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做消费者,不当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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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24 13:45
“顾客就是上帝”或曰“消费者就是上帝”的说法不知起自何时,不过在我们这样一个基本上不信神的国家里,把顾客或消费者喻为上帝还真有些不伦不类。因为一般来说,人们在上帝面前是很诚实、很规矩的,不敢欺瞒,不敢造次,可是被当作上帝的顾客或消费者,有几个没上过当受过骗呢?在菜市场买个菜吧,缺斤短两是常有的事,作为上帝的顾客经常得自带小弹簧秤称一称;买一箱水果吧,上面一层个大光鲜,下面的一层则是“歪瓜裂枣”,等等。试想想,如果他真把你当“全知”的上帝,敢这么欺骗吗!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很多时候人们又真把消费者当上帝看,因为当你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去相关部门投诉、找媒体曝光,希望有人替你做主的时候,往往会被告诫买东西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谨防上当,好心人还会教你一套鉴别真伪的方法,这个时候的消费者,俨然就得是“全能”的上帝!这年头,做个只想放心安全消费的消费者还真不容易。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消费者在遇到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的问题时,大多数人都自认倒霉,“就当是丢了一笔钱”,“算是破财免灾吧”。一则不愿生那个闲气,再就是维权成本高,搭上时间精力不说,折腾半天,还不知道结果如何,因此也就不愿“斤斤计较”了。当然,因为这些年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助力,也催生了一批“职业打假人”。他们出没于各大商场,“知假买假”,然后直接索赔或诉诸法院,将“打假”发展成为一条谋生之道。这种极端的做法,虽然也会对无良生产商、销售商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也是杯水车薪,难以为继。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需另觅他途。
制定一部相关的法律,是现代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一般认为只要法律出台,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事实上,通过法律来为消费者维权是一回事,而真正地执行法律则是另一回事。法律的执行从来都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它需要时间、金钱和人力。譬如说,假如没有“职业打假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许多条文就会处于休眠状态;我们虽然有《食品安全法》,不过市场上“不安全”的食品却很多,甚至触目惊心;而《药品管理法》也并没有杜绝假药的流行。人们常说的“立法易而行法难”,在这个领域体现的颇为明显。
这也并不是我们独有的现象。在一百多年前,美国已开始关注食品药品等的安全问题了。1906年,美国的第一部《联邦食品和药品法》获得通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过,在这部法律通过之前,各州并非没有相关法律,只是它们都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而已。在美国的联邦制结构下,这些法律也没有权力去控制那些出售到全国各地的商品,致使国家在打击腐烂和危险的食用产品方面无所作为。直到1906年,厄普顿·辛克莱的小说《屠场》出版,讲述了令人作呕的屠宰场景后,食品法案及与肉类检查规定的法案才被国会通过。
《屠场》对立陶宛移民朱吉斯·路德库斯工作的地方,即芝加哥的屠宰场的环境做了生动逼真又令人惊骇的描述。在那里,腐败的香肠被浸泡在“硼砂和丙三醇”中,再“放入贮料器”中,然后卖给美国民众。这让阅读该书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都惊恐不已,最终推动美国通过了食品和药品法案,并且这一严苛的法律被很好地贯彻执行。
然而,在我们的消费市场中,这种对产品质量的信任还没建立起来。这并不是因为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是其执法方面的经常缺席。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总会有一些黑心的作坊等被媒体揭露出来,这一天也使得许多商品制造商如坐针毡,而在央视报道过后,又会见到当地的执法部门连夜查封、查扣的情形,工作可谓投入和卖力。可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也能这么雷厉风行的话,又何须在“3·15”的时候连夜出击呢?新闻记者能发现的问题,为什么执法者竟会让其在自己眼皮子底下存活?究其原因,依然是执法不力造成的。
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要求其实很简单,花了钱,买到真正的、安全的、健康的消费品足矣。估计谁都不愿当上帝,因为既要知道购买商品的真假,还要做鉴别消费品真伪的多面手,太累,没必要!
文/马建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