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商业银行,竞争力,金融
  • 发布时间:2014-09-18 08:07

  城商行创新发展

  应对利率市场化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发挥市场在利率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更有利于让利率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为经济主体提供正确的价格信号,帮助他们甄选投资机会,引导社会资金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市场机制在利率形成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但并不是放开全部的利率。中央银行需要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为市场利率决定提供基准利率。

  存贷款利率管制是我国利率管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自2004年10月到2013年7月,我国实行的是“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利率管制方式,我国银行业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差一直保持在3.0%以上。银行业获得了一个利差稳定的经营环境,只要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做大规模,就可以赚取更多的利润,但存贷款利率无法充分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大量居民存款无法获得合理的收益。

  我国金融体系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银行业为居民和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了绝大部分的资金。尽管随着票据、债券和股票市场的发展使得银行贷款在全社会融资总量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但截至2013年年底,人民币贷款占比仍高达51.4%,外币贷款、委托贷款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占比依次为3.4%、14.7%和4.5%。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整体上呈现日趋增长的态势,但截至2013年年底二者合计占比仅11.7%,比2012年年底下降了4.2个百分点。

  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说是提高我国整个社会资金配置效率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出现了很多跨业产品创新和新型业务模式,特别是银信合作、银基合作、银行理财、互联网金融等,它们成为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市场力量。比如,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使得银行存款已经实现了实质上的利率市场化。

  在推进银行业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方面,人民银行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额长期、后小额短期”的基本步骤,逐步扩大银行利率定价自主空间,取得了很多重要的进步。1998年、1999年和2004年人民银行曾多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随着2012年上半年国内通货膨胀压力回落,稳增长日显重要,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为“人民银行”)于2012年6月8日和7月6日两次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及其浮动区间: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累计下降了0.5个百分点,上浮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1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累计下降了0.56个百分点,(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之外)下浮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7倍。2013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决定,取消金融机构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贷款利率下限,放开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同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此外,2013年,还建立了金融机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符合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的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利率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建立了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在报价行自主报出本行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指定发布人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形成报价行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并对予以公布;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推进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扩大负债产品市场的定价范围,2013年同业存单发行机构达到10家。

  在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人民银行于1999年10月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长期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2003年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降为3年以上不含3年)。此后,银行存款利率一直受到上限管制。当前,银行存款利率上浮区间是基准利率的1.1倍。

  在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方面,2000年9月,人民银行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借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改革的东风,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1日起放开了上海自贸区300万美元以下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7月27日起将改革范围由自贸区扩围至上海市。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放开存款利率成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后一步。改革准备工作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改革条件日趋成熟。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尚未建立,但正在推进过程中,特别是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在近期内出台。央行行长周小川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存款利率市场化有望在今明两年内实现。一旦人民银行放开银行存款利率管制,允许银行自主确定存款利率,我国银行业将进入完全利率市场化阶段。

  利率市场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利率市场化之后,存贷款利率将不会像以往那样保持同向同幅度的变化,各家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水平也会有所不同,这会增加经营成本,压缩利差,增加风险。一方面,银行业可以进行自主定价,可以通过价格手段来开展竞争,为客户提供更高收益的产品,经营活动将更具灵活性。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空间将会更大,利率衍生品方面的创新不仅可以为自己提供更好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也可以帮助客户更好地对冲和管理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也可以成为银行业的盈利来源,银行业可以加强对市场利率走势的分析预测,实行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主动承担利率风险,建立符合利率走势的风险敞口,创造收益。另一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初期,存贷款利差会有所收窄,这会给银行业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冲击。利率收窄被认为是引发一些国家和地区银行倒闭的原因。利率变动会更加频繁,利率走势将更难预测,这会增加流动性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利率风险管理的难度。为了应对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银行业不得不更多地发展中小微型企业业务和个人金融业务,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的调整会给银业信用风险带来结构性的改变,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和风险定价的难度也会因此增加。

