不少见,也曾有个别案件,因为舆论的汹涌而间接影响了司法。面对舆论这把“双刃剑”,司法机关是否需要妥善听取民意又不为民意所左右,而公众是否能够理性、合法地表达民意,已成为衡量现代法治治理是否成熟稳健的重要参考。
百亿点击的“宝马事件”
文|方圆记者 毛亚楠
从目前来看,此事虽已启动司法程序,但法庭调查还没有给出最后的结论,公众却已经根据各自接触到的碎片化信息“未审先判”了
8月14日0点21分,演员王宝强在个人新浪微博发布了一条离婚声明,他指出妻子马蓉与自己的经纪人宋喆“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称自己“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并以此提出了离婚的诉求。
此声明一出,新浪微博“犹如湖中炸雷”,即刻“叫醒了百万人”,有网友甚至“半夜都睡不着抱着手机骂人”。而当太阳升起,在早餐店里、公交车上,了解到这事并立即介入其中的人,又远超百万。
新浪微博数据显示,8月14日当天,“王宝强离婚”的话题阅读量超过10亿次,此后连续5天占领话题榜首。截至本刊发稿,新浪微博上该话题的点击量已超过百亿,热度远超奥运会,甚至引起了外媒的关注。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王宝强离婚案”具备诸多引爆舆论的要素:当事人是明星,离婚声明中陈述了婚外情情节,以及后续的各种真假“爆料”等。但仅此不能完全解释事件引发的高关注度。为何其他明星离婚、出轨的新闻,在国内社交媒体上引发的轰动远不如王宝强这一次?如此现象级舆情背后更深层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事件仍在发酵,种种“爆料”还在相继抛出,真相到底如何尚未可知。《方圆》记者了解到,此案目前还未确定具体开庭日期,法院目前正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来决定此案是否公开审理。反观这场持续升级的舆论风浪,过程反而变得比事实本身更值得关注。
一场出其不意的公关战
从一名北漂打拼的群演到如今成为国内一线影视明星,王宝强虽然一直保持着戏里戏外高度统一的憨厚形象,可经历了多年事业上的磨砺,他显然已不是那个懵懂的小人物。“宝马事件”从声明发布的那一刻起,就显露出其主动引导的痕迹。
比起其他明星那些“似是而非内容里硬凑一堆心灵鸡汤”的各种声明文章,王宝强这篇半夜发出的离婚声明实在是“一股清流”:离婚原因说得一清二楚,连第三者的名字也公布出来--“明明白白,不打一点马虎眼”,这是国内娱乐圈史上是首例。
媒体人梁宏达认为,王宝强选择凌晨发文是“有所预设”,且“抓住了新闻传播的规律”。首先,凌晨发文,可以让对方出其不意,从而难以应对。其次,让公众在半夜这个大脑已经清零的状态下接收信息,可以造成“先入为主”的优势,从而达到“突然引发舆论聚焦,在舆论上站稳脚跟”的效果。
果然,仅仅几个小时后,马蓉的微博已经被上百万条留言淹没,绝大多数留言叫嚣着各种脏话,叫她“去死”,“活着是给女人丢脸”。所谓“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即使马蓉在王宝强发文4小时后便以“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时候未到”的声音试图反抗,而在舆论上已然没有任何优势。
如果说王宝强主动爆料的原因是想占据对舆论的主导,那接下来事态的发展,就可能超出了他可控的范围。
新浪微博的数据显示,“宝马事件”的舆论关注度呈指数型上升的趋势,王宝强的离婚声明在2小时内就达到了70多万条评论、40多万次转发,同时“涨粉”100余万。“宝宝别哭”、“宝宝挺住”成为网络热词。“王宝强”、“宋喆”、“马蓉”等人名的搜索量更是压过了“奥运会”,坐上了8月中旬微博热搜词排行榜的头把交椅。
百度的数据显示,在围观“宝马事件”的网民中,以20-39岁的青壮年群体为主,其中20-29岁的人占了38%,30-39岁的人占39%;男性网友占到78%,女性只有22%。
此外,网络上还产生了“段子传播”的舆论效应。各种媒体、自媒体写手对“宝马事件”进行了多重加工与改编,在网络疯狂流传。
炸裂的剧情
半个月以来,“宝马事件”的当事人马蓉和宋喆也不胜其扰。马蓉的微博早已沦陷,宋喆则在王宝强离婚声明发出后即改了微博名字,并关闭了评论,同时删除了与王宝强相关的内容。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与宋喆同名同姓的乒乓球运动员宋喆也无辜“躺枪”,被网友一番谩骂。8月14日早上,乒乓球运动员宋喆在其最新一条微博下,发现大量谩骂内容的留言。不明真相的他发了一条“谁能解释清楚什么情况”的微博,配了一张“博主一脸懵逼”的图。直到后来微博小秘书手动给他的微博认证上加了“该网友为乒乓球运动员,并非王宝强前经纪人”的备注,才结束了他的麻烦。
除了铺天盖地的谩骂,网友逐渐又将重点转移到了“人肉搜索”上。不断涌现的“知情者”开始了真假爆料的狗血大戏,马蓉和宋喆往事不断被深扒。“福尔摩斯”们不错过任何蛛丝马迹,马蓉的微博关注列表、马蓉与宋喆的微博互动、马宋二人秀爱时的眼神分析、马蓉孩子的长相等。“好像所有细节都能成为马宋二人奸情的有力佐证”。
一些网民发表言论称曾多次目击马宋二人的“不正当关系”,一名在高铁上工作的乘务员称自己曾因拍到二人“奸情”,还被宋喆私信恐吓要求删博。
