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与野蛮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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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08 09:52
从黄海波、宁财神到柯震东、房祖名,明星的涉毒涉黄事件在公共权力的诱导下一次次沦为大众消费的盛宴。政府执法能否曝光个人隐私,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何在,值得探讨。
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形象的比喻即是谚语“不可用大炮打小鸟”、“杀鸡焉用牛刀”。该原则最初由德国行政司法判例最初确立,荷兰、葡萄牙等国在行政法中明确规定。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1923年在该书第三版中认为,“超越必要性原则即违法的滥用职权行为”。比例原则是拘束公共权力最为有效的原则,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一样,比例原则被称为公法中的“帝王条款”。
比例原则旨在衡量限制目的与限制手段之间的轻重,其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也称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均衡原则,也称狭义的比例原则。妥当性原则要求对人格权的限制须有助于达到立法目的,即所谓合目的性。必要性原则要求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的限制手段中,须选择最少侵害的方法。均衡原则要求对人格权所采取的限制手段应当与要达到的目的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不得失衡,过度与否依利益衡量的方法判断。在人权保护的国际司法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也认为,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干涉或限制必须为“民主社会所必需”,并且干涉或限制与所追求的合法目标相称或合比例。欧洲人权法院最终将审议国家当局提出的及它所采取措施的理由对于公约的目的是否是相关的和充分的,以及这些措施与所追求的合法目标是否是相称的或合比例的。在依法适用限制隐私权的措施时,应当选择达到禁止目的所要求的最小限制手段,对限制手段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及有效性予以衡量。如果政府限制隐私权的目的合法,但采取的手段不合理,以致所造成的代价远超所获利益,则该限制措施仍将因违反比例原则而被推翻。
比例原则是法院对隐私权的限制进行司法审查时经常适用的尺度。如德国1970年“离婚记录案”中,联邦宪政法院认为:“离婚诉讼的记录确实涉及婚姻配偶的私人生活……只有在配偶双方都同意时,记录的内容才可被外界接触。在缺乏双方同意时,这类侵犯只有在符合比例原则时才具备理由。从离婚诉讼的记录中,确实可获得公务员错误行为的相关记录,但这并不授权纪律制裁程序去披露整个记录内容。”在“刑满出狱报导案”中,联邦法院基于比例原则认为:“个性自由的至关重要性,要求被告的不可侵犯和最为内层的私人领域获得保护,而且要求报导机构去严格尊重比例原则。对于个人领域的侵犯,限于对公众接受信息的利益需要之合适满足;对于被告所产生的伤害,则必须和其犯罪严重程度或对公众的重要性成比例。”
在明星涉毒涉黄等案件中,作为一个公民违反法纪,除去由此衍生的软性毒品合法化和性交易合法化涉及执法的正当性问题,执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必要性和均衡性也值得审视。惩罚不是目的,执法的目的是矫正违法者的不当行为,促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我们在新闻中经常看到港台地区执法时往往在媒体的镁光灯下给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这个细微的举动就是权力行使过程中文明与野蛮的分野。如果执法机关把明星当作一个提高曝光率、杀鸡儆猴、教育民众的机会,通过主动向媒体爆料,甚至抓捕、报道一条龙作业,来塑造各种反面教材,制造各种执法“秀”,以不义的手段来遏制不义,这无疑与比例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文|马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