  比较起来看,利率市场化对于城商行的影响更大。大部分城商行都属于小型银行,它们的业务结构和收入来源更为单一,对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城商行产生成长于稳定的利差环境之下,它们的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也不足以让它们从容应对新的市场环境。对于大中型银行,它们往往是上市银行,这些问题或缺陷要小得多。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至3.25%,同时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一时间,大部分城商行都慌了手脚,纷纷上调各期限存款利率,而且“一浮到顶”,而大中型银行则更加从容地应对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挑战,也没有全面上调自己的各期限存款利率。当前的存款利率格局是,大中小银行的存款利率平均水平依次提高。这意味着,城商行的资金成本已是高于大中型银行。

  利率市场化无疑将会继续向前推进,最终实现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城商行需要为市场环境变化做足准备,认真研究对策,避免在环境变化之时陷入盲目和混乱。

  首先,城商行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新资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银行业资本约束在不断加强,利率市场化推进在不断压缩存贷款利差。在新的环境下,通过拉存款、放贷款来做大规模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将面临较大的调整压力。过于追求速度和规模导致较高的资本占用,这种发展方式的成本过高。特别是对于城商行而言,它们补充资本金的渠道有限,难以为过快的规模扩张提供充足的资本金支持。城商行需要以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为指导,走质量和效益协调并重的内涵式发展道路。船小好调头,城商行在应对快速的环境变化方面拥有更高的灵活性。它们需要充分利用这种灵活性来更好地调整自己,改变自己,在全新的环境下谋得更有利的发展空间。城商行需要更加注重资产配置和风险定价,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稳定净利差和净息差。比如,宁波银行2013年年报显示,由于受贷款降息重定价和利率市场化的影响,2013年宁波银行净利差为2.91%,比上年下降了38个基点;净息差为3.05%,比上年下降了44个基点,但通过加强资产结构调整和利率定价管理、增加生息资产规模,实现利息收入234.95亿元,比上年增长了31.70%。

  其次,要切合自身实际,明确定位,坚持贯彻定位。大型企业的议价能力较强,利率市场化之后,大型企业金融服务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大型企业信贷业务的盈利将遭到进一步削减。同时,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会绕过银行,更多地通过票据、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银行业将更多地关注中小微型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这些客户的融资渠道不会受到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城商行更应如此。一般来讲,城商行属于地方性或区域性中小银行,受资金实力等因素的限制,它们在服务大型企业方面并不占优势。同时,城商行管理层级少、决策链条较短、经营灵活,更加熟悉当地经济社会情况,它们在为当地中小微型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更具优势。

  从近年来的政策倾向看,国家大力支持小微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发展。监管部门在城商行组建过程中要求城商行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2年陆家嘴论坛上指出,“小银行应努力发展成为‘立足于本地发展、立足于特色经营、立足于实体经济、立足于小微企业’的社区性金融机构,真正服务于地方经济”。在2013年起实施的新资本管理办法中,银行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债权以及对个人债权(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向下调整至75%。从2014年7月1日起,银监会调整了存贷比计算币种、分子和分母的计算口径,分子在近年已实施的扣减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基础上,再扣除以下三项:一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二是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分母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以下两项:一是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人民银行于2014年4月和6月两次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从6月16日起,下调“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6月份定向降准可以覆盖大约2/3的城商行。人民银行的限定条件是,上年新增涉农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年底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或者,上年新增小微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年底小微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这一条件设定明确表现出了支持鼓励银行业发展小微金融的立场。