舆论发酵的过程中,马蓉及其朋友对王宝强的反击也左右着一部分网友的意见。在网民自发组织的猜测与人肉搜索中,也有人认为舆情会出现反转,王宝强可能才是对这次离婚应付责任的人。微博ID为“芒果松布尔”网友称,自己是王宝强的邻居,他以邻居的身份谴责王宝强“将夫妻关系处理问题放到网上的粗鄙行径”,指出王宝强不顾家,并表态“任何一个女人出轨都是艰难的决定”。但可想而知,该博主瞬间就被铺天盖地的谩骂淹没。
“宝马事件”双方当事人也是战得不可开交。8月15日,媒体爆出王宝强已向法院正式起诉离婚,还传出“向律师借款交起诉费”的消息。8月16日,《新京报》又发文称从多位“知情人”处证实,王宝强前往6家银行查询财产,“所有账面余额加起来只剩十几万,其他财产部分被转移”。紧接着,马蓉方又爆出王宝强早有外遇,称其并非身无分文,账户里有190万元存款,甚至还登出所谓小三女子照片和姓氏等信息。8月17日,媒体又爆出宋喆之妻杨慧早在7月份就起诉离婚,同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还申请法院调取宋喆在外的13次开房记录为证据。
在舆论“炸裂”的剧情之下,各行各业也展开了追逐热点的行动。法学专家借此讨论隐私权,经济学者分析出轨经济学,而各种电信诈骗的公司则借机以“宝宝”名义进行违法活动,造谣者捏造马蓉出轨照,装修网站造假马宋二人“通奸置业”以此作为营销手段,更甚者还有某酒吧贴出了“8月14日至8月31日,凡身份证带王、宝、强字的全场酒水9折”的广告。
然而,最突破群众认知底线的要数一部名叫《宝宝别哭》的“蹭热点”网络电影的拍摄。据悉,该网络电影8月15日写出剧本,16日确定演员,17日开拍,5天后的22日就杀青。一周后的29日打算首映,一共历时半个月,剧组的效率令人瞠目结舌。因其“博眼球,无节操,没底线”,这部网络电影受到了网络平台的一致抵制,网络上对其也是骂声不断。
对于“宝马事件”如脱缰野马般发展的情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新宇告诉记者,“王宝强事件将‘娱乐至死’的精神发挥到了极致。在整个王宝强事件过程中,网络水军为舆论的传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而水军代表的是人们情绪的宣泄,以及独立判断的丧失。”陈新宇认为,网络水军的背后是民意带来的对事件的不理性判断。
从网络到现实
“奸夫淫妇自古有之。”有人将“宝马事件”形容为现代的潘金莲、武大郎、西门庆三者的故事。以此来看,此事虽已启动司法程序,但法庭调查还没有出最后的结论,公众却已经根据各自接触到的碎片化信息“未审先判”了。“宝马事件”,触痛网民的或许就是“两个受惠于王宝强的人对其的‘恩将仇报’”,这无疑容易挑动起网民情绪,助推事件的传播。
陈新宇告诉《方圆》记者,“现在是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太快,远远超过了法律程序的效率,因此这种未经法院审判就受到公民热烈讨论的事件比比皆是。这类事件中,又偏偏有许多不理性的声音存在。比如‘宝马事件’中一些造谣的爆料,还有一些对马蓉孩子照片的曝光以及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等。这不能不让人反思‘法治的精神去了哪里’”。
学者梁文道认为,全民“公审”具有危险性:“我们传统社会要处罚一个人,是通过法律审判,是要走程序有机制的,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也都有话说,不只单凭一方的意见,这样我们才搞清楚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且处罚也可以量化。但在网络上曝光一个人干了坏事,让网民去人肉搜索他,骂得他狗血淋头、家破人亡、身败名裂,这样形式的‘正义伸张’是法治不彰的体现。”
王宝强事件中,部分网民从网络谩骂升级为线下“搜捕”,更是一种危险的信号。在全民地毯式“寻找宋喆”的过程中,号称“王宝强铁粉”,网络名为“请叫我楠神”的北京青年刘庆楠,8月15日凌晨从北京坐飞机去辽宁大连抓宋喆,同时在网上进行直播,引起了约200万人的围观。“抓住了替我打十个大耳刮子”,围观网民期待着“活捉宋喆”那刻的戏剧高潮。
在“楠神”搜捕行动失败后,纽约网友“kimdan”提供的消息又吸引了众人的眼球,他声称在美国东部时间8月15日下午3点左右,发现马宋二人出现在纽约法拉盛某美食城。
8月18日晚,又有媒体称在北京宋喆父母家中发现了“身形消瘦”的宋喆,“当被记者追问其对王宝强离婚声明有何回应时,宋喆开口大喊‘报警!打110!你们这是侵犯人权’,随后开始小跑,回到住宅楼内”。
王宝强事件中,攻击宋喆的声势要大过马蓉,有人称能够理解马蓉的出轨,但没人会原谅宋喆的“背义偷妻”。所以近日当宋喆代理律师邵亚光发声称网传“宋喆开房几百次的记录”是不实传闻时,邵亚光因此成为“众矢之的”,也被扒出个人隐私,有网友甚至称其与数名当事人有染。邵亚光助理告诉媒体,当公众得知是他们代理宋喆案件后,大量骚扰电话打进北京国汉律所及邵亚光手机中,“有的是谩骂,有的讲道理,不堪其扰”。
一些评论文章认为,王宝强一事衍生的风波,“甚至比百年前的浸猪笼更甚。后者好歹只是一个愚昧小山村的孤立行为。而面对这成千上百万群情涌动的网络群众,会让人后怕,原来所谓的现代社会,还能残暴至此”。也有评论严肃郑重地说,王宝强离婚案的舆情将会影响该案司法以及此后社会风气的走向。
当我们在谈论王宝强时
8月16日晚9时许,法名释延君的少林寺武僧徐鹏军发微博称,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发短信给释延君,请他转给王宝强:祸兮福所倚。经济上若有急用,告诉我,我让你的师兄弟们帮你;自己一定坚强点,佛菩萨会保佑你。
