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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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01 07:31
涉及金融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逐渐暴露出一些缺失性的问题。
自从我国2001年加入WTO之后,金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就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议题。涉及金融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逐渐暴露出一些缺失性的问题,比较典型的表现就是在专利申请和商标保护方面缺少对产业前瞻性的战略安排,为我国参与全球性的金融竞争埋下了不利的种子。
伴随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在涉及企业融资电子平台的相关模型以及监控工具和监控方法方面,我国企业的专利申请再一次落后。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金融创新企业在专利等知识产权战略上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暗示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在建立金融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仍有待加强。
应该说,知识产权运用已经成为跨国金融集团、银行等争夺市场份额,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国际跨国公司,银行要进入别国市场,通常采取知识产权先行的战略,在进入前先在别国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挤压别国的科技创新空间,制约其技术竞争。外汇宝之争、九州卡之诉、花旗银行抢注事件、渤海银行域名风波等,无不是金融业商业竞争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表现。
因此,体现在当下我国金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上,一方面是企业要建立自己长期的知识产权战略,善于利用现有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进行有远见的布局,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的今天,整个金融产业都在拥抱互联网,无论是在技术创新还是商业模式背后涉及的商业方法的发明方面,政府都应该引导企业进行更富前瞻性的战略性布局,尤其在涉及敏感的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战略层面,国家还需要出台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保护需求。
在当今天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关产业的竞争格局,这在苹果、三星、谷歌等跨国公司掀起的全球知识产权大战中已经略窥一斑。事实上,不仅是IT和通信产业,技术越来越密集的金融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日渐突出,甚至直至产业竞争的“命门”。
业内专家表示,“随着信息革命、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的发展与竞争具有了新的内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不仅成为金融创新的组成部分,同时也逐渐成为提升金融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手段。”
显然,金融业的市场化趋势决定了未来金融业的竞争必将异常残酷和惨烈,而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保护为核心构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是金融产业塑造自身品牌、深化金融服务和进行金融产品持续创新的重要保障。随着金融竞争的全球化,中国在金融产业上越来越开放,金融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性也越来越提上日程。
《中国经营报》2009年就报道过“花旗银行借专利布局在我国放水养鱼”的事件,笔者恰恰是当时这篇稿件的编辑,话题也是我设计的,当时的报道披露了花旗借助网上银行技术的专利保护,谋求未来的网上银行的一夺天下,当时的预警虽然饱受业内关注,但6年过去了,金融产业在知识产权上的保护现状仍然并不乐观。
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例,以期能透视知识产权保护对行业竞争格局的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自1996年起,花旗银行纽约总部委托上海一家专利事务所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19项专利,这些主要是具有前瞻性的配合网络技术的金融服务系统方法专利,执意构造专利壁垒,欲领先网络服务,使中资银行难望其项背。
目前,花旗银行已有两项专利获得授权,分别为电子货币系统和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及操作该系统的方法。除现金和票据之外的支付系统均是电子货币系统,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银行卡、ATM和POS机等。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更是目前中资各银行后台支撑的平台。花旗银行这两项专利分别涉及网上银行90%以上的业务和证券公司应用最普遍的网上交易业务。
花旗专利申请授权,不仅可以强化自身的服务能力,从专利转让授权中获利,更为重要的是,其他银行以后一旦与其同台竞争,稍逾雷池就有可能面临被挤出市场的危机。花旗银行在美国已取得几十项网上银行商业方法专利。
业内专家表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迟早要放开,网络银行的发展会越来越快,其中专利技术的分量越来越重,本着专利先申请后授权的原则,花旗已是稳坐钓鱼台。”
人们需要洞见的是,花旗银行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想收几个专利使用费这么简单,专利申请象征着它要做世界范围内银行电子核心技术及标准的垄断者。在未来的中国金融市场,由于花旗银行不可能在中国建立庞大的金融网点,只有网上银行才是花旗的方向。因此,花期银行只要拿住“标准”这个“七寸”,国内商业银行将来有可能必须与它合作才能生存。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的说明了跨国金融机构利用知识产权所进行的战略布局,而这恰恰是国内金融企业的软肋。可以说,美国花旗银行专利战略逼迫中资银行加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金融知识产权的分类
从现阶段来看,金融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商标或服务标志类。其主要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语言或符号特征。如银行的注册商标和信用卡等。
其次是专利权类。即专利给予制作、使用或销售机器,制造工艺,制造品组成成分的专利权。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如计算利率的方法,支持银行的自动提款机、实施按揭等的计算机程序、电子货币系统和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及操作该系统的方法,包括当下互联网金融难以逾越的企业融资电子平台的监控工具和方法,都属于发明专利类。
应该说,在金融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专利权是整个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而发明专利又是专利战略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事关金融企业能否领先同行或控制全局的“钥匙”。但显然,从目前国内金融企业申请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现状来看,近几年比过去有进步,但与国际同行相比,仍有差距。
第三类是著作权类。著作权保护,可用于大部分原始创作和授权的衍生作品,包括软件、金融、财务文件。如软件版权、银行支票上的艺术创作、发行承销合同和广告等都可享有版权。
第四类是商业秘密类。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这些秘密具有能给拥有者以竞争优势,不为公众知晓,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征。如银行金融服务的方法、信用等级、银行客户的名单或财务资料等。在互联网金融中,P2P企业进行风险控制的方法等,都属于商业秘密类。
特约撰稿/屈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