  第三,要拓展业务范围和收入来源,转变盈利模式,降低对于利息收入的依赖。中国银行业已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要盈利来源,过于集中的业务体系导致了过高的收入集中度,一些银行(包括大部分上市银行)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80%。利率市场化会压缩利差、增加利率风险,对于依赖存贷款利差的盈利模式产生较大的负面冲击,那些收入来源过于集中于利息净收入的城商行的盈利能力不可避免将会有所下降。毫无疑问,城商行需要拓展业务范围和收入来源,增加非利息收入,特别是中间业务收入,但业务范围的拓展不能盲目,而是应该与自己发展方式转变以及客户结构调整相结合,根据自身的客户定位来加强金融创新、完善产品体系,借助互联网等渠道和技术开发新的业务模式,改善自己的盈利模式。小微金融和个人金融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单笔金额小,交易成本较高。在发展小微金融和个人金融方面,城商行需转变思维,充分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应用,改变过于依赖抵押和担保的业务发展方式,开发设计低成本的风险控制技术和业务处理流程,提高自己的业务处理能力,降低业务处理成本。

  第四,要深入研究利率市场化以及业务体系和客户结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变化,创新风险管理技术,加强风险管理。利率市场化之后,银行的利率风险会显著增加,包括利率重设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以及内涵选择权风险等。为了提高资产收益率、抵消存款资金成本上升的影响,银行需要开展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客户结构也会发生变化,这会增加业务体系的复杂性和信用风险水平。利率市场化对于城商行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商行在加大创新转型力度,积极应对新的经济金融形势的同时,还要加大风险管控能力建设力度,重点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计量、监测和管理。

  第五,需要提前制定对策,积极应对新的存款竞争形势。近年来,银行业存款增长有所放缓,存款余额波动情况有所增加,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显著降低。各家银行都比较重视月末、季末的市场排名,普遍存在存款余额季末冲高、季初回落的情况。2013年,银行业存款余额跨季月间波幅超过5万亿元,全年波幅近6万亿元。商业银行“各项存款占总负债”的比重由2006年年底的87.2%下降到2013年年底的81.9%。存款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以及居民理财日益成熟会继续加剧存款竞争,增加存款的波动性。然而,存款是城商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城商行需要将存款在负债中的比重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面对新的市场竞争,城商行需要为客户提供各种收益档次的存款账户,将存款账户与电子商务和便利理财等功能结合起来创新存款服务。在不远的未来,人民银行将会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城商行需要提前制定应对方案,避免进行竞相提高存款利率的非理性竞争。

  最后,监管部门需要为城商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和经济金融形势创造稳定的环境。总体上看,城商行属于银行业中的“弱势群体”,它们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人才储备、业务体系、网点数量、电子银行及信息科技系统等都不如大中型银行。城商行的创新转型需要监管部门提供一些政策支持。比如,可以考虑为城商行应对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一个过渡期;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避免放开存款利率给城商行小额存款带来过大的竞争压力;实施分类监管、差别化监管,进一步弱化或取消存贷比考核和信贷额度管理。

  改进流动性管理

  流动性风险是银行业面临的一类重要的风险。一家银行可能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我们说,该银行面临着流动性风险。在某些特殊的时刻,比如在证券化产品投资方面发生了大规模损失,银行的存款人会丧失对该银行的信心,从而争相从该银行提取自己的存款,以防银行倒闭给自己带来损失。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减少了“银行挤兑”发生的频率,但并没有根除它们。

  更为复杂的问题是,流动性风险会诱发清偿能力不足。一旦银行发生流动性短缺,它们不得不四处筹资,包括出售自己的流动性资产。当从这些渠道筹集的资金仍然不足以帮助自己度过流动性危机,或者某些正常时期看似稳定的流动性来源变得枯竭时,银行将不得不出售那些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折价资产出售会带来大量的损失,恶化资产负债状况。在面临系统性流动性冲击时,还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各家银行都不得不出售资产,引发“火灾受损品拍卖式”的资产打折出售行为。这会进一步恶化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和清偿能力状况。在有些时候,流动性危机与清偿能力危机之间不存在清晰的界限,前者也有可能是由后者引发的。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公司正式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全球投资者极度恐慌,使得全球金融市场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第二天,美国股市暴跌,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迅速飙升。各家金融机构相互猜疑,纷纷囤积现金,市场信心的丧失严重打击了商业信用,欧洲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面临冻结,美元同业拆借活动几近停止。各家金融机构不得不大量抛售金融资产,市场估值体系几近失效,致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陷入清偿能力不足的困境。