近年来,从不缺乏重大案件被热炒众议的例子,但“宝马事件”只是一名影视明星的离婚案,竟能在全国乃至境外引发如此轰动,除去传播学角度“猎奇效应与明星效应的叠加”,杨早认为,王宝强本人所具备的“符号性”因素起到了助推舆论的作用。
“王宝强这样的草根逆袭而又持续走红的影视明星,是很难复制的个案。更重要的是,他戏里戏外形象的高度统一。从某种意义上说,王宝强身上维系着中国社会‘老实人不吃亏’的传统信念,这一信念还包括‘难得糊涂’、‘知足常乐’等一系列格言警句,长期以来担当人民群众与残酷社会现实和平共处的平衡器”。
就是这样一位在当今社会阶层逐渐固化的大背景下,“通过个人奋斗加上好运顺利脱离社会底层”的全民明星,他的成功寄托了最普遍的一般人所渴望的“逆袭”梦想。人们对王宝强的“力挺”,其实也是“对这种渴望的维护”。而当王宝强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遭遇到了中国传统社会最令人难堪的局面,且他在公共平台上主动宣称自己被戴上了“绿帽子”,这些元素无一不击中传统顽固的大众心理,将王宝强妻子和其经纪人的行径放在了大众普遍愿望的对立面。
“从某种意义来讲,王宝强婚姻的失败,象征大众投射在他身上的移情寄托产生了挫败感,从而使他这事成为了一个很集中的焦点。”陈新宇告诉记者,“宝马事件”不仅仅的一起明星的离婚纠纷,而是目前一类社会问题的显微镜,“当我们在谈论王宝强时,可能也是在谈论我们自己”。
“宝马事件”的“地震波”也引起了英国广播公司(BBC)等外媒的关注。外媒惊讶于中国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可以随意讨论宝马离婚事件,“这有别于人们对一些敏感议题的讨论”。BBC认为,此事不该忽略的一个背景是中国网友对离婚、离婚后财产分割等议题的关注。
无论如何,目前这场“宝马”之战,王宝强得到的舆论支持要远胜于马蓉和宋喆,事实上,就目前而言,在舆论上站稳脚跟,再尽力去争夺对儿女的抚养权,同时掌握财产分割上的主导权,这基本吻合了一般人对离婚的诉求。但公众的一边倒趋势是否会对司法造成影响,还要看后续的发展。
“如果王宝强的目标达成,这个事件将在互联网世界中继续放大复仇成功的快感。甚至于诸多毫不相干的人士,也会莫名地因为共情而感受到喜悦。”法律学者姚瑶说。
汹涌民意之下,司法何去何从
文|方圆记者 靖力 见习记者 李思
一些专家还认为,在公众密切关注的案件中,与其向公众要求“理性地、客观地表达民意”,不如提出“合法地表达民意”这样更基本的要求
距离8月15日演员王宝强起诉妻子马蓉离婚,至今已经半月有余。在网友将马蓉和经纪人宋喆“扒”了个精光并声称“全民通缉”之余,连宋喆的律师邵亚光也未能幸免。8月30日,有网友发微博称,邵亚光没有职业道德,与多名当事人有染,但这一爆料并未得到证实。
从网络舆情到现实围攻,“宝马事件”的走向引起了不少法律人士的关注。
哪些案件易引发全民关注
近20年来,类似“宝马事件”引起全民讨论的事件并非少见。从2002年的辽宁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案开始,到2004年的云南马加爵案,2006年的广东广州许霆案、江苏南京彭宇案,2009年的云南巧家李昌奎案、湖北恩施邓玉娇案,2010年的陕西西安药家鑫案,2013年的北京李某某案等,都曾引发全国上下的追逐与热议。
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是耸人听闻的恶性刑事案件,例如马加爵案、药家鑫案。
2004年2月中旬,马加爵因为私愤,在就读的云南大学杀害了宿舍舍友4人,并将尸体藏于宿舍柜子内。除了被害人邵瑞杰,其余3名被害人甚至与马加爵并没有任何过节,只是凑巧出现在了杀人现场,便被其杀害。
2010年10月发生的药家鑫案同样残忍。在驾车将骑电动车的张妙撞倒之后,正在西安音乐学院读书的药家鑫怕张妙找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身上连捅8刀,将其残忍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两人。
这样的案件,一经曝光,很难不引起“公愤”。对待这类极端恶劣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部分网友会丧失理性,追逐着呼喊“死刑”。一旦司法不如民意,被告人没有被判死刑,又会掀起另一场舆论海啸。例如李昌奎案。
2009年5月,云南省巧家县农民李昌奎将同村少女王家飞强奸后,将其与其3岁弟弟王家红杀害,手段非常残忍。2010年7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判决李昌奎死刑。李昌奎上诉后,2011年3月,云南省高级法院考虑到李昌奎有自首情节,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次改判顿时引起轩然大波,网络上充斥着对二审判决的质疑,许多人认为,对于李昌奎这样的极端恶性刑事案件被告人,只有死刑才能体现法律公平正义,加之此前马加爵案、药家鑫案的标准,李昌奎也应当被判死刑。面对汹涌的舆论压力,2011年8月,云南省高级法院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量刑不当,改判了李昌奎死刑。
另外一些刑事案件,虽然并不十分恶劣,但人情与法理纠结,也引起了众多群众的关注。
