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网络抽样的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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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18 17:03
摘 要:随着网络购物的发达与便利,网络购买食品已成为人们的消费日常,网络食品的质量安全不可忽视。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食品的抽检力度,但对网络食品抽检的比重较小。为加强和规范网络食品抽检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文结合网络食品抽检实际工作经验,对网络食品抽样工作流程以及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为网络食品抽样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网络食品具有品种齐全、实惠便捷等特点,通过网络购买食品、订餐等网购食品行为已成为消费者的日常[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10月1日发布实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提出了对网络食品抽检可以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样品进行监督抽检。该抽样方式是为了真实反映所购买食品的安全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1 网络抽样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3]对开展网络食品抽样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包括抽样人员信息记录、抽样流程、抽样过程证据采集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网络食品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时,要求记录抽样人员、注册账号、买样支付付款账户、收货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组织食品安全网络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承担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在开展网络抽样购买样品之前,应确认好抽样人员等信息,确认内容应当完整并留痕,包括执行网络抽样的有关人员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单位信息、岗位信息、网络平台注册用户信息、收货地址、联系电话和付款账户信息等,以确保网络食品抽检程序特别是抽样程度的规范性。
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时,抽样人员登录网络交易平台时应使用已登记备案的账号,根据抽检工作方案和计划的要求,搜索抽样食品。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抽样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用于监督抽检,这种方法能够保证网络抽检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4]。抽样人员应使用已备案的支付方式及支付账号支付样品购买费。购物发票(或收据)可开具个人信息且列明购物明细。特殊情况下,被抽样单位无法提供发票或收据,可提供网络支付截图和订单明细作为购样凭证。
网络抽检购买样品的过程为网络虚拟交易,有别于现场抽检,获取被抽样单位(网店)、网络交易平台以及所抽样品相关的证据链非常关键。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采集抽样全过程的相关信息,记录被抽样单位(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订单信息以及支付记录等。采集的信息应包括样品展示页、网址、网店名称;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网页上显示的食品信息,包含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样品外观等信息;支付记录应为成功下单后的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产品信息、订单日期和收货人信息等。
当样品邮寄到收货地址通知收件人(抽样人员)取件后,应由至少两名抽样人员共同对网购样品进行查验、拆包,对递送的快递外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快递接收、拆封的过程。对于符合抽样要求的样品,进行后续抽样工作。对于收到的样品为不同生产批次的,如某一批次产品满足检验及复检备份样品数量要求,则将该批次样品确定为所抽样品。根据被抽样单位以及样品信息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等,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进行封样,封条上注明抽样单编号、抽样日期,并由两名抽样人员共同签字后加盖承检机构公章。对于有保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等)要求的产品,收到货后则应立即按照相应的贮存条件进行保存。在抽样人员进行拆包和查验的过程中,采集的信息可包括拆包前收到样品的外包装及物流单据信息;拆包后的样品状态、样品数量;样品外包装及标签信息;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应记录样品储存状态;包装中如有附商品清单的也应进行采集;封样后的检验样品和备检样品近照、抽样文书等。
网络抽样无须填写《食品安全抽检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无须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无须交付被抽样单位。
2 网络抽检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2.1 样品信息难以确定
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抽取样品数量应为满足监督抽检规定的检验和复检要求的同批次食品。网络抽样时,抽样人员只能看到产品的介绍,往往无法直接接触样品,难以保证抽取的样品为同一批次的产品。为防止出现购买的同一食品生产日期不一致而导致样品数量不足的情况,可在购买样品时适当加大购样量。
有些网络食品不展示食品标签,信息介绍较为片面,甚至夸大宣传,购样时无法直观了解样品的基本情况,产品类别、生产企业等信息难以采集完整,给后续检验和判定带来困难。遇到产品类型不易分辨时,可依据产品标签上标注的食品配料表及生产许可证号来识别其真实属性,或通过与网店销售客服人员的沟通来了解产品的真实属性,从而选择适用的检验标准和判定依据。应注意留存与网店客服的沟通记录。
网络食品抽样过程中出现的证据链不闭环等情况在后期核查处置中,可能导致网络食品经营者不认可不合格食品是由其生产经营的或推卸责任给储存、运输条件等环节[5]。食品从生产加工至到达消费者手中,中间需要经历多次贮存和运输过程,网络抽检食品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规定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加强对食品贮存和运输环节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7]中也明确了食品贮运过程中的环境条件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8]中指出,鼓励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设完善停靠接卸冷链设施,鼓励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网点配备冷链设备,推广使用冷藏箱等便利化、标准化冷链运输单元。网络食品由于其销售形式的特殊性,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大多是由一些专业的仓储、物流公司从事网络食品的贮存、运输活动。
2.2 网络食品抽检的对象和范围有限
目前,国内开展的食品安全网络抽检主要集中在对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店铺中预包装、非定量包装、无包装等工业加工食品进行抽样;社区团购、微商、微信群、网络直播等新型食品销售渠道由于缺少资质等原因较少进行网络抽检;网络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由于无法获取溯源信息、无法满足《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关于食用农产品抽检由属地市场监管人员陪同抽样并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执法取证和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产品真实合法来源、储存条件等工作要求,同样不适于开展网络抽样。食品的销售渠道在逐渐拓宽,但食品安全抽检并未能够及时跟进,网络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存在较高风险。在以问题为导向的网络监督抽检工作中,侧重选择销售量大、中差评较多、食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食品和网点进行抽检,以提高抽检靶向性。为避免重复抽检,浪费监管资源,利用大数据及现代化手段,建立网络抽检数据库平台进行校验查重,或协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店及产品销售页面上做网络抽检标识及抽检结果公式,加大对网络食品的抽检力度,保证网络食品抽检的覆盖率。
在部分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网络抽样会要求被抽样单位(网点)或被抽食品的生产企业属于其行政管辖区域,由于很多网络食品销售渠道无法筛选网店所在辖区,在商品展示页面及样品详细信息中无法获知实际产品的生产企业等信息,大大缩小了网络抽样的可选范围,降低了网络抽检的效能。网络抽样是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样品进行抽检,与现场抽样有一定的区别,网络抽样区域不应同现场抽样区域做相同限制。消费者线下进行现场购买食品的食品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域为当地行政管辖区域,但消费者在网络线上购买食品往往不会看网店所在的区域,消费区域涉及全国范围甚至海淘海外线上购物。建议根据网络食品销售特点开展网络抽检,提高食品安全网络抽检的效能,降低网络食品的质量安全风险。
3 结语
网络食品的抽检必将是未来食品安全抽检的重要工作部分,应加强网络抽检力度,完善网络抽样的制度,切实保证消费者权益,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李越凡,吴遥.网络食品监督抽样工作方法探讨[J].现代食品,2019(24):72-74.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EB/OL].(2019-08-19)[2022-05-22].https://www.samr.gov.cn/xw/zj/201908/t20190816_306076.html.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EB/OL].(2016-07-13)[2022-05-22].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104/t20210422_328099.html.
[4]李洁莉,徐恺,王常捷,等.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法探讨[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9(3):
774-778.
[5]林立基,李伟强.现阶段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J].中国食品,2021(11):54-55.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EB/OL].(2015-04-25)[2022-06-22].http://www.gov.cn/xinwen/2015-04/25/content_2852919.htm.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EB/OL].(2020-12-27)[2022-06-22].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7/content_5574156.htm.
[8]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EB/OL].(2017-04-21)[2022-06-22].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4/21/content_518796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