  流动性危机的巨大负面影响,使得国际社会空前重视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08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构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对2010年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

  在国内,随着银行业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存款波动性不断加剧,存款理财化比重越来越高,新的经营环境和业务模式使得银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所加大,资产流动性有所下降,流动性风险隐患有所增加。

  2013年发生的“钱荒”令众多金融机构措手不及。6月末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银行业绩和各项财务指标到了接受“中考”的时刻,银行业需要吸收存款来满足存贷比考核,由此带来存款准备金要求的增加。2013年6月,银行业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除了存贷比考核和上缴存款准备金等常规因素之外,外汇占款大幅下降、贷款新增过快、理财产品集中到期、同业融资依赖程度过高、对人民银行的依赖以及人民银行的“善意忽视”、市场传言等因素在6月份交织在一起。一方面,银行短期资金需求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央行的流动性供给缺有所减少。

  2013年5月底,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隔夜利率已经升至比较高的水平了,但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以为像往年一样等到人民银行注入流动性,利率就会恢复。6月初,市场传言,有银行陷入了流动性危机,无法支付到期贷款。尽管未发生违约事件,但这引发了市场诸多的猜测,打击了机构之间的相互信任。6月19日,大型商业银行加入资金拆入的行列,导致部分机构发生资金违约,银行间拆借交易时间被迫延长半小时。整个市场深受震撼。同一天,中国工商银行发布公告称,将于2013年6月23日00:10?01:40(周日)进行系统优化,期间,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银企互联等相关系统将暂停服务。中国工商银行系统优化的时间过于巧合,这一事件加重了市场的猜测,一些客户还亲自到营业网点排队提款。人民银行认为,尽管银行业需要加强流动性管理,但流动性总体处于合理水平。6月20日,人民银行不但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反而继续发行20亿元央票回笼资金,市场流动性空前紧张,一些银行甚至要求资金“只进不出”,市场处于频临失控的状态。当天,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全线上涨,隔夜利率一度飙升至13.444%,创历史纪录,7天利率上涨至11.004%,1个月利率上涨至9.399%;银行间1天期同业拆借利率飙升至13.8284%,同业拆借交易市场再次延迟半个小时闭市;银行间债券市场隔夜回购利率最高达到史无前例的30%。“钱荒”达到最高潮的部分。

  随后,人民银行向部分机构提供了流动性支持,一些流动性充足的银行开始向市场拆出资金,货币市场利率趋向回稳。6月25日,人民银行发表声明称,除提供流动性支持之外,它将根据市场流动性的实际状况,积极运用各类政策工具,适时调节银行体系流动性,平抑短期异常波动,稳定市场预期,保持货币市场稳定。“钱荒”暂告一段落。

  2013年12月中下旬,资金紧张的情况再度发生。12月19日,银行间市场交易系统延迟半小时收市,引发了市场的疑虑。当天下午4时55分,人民银行通过官方微博向市场表示:“已据市场流动性状况通过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向市场适度注入流动性。如必要,将据财政支出进度情况,继续向符合条件金融机构通过SLO提供流动性支持。未来,将视流动性余缺情况灵活运用SLO调节市场流动性。”而按央行过往惯例,实施SLO操作后一个月才会予以宣布。12月23日,Shibor隔夜、7天和1个月利率分别升至4.515%、8.843%和7.656%;银行间1天期和7天期同业拆借利率分别升至5.1945%和8.8445%;银行间1天期和7天期回购利率分别升至5.2507%和8.9372%。从利率波动情况看,新一轮“钱荒”没有6月份的情况复杂和紧张。

