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6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约 750 亿美元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调整细则为:自 2020年 2 月 14 日 13 时 01 分 起,2019 年9 月 1 日起已加征 10% 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 5%;已加征 5% 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 2.5%。除上述措施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继续开展。
2 月 18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2020 年 3月 2 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接受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在对有关申请逐一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相关企业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 301 措施反制关税,支持企业基于商业考虑从美国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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