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应由人大来开

  • 来源:廉政瞭望
  • 关键字:权力清单,政府
  • 发布时间:2014-10-13 14:16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都制定和推出了自己的“权力清单”。在肯定这种探索的同时,应当看到这一问题上存在的误区。

  一是将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简单类比。“负面清单”作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准入制度,是一种相对确定的国际社会经贸管理模式。其本质是“法无规定皆可为”。权力清单则是把政府和各政府部门手上的权力用列单的方式公布,其在法理上是个不甚确定的概念,本质上是一种非规制化行政行为,两者主旨和性质都不同。

  二是将权力清单简单等同于权力制约。权力清单的公布,只解决了一个权力“列单明细”的问题,至于“单子”上的权力是否合理,如何规范、怎样运行,其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如何体现,其行政绩效如何,清单本身并不能解决。

  三是政府部门自我制定权力清单,陷入权力自我认定、自我裁量的法理怪圈。法理上,能开出“权力清单”的,不是政府或政府部门自身,而是授予政府权力的主体——人民。其法理代理者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进一步的问题还在于: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各地方政府的权力配置是平衡的,不能是此大彼小的。否则会出现同级别政府权力清单有大有小、权力“苦乐不均”的怪象。同时,无论政府行政首长还是各部门,其权力边界不是通过清单来勘定的,而是通过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设置来体现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权机构上来解决的。

  因此,权力清单的功能在于公布“权力明细”,为反腐败创造条件,但对于权力规范运行及其程序、环节、过程、责任乃至监督、制约等,要靠完善的制度和体制安排。

  首先,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科学勘定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权力内容和边界,根据新一轮改革总体部署和精简原则,作出行政事权的规范性裁定。

  其次,政府部门要在“晒权”同时更重“治权”,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建立公众监督下的违规用权问责机制。

  再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更多事情交给社会和市场。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反腐败制度体系,更多通过制度和体制的力量来遏制、治理和预防腐败。

  文_秦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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