  过于依赖货币市场批发融资并不是一种稳健的经营方式。这一点与我们的直觉是一致的,也是历次金融危机和银行危机给我们的直观的教训。但繁荣时期通过货币市场筹集低成本短期资金的诱惑让大部分的银行家无法抵制。大型银行是货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它们在向市场融出资金的同时,还向市场拆入资金。比较而言,小型银行的参与程度没有大型银行高,货币市场批发融资在小型银行的负债中的比重也没有大型银行高。特别是对于那些同业业务较不发达的小型银行,它们在2013年货币市场的两次流动性紧张中受到的冲击比较小。

  2013年的两次“钱荒”被进行了很多的解读,其背后的原因有很多,也有很多意见分歧和争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钱荒”使我国银行业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以及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实践存在的缺陷得以暴露。我们的经验是,除了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业务战略和资产负债结构之外,银行业需要加强流动性管理,稳定自己的资金来源,将货币市场批发融资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比例。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要求银行业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城商行同样需要改进自己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动性风险治理,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等各项基本要素,综合运用现金流测算分析、风险预警、限额管理、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多种技术,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开启H股上市

  城商行属于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属于中小银行,公开上市可以为城商行带来多重收益。首要的是,上市本身就是一条重要的资本补充渠道。银行业需要承担风险才能赢利,而计提充足的资本金是银行业承担风险的基础和前提。城商行可以利用上市充实资本金,增强承担风险和抵抗风险的能力,为未来可持续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其次,上市过程可以促进城商行改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提高经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城商行需要按照上市标准来改进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信息披露规范等。第三,公众和市场监督可以促进城商行持续提升竞争力和管理水平,实现更有质量的发展。上市之后,需要按照交易所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公布重大举措,财务报告需要采用规范的会计准则,股权结构会更加清晰、财务行为会更加透明、经营管理会更加规范,为自身发展壮大提供更好的平台。第四,公开上市可以提升自身的声誉、知名度和品牌形象,鼓舞员工士气、强化员工认同度和公司凝聚力。

  上市对城商行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和北京银行均于2007年在A股成功上市,上市当年三家城商行资产总额依次为755.1亿元、760.6亿元和3522.2亿元。截至2013年年底,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和北京银行的资产总额分别增加到4677.7亿元、4340.57亿元和13367.6亿元。这三家上市城商行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以及品牌声誉都得到了较显著的提升。

  一些发展较好的城商行对于公开上市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多家城商行表达了上市意向,并积极准备相关资料。进入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资本市场陷入低迷,城商行长期快速发展所积累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所暴露,城商行上市遂遭一再搁浅。上市搁浅并没有阻碍城商行发展步伐,城商行资产总额及其在银行业中的比重持续增加,补偿资本金的压力持续存在。大部分城商行都通过增资扩股、留存利润和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补充资本金。特别是,2011年16家城商行发行次级债总额超过300亿元,2012年17家城商行发行量为244.2亿元,次级债期限大部分是10年。

  与此同时,银行业资本监管日益强化。自2013年起正式实施的新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要在2018年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在新的资本要求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更严格,对合格资本工具采用了更严格的定义,调整了信用风险权重,取消了市场风险的计算门槛,新增加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新增加的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都需要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过渡期结束之后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将达到7.5%?10%。

  大部分城商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有限,内源融资无法跟上资本金要求增长的步伐。在二级资本工具发行方面,2013年城商行鲜有作为,仅有阜新银行发行了一期总额为2亿元的次级债。银监会2013年推出“转股型”和“减记型”资本工具创新之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率先进行了尝试,并于2013年7月25日成功发行15亿元含有减记条款二级资本债券。但城商行没有发行这两类创新型资本工具。此外,目前,大型银行和部分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公布了发行优先股的意向和计划,但城商行未参与2014年上半年启动的优先股发行试点。

  A股市场的闸门仍然不知道什么时间才会再次对城商行开放。H股上市成为城商行的另一个选择。2012年,上海银行、重庆银行、大连银行、徽商银行等多家城商行向监管部门提交了H股上市申请。更换上市地点会增加一系列费用,需要额外付出许多精力和成本。此外,2013年,银行估值仍然偏低。但这并没有阻碍城商行H股上市步伐。那些迫切需要通过补充资本金来支持业务发展的城商行不得不转向H股。