2006年4月,广州青年许霆在某银行ATM提款时,因提款机故障,许霆用只有174元的银行卡取出了17.5万元,随后潜逃。1年后,警方抓获许霆,广州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判决许霆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
判决出来之后,舆论一片哗然。大量网友都表示量刑过重,法律界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辩。随后,2008年3月,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3年2月,国内某著名歌唱家之子李某某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北京市海淀区警方刚一通报该案件,即刻引起大量关注。在此之前,李某某就曾因与人斗殴被拘留过,因其未成年,并未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某“星二代”的身份也是导致公众密切关注的原因之一,法新社曾发表文章,称“权贵之子引中国网友愤怒”。正因如此,大量网友公开表示,名人子弟也须一视同仁,强奸行为必须重罚。最终,李某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类似地,还有2009年浙江杭州的“70码”交通肇事案等。
在众多全民“公审”的案件中,有没有类似“宝马事件”这样的民事案件呢?答案是:有。
2006年11月,江苏南京小伙彭宇在下公交车时,老人徐寿兰跌倒在路边,彭宇搀扶起徐寿兰,并将其送至医院。随后,徐寿兰认定是彭宇撞倒了她,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3万元。那个时候,北方的俚语“碰瓷”刚刚传到南方,公众对于助人为乐反被讹的事件深恶痛绝,彭宇案的曝光,顿时引起了全民讨论。大量网友在法庭并没将事实搞清楚之前,抨击徐寿兰,为彭宇喊冤。许多人认为,如果法院支持徐寿兰的赔偿诉求,将导致社会的道德滑坡,以至于良俗殆尽。
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判定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彭宇赔偿徐寿兰经济损失4.6万元。彭宇不服判决并上诉。随后,彭宇与徐寿兰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撤回了上诉。后来,彭宇在接受采访的时候,道出了实情:那天他确实与徐寿兰发生了碰撞。
“每年必有一场大戏”的缘由
近年来,随着网络发展以及信息传播的越发迅速、便捷,公众参与重大案件讨论的热情不断高涨。一个数据是,2010年发生的药家鑫案中,药家鑫父亲药庆卫微博“涨粉”约6万人,而今年的“宝马事件”中,马蓉微博半个月“涨粉”已多达500余万人。
对于公众参与讨论重大案件,“每年必有一场大戏”的缘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马特表示,它首先反映的是公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坦白地说,法律虽然赋予了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权力,但实际上仍然受到诸多其他因素的干预。”马特说。尤其是权力干预的存在,使得媒体与公众对于一些案件的审判并不十分放心,而既然没有向西方国家一样成为陪审团成员坐上法庭投出表达自己意见的一票的机会,媒体和公众便只能在媒体和网络上发声。
网络的发达,客观上又促使了这些发声传播得更快、更远。“多年以前,还没有‘人肉搜索’,没有‘自媒体’,案件当事人的信息,除了记者千辛万苦去‘扒’,别无他法。专家有什么意见,写点文章等发表出来也过了多少时日。而现在呢?王宝强凌晨发布的离婚微博,多数人都已睡觉去了,然而不到一个小时转评竟达60万之多。”马特表示,互联网的发展,是公众案件关注度越来越高的原因之一,“这次,王宝强事件在微博上达到100亿点击量,难保下一个某某事件不会更高。”
既然公众案件关注度越来越高,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所承受的压力也就越来越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表示,从近年来的公众案件来看,强烈的公众意见确实容易影响司法判决。
何海波曾就过去10余年来发生的公众案件及其司法判决进行了研究,发现在刘涌案、许霆案等一些案件中,都有上级领导迫于舆论压力直接作出指示的情形,但司法机关并不坦率承认这一点。“1997年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驾车撞人致1死1伤的恶性案件中,一审判决书用了‘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措辞,透露出一点信息。”何海波说,因为这种表述饱受诟病,所以后来即使像刘涌案那样明显受到公众意见影响的再审判决,判决书中也丝毫看不出对公众意见的考量。