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及法律规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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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网络贷款,信用风险,防范制度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4-08-04 12:22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包括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网络贷款、公众筹融资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的核心业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并向传统金融业发出了挑战。例如拿众所周知的第三支付的业务即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来说,有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总额达到53729.8亿元,较2012年增长46.8%。[1]在互联网融资领域,我国目前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P2P平台、众筹融资等,2013年,我国P2P网络借贷交易量为897.1亿元,P2P借贷企业数量达到523家,2013年互联网金融更是因为阿里巴巴“余额宝”的出现甚至一度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代名词,这款互联网货币基金产品因其超高的活期利率收益以及灵活的资金流动性在上线短短5个月资金累计超过了1000亿元。[2]随后腾讯、百度、易宝支付、盛大等一大批企业先后加入互联网金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改变了传统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格局,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的信贷供给格局,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模式,加快了金融业的脱媒、利率市场化进程,促使存款理财化、贷款债券化,使更多的金融业务从线下转到线上,填补传统金融服务的“盲区”。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及表现形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入门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加上互联网技术的特性,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使互联网金融存在巨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风险。当互联网金融机构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贷款而发生违约时债权人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不能达到公众所预期的水平造成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包含了更广泛的客户群,多元主体之间相互从属性关系不强,规模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兑付隐患,这会影响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商业信心,甚至导致整个行业的危机。
第二,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非对称的现象和法律监管的漏洞,金融机构和用户之间面临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引发的业务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在网上鉴别用户的信息真实性和资金水平,对不具资金偿还能力或者非法机构进行借贷导致无法回笼资金,产生资金链的断裂。另一方面在互联网上只需花几万元,以咨询管理、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名义注册公司并建立网站即可开展网络贷款业务,互联网金融机构良莠不齐,客户不能充分了解每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3]于是出现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宣传高额利润回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不规范或违法业务。
第三,支付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支付市场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据主导地位,对传统金融产生支付带来巨大挑战。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综合性质,包括网络运营、支付结算,对其监管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容易造成监管空白。
第四,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操作高度依赖网络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操作风险既可能来自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形成的安全隐患,各种端口直接与外部网络连接,容易遭到黑客和病毒的攻击。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或者择了被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技术和商业机会的巨大损失。同时可能来自内部操作人员,内部雇员欺诈带来的风险性,还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客户的疏忽,网络金融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操作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度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体系的运行具有重大的影响,必须严格防范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规制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健全法律法规。健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要符合法律贵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具备任职专业的知识和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发放贷款的,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明确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保持一定的资本缓冲,包括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4]以便在金融或经济紧张时期用以吸收损失。还必须设立专门的客户保护机构和完善法律条约,保护互联网金融客户不受不公平、欺诈性和滥用行为之害,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来提高客户和投资者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适当性,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公平的环境和标准。
第二,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清晰、及时、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的缺位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在危机中暴露出的重大缺陷,也是监管的重大关注对象。迫切需要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心、工具、和行为主体,包括金融机构、信贷机构、基金和对冲基金的管控和监督。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评估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体系的脆弱性,及时、持续地辨识和审查需要采取的监管行动及其结果;促进主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监测市场发展及其对监管政策的影响并提出建议;制定风险管理应急计划,特别是针对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同央行合作建立预警演习机制。[5]
第三,完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在信息不公开透明的情况下从事大量高额、非法交易,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是构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有权要求其向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其管理、运用资金的记录和报告,以保护投资者或者供评估系统风险之用。
第四,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掌控互联网金融风险重在预警评估与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专人监控业务运行,加工处理数据,研究数据指标,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急处理预案,发现指标逼近预警线,果断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以应对。要求对金融系统稳定性有重大影响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提前明确压力情景和破产情况下可以采取的行动,以避免其破产对金融稳定与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冲击。要求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提前向监管部门提交一份自救处置方案,以期在遭遇重大压力情景时能开展快速有序自救,以应对严重财务困难。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监管机构的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