  重庆银行是内地第一家H股上市的城商行。重庆银行是我国由城市信用社整合组建的最早一批城商行之一,最早名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于1996年5月获批筹建,同年9月开业。此后,于1998年3月更名为“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8月再次更名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曾于2007年4月获得大新银行的战略投资,并于2007年9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A股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也予以受理。此后,重庆银行每半年更新上市申请材料。时值2013年初,重庆银行通过了A股或H股上市计划。H股上市计划于2013年7月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并于同年9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终止审查A股上市申请。重庆银行最终选择H股上市。在募股说明书中,重庆银行提到,“A股上市申请终止后,我们并无计划于可见未来进行A股上市”。

  2013年11月6日上午,伴随着香港联交所响亮的锣声,重庆银行成功登陆H股。重庆银行成为近三年第一家在港交所上市的中资银行,也是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城商行。重庆银行公开发售获得62358万股的有效申请,相当于香港公开发售初步可供认购7052.2万股的8.81倍,即超额认购7.81倍,成为近三年在港上市的银行中超额倍数最多的一家。H股发售价为6.0港元(不包括1%的经纪佣金、0.003%的香港证监会交易徵费和0.005%的香港联交所交易费),全球发售募集资金净额约38亿港元,用于补充资本金、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徽商银行是第二家登陆H股的城商行。徽商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4日,2005年11月30日更名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12月28日正式合并了安徽省内的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北、蚌埠5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六安、淮南、铜陵、阜阳科技、阜阳鑫鹰、阜阳银河、阜阳金达等7家城市信用社。这一合并行为创造了城商行改革中独具特色的“徽商模式”,徽商银行成为国内城商行联合重组改革的先行者。徽商银行于2011年正式启动A股上市工作,在2011年5月初召开的2010年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徽商银行上市工作方案》,并向证监会提交了IPO材料。上市前夕,徽商银行是我国中部地区资产规模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在全国城商行中位列第7位。

  员工持股和股权分散问题是徽商银行面临一个重要问题。2010年年底,徽商银行股东总数为18304户,其中个人股股东17899户,所占比例高达97.79%。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开发行证券,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徽商银行按照《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的规定,对股权分散问题进行了清理和处置,但处置过程并不顺利。

  2013年10月11日,徽商银行H股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重庆银行成功上市之后第六天,亦即2013年11月12日,徽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徽商银行引入万科置业、周大福及江苏汇金等6名基础投资者,共发售逾26.1亿股,公开发售最终获得约10倍的超额认购,每股发售价为3.53港元,募集资本净额约85.57亿港元,主要用于补充核心资本、推动业务持续发展。

  第三家登陆香港联交所的城商行是哈尔滨银行。2014年3月31日,哈尔滨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哈尔滨银行成立于1997年7月,成立之初明威“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4月更名为“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更名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发售价每股2.90港元(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3%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香港联交所交易费)。公告显示,哈尔滨银行香港公开发售股份认购不足额,收到香港公开发售有效申请820份,发售股份数82895000股,相当于香港公开发售下初步可供认购总数302358000股香港发售股份约27%。香港公开发售未获认购的2.19亿股重新分配至国际发售。国际配售市场反应较好,获得了超额认购。哈尔滨银行国际发售H股数量达到29.41亿股,相当于总发行总数的约97.3%。按照原定计划,哈尔滨银行国际发售90%的股份,香港公开发售为10%。