这说明司法机关自己也意识到,司法判决要既关照公众意见,又避免为公众意见所左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教授徐迅也认为,舆论对于司法肯定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总体上,社会舆论对公众案件可能产生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从积极的方面来说,社会舆论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防止司法腐败,同时,也有助于司法人员自我素养的提升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如果主流舆论是偏颇的、过激的,可能对司法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徐迅表示,一般来说,主流舆论可以是“民愤”或者“民怜”,这些都是部分公众情绪化的产物,在巨大的“民愤”或“民怜”之下,往往司法的独立会受到影响。
何海波则认为,应当更多地看到舆论对司法的积极影响,而对于消极影响,应当由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来反思,这样才能促进国家法治的发展。
“国内法治尚在发展之中,司法可谓积贫积弱,言论空间也非常局促。假如缺少独立和权威、四面透风的司法,很可能只会随波逐流;而如果缺少充足信息和充分辩论的公众议论,很可能只是情绪的宣泄。我们要做的,不是限制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和表达,而是构建一个足够独立和权威的司法;不是去指责部分公众的偏激,而在于构建一个公众获得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渠道。”何海波说。
如何合法地表达民意
采访中,也有专家提出,虽然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更多的保证司法公正公平的责任,但并不表示发出舆论的公众可以不受控制、不受约束地发表意见。
曾经参与2013年李某某强奸案辩护的北京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在评价“宝马事件”时认为,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布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其实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婚姻及两性关系属个人隐私,立法者出于对中国传统价值观念的考虑,基于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对离婚案件明文规定为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现在王宝强将此事曝光,着实让人不解。”所以可以理解,马蓉在王宝强发表声明之后,提出了其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主张。
李在珂还表示,公众通过王宝强的声明,接收到马蓉是“过错方”的先入为主的讯息,这一信息在法律层面是有意义的。因为离婚案件中,确定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相关言论应当谨慎,不能误导公众。
李在珂强调,在离婚案件中,保护家人的正确方式应该是尽可能低调和平地处理婚姻关系,而非选择将婚姻中的问题公之于众,使对方遭受公众不负责任的唾骂、侮辱,彻底身败名裂,更让年幼的孩子饱受非议,家庭纠纷迅速演变成了一场供上亿人谈资消遣的闹剧。而这,才恰恰是给家庭、孩子带来的最大伤害。
长期为明星提供法律维权的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磊也表达了相似看法。朱晓磊告诉《方圆》记者,他曾代理过一些明星被诽谤的侵权案件,一般来说,律师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发布一些与案件相关的向社会公开的函件,这些函件的措辞应当非常谨慎,尤其是事实部分,不能妄下结论,为的就是防止掀起不必要的舆论,进而影响司法。
此外,一些专家还认为,在公众密切关注的案件中,与其向公众要求“理性地、客观地表达民意”,不如提出“合法地表达民意”这样更基本的要求。
“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在客观上会使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不被发现和不被拘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表示,而公众案件中的“众口一词”更让那些言论有了一种安全感,事实上,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只要不是严重违法或涉及犯罪,一般言论是很难被追究责任的。
“但这不代表如果某人的言论超越了法律界限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时候,不会被追究责任。”刘德良强调,“我国法律保障言论自由,但是基本的前提是不能够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全民“公审”在国外
