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调低值得期待

  •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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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1-18 10:35

  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可能下降10%左右,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同时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是以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由于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速相对较快,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跟不上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这样就造成民营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负担不断加重,有些民营企业甚至无力承担社保缴费负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企业发展受到妨碍。

  同样的道理,在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情形下,由于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跟不上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导致不少民营企业职工能够拿到手的工资越来越少,生活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生活水平呈现下降态势。由于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来越重,部分民营企业职工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甚至因此而弃保,不利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

  而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但能让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保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得更为合理,而且有利于减轻企业与职工的社保缴费负担,扶持与促进企业发展,“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维护与改善民生,并起到稳定、扩大社保覆盖面的积极作用。

  劳动者为了退休后能够老有所养,在岗时缴纳一定的费用参加养老保险,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付出。但是,这种付出虽然必要,亦应维持在合理的费率程度,不能对劳动者在岗时生活水平造成过大的影响。同时,唯有社保缴费维持在合理程度,令劳动者以少一些的钱享受到养老保障,才更为符合社会保障的福利色彩。而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符合这样的要求与愿望,值得期待。

  文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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