  上市对城商行的影响总体上看是积极的,正面影响要大于负面影响。尽管融资平台、不良贷款、利率市场化、业务模式同质化等因素使得上市银行整体在破净线以下挣扎,但面对日趋严格的资本约束,城商行等待上市的热情并未减少。多渠道补偿资本金为业务扩张和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是大部分城商行都面临的问题。以上市银行南京银行为例。南京银行2014年第一季度报显示,3月末非并表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自2013年年底的10.70%跌至8.78%,资本充足率由12.95%跌至10.64%,资本消耗较快。目前,南京银行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数不超过10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80亿元,所募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此外,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江苏银行、上海银行、盛京银行、成都银行、杭州银行、贵阳银行6家城商行,以及无锡农商行、张家港农商银行、江阴农商银行、常熟农商银行、吴江农商银行5家农商行,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了招股说明书。

  规范理财同业

  近年来,国内居民的理财意识逐步觉醒,资产配置越来越多样化。招商银行2013年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88%的中国城市居民已有理财意识、正在或即将进行财富管理,仅仅有12%的居民认为无需理财或投资理财可有可无;居民的投资也不再拘泥于定期储蓄,而是涉及理财产品、基金和股票等多种投资品类。

  理财业繁荣引来了众多的竞争者,包括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以及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的结合扩大理财产品的覆盖面和销售渠道,给银行理财业务带来了很大的竞争压力。居民越来越熟悉通过互联网来比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从中选择符合自己收益预期和风险偏好的产品。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机构的竞争。特别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显示出非常大的潜力和影响。“余额宝”于2013年中上线,到年底客户数量已达4303万户,规模高达1853亿元,升至国内最大基金宝座;截至2014年6月底,余额宝规模达到5742亿元,比一季度末净增近330亿元。

  银行业不得不投入越来越多的资源和人力来发展理财业务,缓解非银行理财业和互联网理财业发展给自己带来的冲击。近年来,受理财业繁荣的影响,居民储蓄存款增速有所放缓,储蓄存款在居民资产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存款分流和存款余额的波动性有所加剧。为了更好地维护客户、留住和吸引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连年创新高。2013年182家境内外银行在国内发行理财产品数量达到约4.5万款,比2012年增长了37%;截至2013年年底,理财产品余额超过10万亿元,比2012年年底净增加了约3万亿元。城商行也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重要发行主体,2013年理财产品发行量中占比约为28%。

  在理财资金运用方面,银行理财业务的一些运作模式受到了很多的质疑和批判。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和管理存在透明度低、风险交叉、刚性兑付、违规操作等问题。特别是自2011年起,以“资金池”模式运作、按预期收益率发售成为主要模式,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存在资金与基础资产不一一对应、期限错配等问题。该模式因此饱受诟病,甚至一度招来“庞氏骗局”的说法。

  对银行理财资金运用的另一个质疑源于同业业务合作。受制于业务范围以及金融体系多样性不足的限制,银行业需要与信托、券商等金融机构展开同业合作才能为客户提供丰富多样的理财产品。银信、银证等的合作增加了金融中介过程的缓解和长度,整个社会的资金成本因此有所增加。这些合作还成为银行业规避存贷比、信贷额度以及信贷投向限制的渠道,这些“通道”业务中的一部分被认为是影子银行,因此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密切关注。

  银行业的同业合作并不局限于支持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同业业务是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银行存贷比上限为75%,单一借款人贷款集中度不得超过10%,但同业业务不受此约束。同业融资也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没有拨备覆盖率指标。银行对其它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仅为25%,远低于对一般企业债权100%的风险权重。借道同业,银行还可以绕开信贷政策调控的限制,向那些无法为其授信的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同业融资的成本较低,银行业可以通过同业融资来获得低成本的资金,主动利用期限错配来获利。受这些因素的驱动,2010年以来,同业业务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增长,年均增幅在20%左右。繁荣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业务模式雷同、管理混乱、透明度较低、流动性风险隐患较大以及规避监管和宏观调控政策等问题。同业业务作为盈利来源的地位不断提高,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的地位则有所削弱。实际上,过度依赖同业融资的业务发展并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定。

