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学习新职教法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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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29 16:16
今年国家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及时回答了新时代人们关切的问题。该法从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角度,明确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同时把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从过去的“并举”提高到“并重”的位置,确立了职业培训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半壁江山的地位,揭示了职业培训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而实施的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并从培训办学主体、学校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等八个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突破性规定,为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突破之一: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并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新职教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这项规定从职业教育内涵角度,明确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部分,确立了职业培训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半壁江山地位。该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这项规定从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角度强调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处于并重的位置。这是一项重大突破与创新。1996 年国家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旧职教法),只讲“并举”,没讲“并重”。长期以来,人们只关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通与等值问题,没关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地位问题。一讲职业教育,不少人只讲职业学校教育,不讲职业培训;只重视职业学校教育,忽视职业培训。这是不对的。新职教法强调两者“并重”,实际上是充分肯定了职业培训的社会地位,充分肯定了职业培训对于加快培育技术技能人才,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突破之二: 培育多元办学主体, 形成公平竞争态势
职业培训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多年来社会办学力量比较薄弱,企业办学积极性不高,职业院校忙于扩大学历性教育规模,无暇顾及职业培训。新职教法在第九、十六、二十五、二十六条等条款中做出了许多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培训,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企业等社会组织。“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认真研读新职教法,我们体会到,所谓“广泛”就是全面动员各类有能力的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所谓“平等”就是这些办学主体是平等的,不能厚此薄彼。新职教法特别强调企业是重要的职业培训办学主体。“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些规定强调了企业办学的社会责任。今后不少企业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主动承担开展职业培训的社会责任,面对本企业员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将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采取长短结合办法,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将职业院校办成具有社区学院性质的综合性、集团化的职业教育机构,面对社会各类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应当引起注意的是,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一直是面对全社会劳动者开展就业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能力培训的主力军,随着新职教法的实施,其发展空间将受到来自职业院校和企业办学的挤压和冲击,必须加快转型发展,才能在激烈的培训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政府必须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培训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突破之三:坚持鼓励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
新职教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这项规定把我国多年来开展职业培训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也是一项重要突破。一是鼓励举办多层次的职业培训。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层次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以及其他适应性培训。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还包括学徒培训、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培训。二是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具体的办学形式有短期培训、项目培训、学徒制培训、岗位培训、线上线下培训等。三是鼓励开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从职业培训内容来看,职业培训可分为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三大类;从培训对象来看,主要有劳动预备制培训、就业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失业人员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等(见十六条)。这些规定体现了职业培训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灵活性、多样性和技能性等特点,必须注意把握。
突破之四:职业培训教学人员是一种类型的教师
新职教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按照本法规定,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本条讲的“职业教育教师”实际上包括职业培训机构聘请的培训师和兼职教学人员。这说明职业培训教师实际上是一种类型的教师。多年来我国没有明确将职业培训教学人员视为教师,造成职业培训师资队伍不稳定,质量不高。新职教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是一项历史性突破。新职教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加强专业化培养培训。一是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二是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三是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四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这些规定,不仅指明了职业教育教师培养的途径,而且把职业培训教师纳入了政府规划,这对于加强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初,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职业培训师这个新职业,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今后在具体贯彻职业教育法时,建议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将职业培训机构聘请的职业培训师纳入教师序列,纳入政府培训规划,为推动职业培训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师资保障。
突破之五:办学条件彰显办学质量要求
新职教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与旧职教法比较,新职教法的规定彰显了办学质量要求,有新突破。一是强调要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这意味着申办培训机构首先要明确培训什么,同时要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这是个关键。二是由谁来培训?应当由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来进行培训。这意味着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师和其他授课人员就是一种类型的教师。这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重要条件。三是要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这项规定明确开展职业培训要具备与培训项目(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即场所、设备设施,而且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可见,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满足基本的办学条件。这些办学条件彰显了政府对办学质量的要求。
突破之六:将行之有效的办学模式上升为法律规范
新职教法总结职业培训的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培训办学模式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这是对我国职业培训办学模式的肯定和突破。新职教法明确职业培训办学模式主要有:一是联合办学模式。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二是产教融合模式。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培养适合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三是订单式培训模式。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式合作培训。四是实训基地培养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有关单位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五是学徒制培养模式。明确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不论是企业新型学徒制还是现代学徒制,统称为中国特色学徒制。
突破之七:构建大教育双立交桥
新职教法规定,把构建新的职业教育证书体系、建立学分互认制度和学分银行结合起来,搭建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互通的教育立交桥,这是一项重大突破。职业教育证书体系包括学历证书、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新法还规定:“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这些规定,搭建了大教育多层次双立交桥,即打通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通过学分银行,实现学习成果互认的立交桥;打通了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的立交桥。这些规定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人都有出彩机会的指示精神。今后每个人不论读哪类学校,不论学业起点如何,只要坚持终身学习、终身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都可以拥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实现人生的价值!
突破之八:坚持多措并举扶持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新职教法规定,各级政府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筹集资金,支持开展职业培训,特别是把一些临时性的政府培训补贴上升为法律规定,是一项重大突破。具体说至少有10 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二是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依法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三是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四是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五是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六是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如校办企业可享受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七是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失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八是将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九是地方政府应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可用于职业教育培训;十是对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教师按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等等。
上述八方面重大突破,充分说明,职业培训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半壁江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新职教法对职业培训给予了高度重视。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推动职业培训实现高质量发展。
作者:陈斯毅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副巡视员;莫秀全为广东省新时代职业开发研究院执行院长
(编辑/ 王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