文|方圆记者 靖力
“宝马事件”与德普离婚案件是国内外同一时期的两起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态度与媒体、网民的关注方式形成了巨大反差
正在“宝马事件”依然甚嚣尘上之时,大洋彼岸的美国,影星约翰尼·德普与其妻艾梅柏·希尔德的离婚案件,刚刚落下帷幕。
8月中旬,在离婚纷争持续两个多月以后,德普与结婚刚满15个月的妻子希尔德达成庭外和解,和平离婚,德普支付希尔德700万美元,后者则撤销对其家庭暴力的指控。
相较于“宝马事件”中国内媒体的推波助澜以及高达100亿的网络点击量,德普离婚事件在美国引起的动静似乎微不足道。其中,希尔德虽然指控德普对其进行家暴,但在媒体将德普在家喝醉狂摔东西的影片公布后,却仍发表声明,称,“我正在尽我所能要求媒体下架影片……媒体拼命恐吓和诋毁我……我希望为自己以及约翰尼作出最健康的选择,我希望能够以最私密的方式解决事情”,表明其愿意低调处理离婚事件的态度。
“宝马事件”与德普离婚案件,国内外同一时期的两起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态度与媒体、网民的关注方式形成了巨大反差。
国外媒体相对冷静
事实上,历时半月的发酵,“宝马事件”早已不是“13亿人的狂欢”,一些国外媒体也曾关注此事。一家专为纽约华人提供中文咨询的网站“易八达”将王宝强离婚比作中国版的“德普与希尔德”事件;英国BBC官网首页推出文章,讨论为什么“宝马事件”能引起中国的巨大轰动;法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称,“王宝强妻子马蓉、其经纪人宋喆都受到网民的挖掘和消费”;新加坡《联合早报》等媒体也相继援引中国媒体的报道,对“宝马事件”进行报道。
但纵观这些报道,大多数以国外华人为读者群,BBC的评论文章也透着一股“大惊小怪”的味道。国外媒体相对冷静的态度,似乎也表明了他们“见过大世面”。
所谓的“大世面”,首当其冲的便是被称为“世纪审判”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CNN曾统计过,有多达1.4亿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辛普森杀妻案的最后判决。1997年2月6日,辛普森最后被判决无罪时,美国时任总统克林顿正在做国情咨文演讲,判决一宣布,电视台立刻分屏转播,这也让当年的国情咨文成为克林顿8年总统生涯中收视人数最多的一次。
同样著名的还有美国的马丁枪击案。2012年2月底,17岁的佛罗里达州非裔男孩特雷沃恩·马丁被枪击身亡,涉嫌枪击马丁的为该社区协警乔治·齐默曼。因为涉及种族问题,该案在美国引起巨大关注,大量群众要求对其判决重刑。然而法院顶住压力,最终判决齐默曼谋杀罪名不成立。
辛普森杀妻案开庭之时,有媒体曾做过调查,有多达70%的民众认为辛普森有罪,然而,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倾向了少数派。在马丁枪击案中,齐默曼的无罪判决同样没有多少人支持,判决宣布以后,受到了美国社会的巨大质疑。但是上至美国总统奥巴马,下至马丁父母,虽然均感万分悲痛,却都表示尊重法院判决。
除此之外,美国还有德克萨斯州的约翰逊焚烧国旗案、洛杉矶暴动案等,都曾在舆论上掀起轩然大波,而司法机关总是不为所动,最终作出了较为独立的判决。
鼓励在公众案件中发声
从一系列国外案件可以看出,国外法律环境既支持舆论对公众案件的关注、报道以及讨论,同时也重视自身法律程序与基于法律的判决不受影响。
在英国,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曾发生过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英国丹宁勋爵所著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记载过一起名为“瑟利德米案”的案件。“瑟利德米”是一种药品,被认为可能导致了许多孕妇生下畸形儿,但案子拖了很长时间一直没有定论。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为此调查并报道了此事。结果英国检察总长给该报发了一道禁令,理由为“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
当时担任英国上诉法院法官的丹宁勋爵认为,必须是出现不利于案件审讯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实在的真实危险”的情况下,这种禁令才是合理的……在诉讼开始以前和诉讼结束以后,英国的《蔑视法庭法》并不禁止人们发表意见。在诉讼被搁置或未被积极审理时,也不禁止人们发表意见。因此,上诉法院驳回了检察总长的禁令,支持媒体的报道。但这个判决又被英国上议院否决了。最后,案件提交到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裁定,《星期日泰晤士报》有权发表瑟利德米案件的报道。
美国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也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且多年来一直实行“无预先制约”的原则,即不通过任何立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预先限制。同时,对于使用自媒体的“公民记者”,美国也通过国会立法予以保护:“任何一个能够有规律地收集、准备、记录、书写、编辑或者出版新闻消息的人都受到保护”。
