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条下的电商平台之殇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
  • 关键字:阿里巴巴,商标,版权
  • 发布时间:2015-08-05 14:35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权利人对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已不仅仅局限在商标版权领域,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主的专利侵权投诉在近年来日渐增多,其中尤以阿里巴巴最甚。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而第71条引起电商的特别关注。根据71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但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专利权人发现有侵权行为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这则条款实质上是将版权领域的规则延伸到专利领域,将作为一般法的《侵权责任法》36条复制和细化到《专利法》中,在欧美国家尚无先例法条和诉讼判例之时,71条更显出一丝“敢为天下先”的精神。然而,创制法律从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效益与秩序,是互联网法律圈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法条未正式出台之前,71条轻易便挑动了电商平台的神经:电商平台在专利侵权中到底应承担何种具体责任?规则的适用是否会导致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和注意负担过重?依靠电商平台去审查和注意复杂的专利侵权,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回顾几年前视频门户网站频频发生的著作权泛滥诉讼,71条是否会加剧目前已经难以承受的投诉滥用的情况?

  担忧的同时,在一些互联网法律人眼中,71条似乎还带点鸡肋味的作秀之态。目前解决专利侵权投诉时所适用的《侵权责任法》36条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71条并不能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如果不能有超越《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质量,而仅仅是重复和照搬,71条最后只能成为一则没有实质意义的形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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