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施行 商业性短信受限严厉

  • 来源:通信产业报
  • 关键字:垃圾短信,电信,理财
  • 发布时间:2015-07-13 08:43

  当前,垃圾短信问题已经成为通信行业的一大“顽疾”,不但有损整个行业的声誉,而且影响到广大用户的工作与生活。工业和信息化部于5月19日发布,6月30日正式生效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被看作是根治这一“顽疾”的一剂良药,我国不良信息治理工作迎来了有法可依的新局面,那么《规定》的力度到底有多大?根深蒂固的垃圾短信能否被连根拔除?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对行业将有何影响?

  用户拥有“一票否决权”

  《规定》主要包含使用范围、短信息服务规范、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和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五大方面。

  其中,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规定》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这是我国通信行业首次将权益交给用户,用户拥有“一票否决权”。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用户协议时,如未将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进行突显标示,将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垃圾短信是个模糊的概念,由用户来定义哪些对于自己而言是垃圾短信最为合适。但是有专家认为,尽管新规明确指出“未经用户同意”和“非应邀”等字眼,但执行起来却存在相应困难。例如某银行用其端口向用户发送理财信息,算不算商业短信?与此同时,这类短信也属于非应邀。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由此不难看出,何为商业信息还需进一步细化。

  《规定》并未一网打尽

  有业界专家感叹,《规定》迟到了七八年。虽然加强了对用户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泛滥的垃圾短信问题作用有限。

  《规定》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专家杨天一认为,《规定》从法律角度完善了对于通信短信息服务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流程,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和举报受理中心的法律责任。

  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认为,《规定》还要诸多漏洞。如: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电信运营商相当于有了执法权,如何“执法”尚需探讨。第六条中,把传统短信息当做信息服务主要对象已经落后于实际发展,实际上大量的垃圾短信是通过普通手机号码发送的,并不需“接入代码”。

  《规定》的执行落地还面临诸多问题,对于监管而言,需要诸多部门联合执法,从而增强监管的可行性,相关条款也仍需进一步细化,形成全面监督,综合考虑个人用户、虚拟运营商用户等因素。

  其他垃圾信息如何治理

  《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求“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递送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付亮认为,此条规定可执行性较差。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通过微信、微博、QQ等传播的垃圾信息、诈骗信息愈演愈烈,诈骗案件频发,而且此类信息更加容易伪装,很难监管。据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最新报告显示,仅今年一季度,便接到全国诈骗报案1147例,涉案金额达831.8万元。

  目前,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式实施,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升了治理垃圾信息的水平。然而,要满足用户的维权需求,法律法规层面仍需继续完善。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金海楠此前表示,下半年将开展“不良短信息治理专项行动”,推进《规定》的落实。

  链接: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商业性短信的部分内容

  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第二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第二十七条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中心转办的举报,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方或举报中心反馈处置结果。

  李秀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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