2006年,美国发生了令几乎所有媒体和公众都感到难堪的杜克大学强奸案,当时,1名非裔脱衣舞女郎指控3名杜克大学的学生强奸。因为案件涉及种族、性别、阶级的问题,媒体和公众一边倒地痛斥被诉球员,杜克大学的88名教师也联名发表声明谴责他们。然而,2007年4月,北卡罗来纳州总检察长却宣布经过调查,几名被诉球员无罪,而且根本没有犯罪发生。
即使有杜克大学“媒体审判”的错误发生,美国却仍然坚持言论自由,鼓励媒体和公众继续在公众案件中发声,是因为“限制报道”已经被互联网的发展推翻。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一起案件的信息,会通过网络媒体、自媒体飞速扩散,禁止报道的禁令很容易被网络报道所攻破。杜克大学强奸案发生后,美国学者马西·维拉表示,虽然新型媒体因正式编辑结构的缺乏和匿名言论者的存在而使得可靠性存疑,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型媒体有保障公众获得公正而准确的报道的潜力。
此外,新加坡、加拿大等国也有类似规定,支持舆论的言论自由。泰国宪法规定,除了有损泰国王室形象、煽动反对现政府的报道以外,各媒体享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权。
民意与司法的平衡艺术
另外,反对和防止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这一点在国际上也是有共识的。早在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即将“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新闻的一种,以此来限制媒体对司法独立公正的干扰。
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5条作出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
正是因为舆论会对司法造成不利影响,所以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舆论的行为进行规范,这里所说的舆论,既包括媒体言论,也包括个人言论。
例如,英国1981年出台的《藐视法庭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当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对其造成损害时,法院可在其认为必要的一段时间内,命令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所作的报道。
这一法律中规定的“藐视法庭罪”罪名目前仍然在香港适用。例如,1998年,香港东方报业集团旗下《东方日报》的一起案件,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决败诉,随后《东方日报》在媒体上发表一系列激烈言论,并连续三天派狗仔队跟踪上诉庭法官,结果被律政司以藐视法庭罪,判决其总编入狱4个月,东方报业集团罚款500万港元。
除了对舆论的规制外,国外法律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言行也有较为细致的限制。
美国《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准则》中规定,“法官不能在任何法庭的诉讼悬而未决或即将解决时,进行任何被合理认为会影响其结果或损害其公正的公开评论,或可能会大大干扰公正的审判或审理的非公开评论。法官必须要求隶属于法官指导或控制的法庭工作人员同样避开。这一部分并不禁止法官在他们履行责任义务的过程中提出公开声明或解释法庭诉讼的公开信息”。
此外,美国法官还被要求除了诉讼过程中法院决议和判定外,不能评论或批评陪审团的判决,但是可以表示对陪审团为司法制度和团体所作的服务的感谢。同时,也不能披露或使用任何与审判责任义务无关的,在审判权能之内获取的非公开信息。
事实上,有相当多的美国大法官在生活中更愿意扮演“隐身人”的角色,既不参与舆论,也不关注舆论。他们认为,法官是中立的,既不偏向政府,也不能偏向人民。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马斯就曾公开表示,他一生中从不看报。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职业行为规则》对律师发表法庭外言论也进行了规定:“曾参与或者正在参与某一事件的调查或者诉讼的律师,如果知道或者依照常理应当知道其所作的法庭外言论会对该事件的司法程序造成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不得发表常人预期会经由公共媒体传播的法庭外言论。”
按照规定,加州律师只可以陈述下列事项:“涉及该事项的请求、罪名或抗辩,同时,除非法律禁止,可陈述相关人士的身份;公开记录中的资讯;某事件的调查正在进行中;任何诉讼阶段的时间表或结果;请求协助获得证据以及必要的资讯……”