  创新理财业务运作模式,提高理财产品标准化程度和透明度,是监管部门和银行业规范发展理财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又称“8号文”),对银行理财产品管理、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规避贷款管理、投资风险隔离、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业对理财产品进行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4月份,我国债券市场爆出黑幕,监管部门遂对债券发行交易进行了大力稽查和规范。规范债券交易的直接目的是减少利益输送,但同时也有助于促进“资金池”模式向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转变。9月16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三次会员大会上指出:“按照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原则推动理财业务创新。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而开展的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可建立专营机制,按照相应标准对资金募集、投放、风险等进行严格管理,主要赚取管理费,严禁利润分成,严禁风险兜底,严禁‘脱实向虚’。要实行归口业务管理、专户资金管理、专门统计核算,确保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和运用一一对应、期限一一对应。”随后不久,银监会批准了首批11家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试点。非标准化债务将得以标准化,转化为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和交易流转,而投资于标准化投资工具的银行理财资管计划可以实现动态管理和透明化。10月中旬,中国工商银行推出首款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即“超高净值客户专属多享优势系列产品--理财管理计划A款”(编号: ZHDY01),计划发行规模为75亿元。该产品属于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净值型)产品,每月开放一次,存续期2年,可公告延期。10月22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已开始在中央结算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报价交易。目前,在城商行中,已有北京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获批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南京银行、徽商银行、上海银行等城商行正在为理财资管业务试点做准备。

  在理财资产管理业务中,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债权形式直接投向企业,对于通道的依赖程度将不断下降。“去通道化”还可以免去或减少通道费用,并将这部分收益转移给投资者,创造新的收入增长点。一旦一些关键问题得到解决,银行理财资产管理业务有望发展成为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重要力量。这将对银行业的资产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产品设计、投资研究、资产配置和交易能力将越来越重要。“通道”类业务将会受到监管的限制和约束,但不会消失。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非标准化、股权类投资业务领域仍然具有较强的优势和灵活性,银信、银证合作仍将是规避监管的重要方式。银行理财资产管理业务并不会完全替代通道类业务。除非监管部门禁止,否则,通道类业务不会消失。

  银行业务治理体系改革是监管部门规范银行业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的另一项重要举措。2013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又称“107号文”),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通知将部分银行理财业务定义为“影子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将理财业务分开管理,单独建立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归口一个专营部门,建立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实施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得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银监会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指出,“推进子公司制、事业部制、专营部门制、分支机构制改革,完善业务治理体系”是2014年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对于理财业务,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2014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又称“127号文”),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5月8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又称“140号文”),7月1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又称“35号文”),要求银行业实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和理财业务事业部制,促进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的本质,理财业务回归代客投资管理的本质。

  城商行也需要根据监管要求改革自己的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治理体系。在同业业务治理体系方面,“140号文”要求,城商行需要建立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建立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需要逐步退出同业业务经营,专营部门不得向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需要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授信管理政策、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等。银监会明确规定,银行业需要在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在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方面,“35号文”要求,城商行需要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理财业务事业部制应在授权范围内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拥有单独明晰的风险识别、计量、分类、评估、缓释和条线管理制度体系,有一定的人、财、物资源支配权,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配置资源,拥有一定的人员聘用权,建立相对独立的人员考核机制及激励机制。

  对于理财业务事业部的命名没有明确要求,一些银行设立“资产管理部”来开发、设计、管理理财产品。相比较而言,理财业务治理体系改革对于城商行的挑战更大。城商行涉足理财业务是近几年的事儿,理财业务规模较小,在人才队伍、业务系统、产品开发、风险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都还比较薄弱。理财业务事业部设立之后,需要发挥利润中心的作用,需要接受总行的绩效考核,但现实的条件并不充分。然而,城商行不能只顾眼前,固步自封。需要看到,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也将成为城商行规范发展理财业务,提高研发能力、产品创新能力、投资管理能力等的重要契机。对于服务理财业务客户乃至更高端的高净值客户而言,这些能力是必须的。城商行需要着眼长远,积极推动理财业务转型,为全行理财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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