由于网络的兴起,国外许多国家还制定了网络实名制的法律规范来限制舆论的失控。
韩国是全球最早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网民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才能使用网络邮箱、在博客和论坛上发言。在英国,网络用户需要实名登记,买手机时也需要登记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在美国,用户开通手机上网服务时,需要签订一份与服务商的合同,提供自己在美国的“社会安全号”,“社会安全号”中详细记录着用户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住址、电话、邮件地址等。德国于2004年通过的《电信法》也规定,以商业目的提供或协助提供电信服务……应采集、存储用户的电话号码、姓名、地址、合同生效期以及出生日期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2月,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也提出要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
不需要“因噎废食”
与国外较为健全的保护和制约舆论的法律制度相比,国内的法律环境还有许多不足。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明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国内,往往存在这些情形:当犯罪事实发生而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发现或抓获归案时,舆论就开始反复地对那些尚未经过依法查证核实的犯罪事实进行“审讯”和“认定”,甚至进行“宣判”,倘若舆论已经对案件产生了极大兴趣,办案机关就可能受到舆论的压力。
在这类情形中,舆论对于司法客观上形成的不适当的压力对公正司法构成了障碍。
“总有一些公众案件,是舆论喜欢参与讨论的。我们应当用其长避其短。所谓用其长,就是要借助舆论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同时促进司法公开;所谓避其短,就是不能让舆论对司法独立造成不恰当的压力。”李建明说,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注意向媒体提供相关信息的时候必须持谨慎态度,不能作任何有罪推定的明示或暗示,更不能把尚未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作肯定性结论;另一方面,媒体自身要提高水平,防止作不实、夸大或妄加定性的报道和评论,以免误导公众。即使舆论已经给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办案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司法机关也应该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是屈服于舆论的压力。
“通常情况下,在缺乏成熟法律意识的情况下,部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评价往往会以抽象的道德标准代替具体的法律标准,以直觉代替分析,以非理性代替理性。”李建明建议,在鼓励舆论参与公众案件的讨论的时候,要加强媒体对舆论的理性引导,也要对媒体进行限制,通过这种限制,来保证舆论不给司法造成不利的影响。
另外,有专家认为,虽然舆论有影响司法的风险,但这不是完全斩断舆论讨论的充分理由。
曾任南方日报社社长的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教授范以锦认为,舆论对司法的影响要远远小于权力对司法的影响。“美国司法历史上确实有不少舆论影响司法程序的案例,例如辛普森杀妻案。但此类案件通常需同时具备两大条件:一是警方和检方在刑侦调查过程中犯有严重失误,导致程序不合法或证据有严重瑕疵;二是事件涉及种族歧视、同性恋歧视等敏感的政治话题,如判决不公将引发社会严重对立甚至暴力冲突。而在中国,相对于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影响,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范以锦说。
范以锦认为,从大量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一般来说,舆论的表达往往是基于伸张社会正义的动机而作出的,更多的是从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出发,以社会正义和道德捍卫者的形象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舆论对司法问题的认识也是与现行法律相一致的。
范以锦将舆论的副作用比作药品的副作用。“‘是药三分毒’,如果惧怕药物的副作用而不敢吃药,终将无药可用。因噎废食的结果,就是任由疾病肆虐等待死亡,那将是一场灾难与悲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