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断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灰手”

  • 来源:人力资源
  • 关键字:收入分配差距
  • 发布时间:2010-08-26 13:09
  近段时间,收入分配改革再次成为热点话题。早在今年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了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不仅要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认为,非市场因素导致的“灰色收入”正在扩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因此,解决好“灰色收入”问题,将是防止国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必由之路。

  “灰色收入”从哪来

  笔者曾做过推算,2008年我国最高收入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是13.9万元,而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却不到4.4万元,两者相差3.2倍。这些未能体现在居民收入统计中的收入可以称为“隐性收入”,其产生原因并不是统计调查或计算方法的错误,而在于统计调查过程中难以取得高收入居民的真实收入数据。“隐性收入”的存在,使全国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比原有统计提高了1倍。这些“隐性收入”数额巨大且分布高度集中,大部分都属于“灰色收入”。

  那么,该如何定义“灰色收入”呢?“灰色收入”主要可以分两种: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也包括那些违规违纪但不违法的收入,比如一位官员的儿子结婚,收受了远高于普通人的结婚礼金;第二是实际上非法,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非法的收入,比如受贿所得。

  早在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位专家,就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2年第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推算出2001年我国城镇普通居民的“灰色收入”约有1.5万亿元。同年,由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估算,2002年在城市居民3.7万亿的收入中,工资总额约1.2万亿,余下的2.5万亿,除了城市中的个体职业者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收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约2万亿游离于国家监控之外。从近几年的测算数据上看,随着时间的推移,“灰色收入”规模正在不断扩大。

  根据2008年有关统计数据对居民收入数据的测算,当年居民储蓄总额(居民收入减去消费的部分)为3.5万亿元。但实际上,仅居民在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就增加了4.5万亿元。加上居民非贷款购买商品房和自建房投资,居民自有资金对实体经济的投资,以及居民对股票、债券、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产品的投资,居民储蓄总额估计在11万亿~11.5万亿元之间。由此推算,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预计为23.2万亿元左右,这比按国家统计局城镇居民收入统计调查的结果高出9.3万亿元,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这些多出的部分,大都可以归结到“灰色收入”的行列。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大量的“灰色收入”存在呢?

  首先是我国在财税体制方面存在一些漏洞。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工薪阶层是不可能绕开个人所得税的,但有些高收入居民的非劳动收入和非工薪收入却常常由于监管体制的不健全,可以轻易地绕开个人所得税环节,这导致了收入高的人反而纳税率降低了。

  其次,是资源分配体制改革滞后,这个关键问题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目前垄断性资源收益分配的核心问题,并没有把资源收益和经营性收益分开。如煤矿,资源收益最后变成了谁采矿谁受益,这就是垄断收益。必须通过资源税改革和强化监管制度来解决,否则就会有寻租行为存在,就会产生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幕后交易等腐败现象。

  第三,行政管理制度上也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公共资金流失,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公共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市场因素导致的,现行的财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的缺陷,与收入差距的扩大直接相关。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出,制度不健全或存在漏洞,说明一些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到位。

  大量“灰色收入”的存在,已经造成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均。而其来源又主要是围绕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而产生的腐败、寻租、侵占公共资金和他人收入,聚敛财富等行为,以及垄断性收入的不适当分配。这说明我国目前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制度缺陷。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也并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法律空白和腐败行为。

  “灰色收入”影响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灰色收入”拉大收入差距

  “灰色收入”是对我国的收入分配秩序的严峻挑战。由于“灰色收入”的存在,我国国民收入的实际分配格局和分配流程正在发生改变。城镇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实际份额高于国家统计数,而该份额下降的速度却慢于统计数字——这并非是一个好消息。

  这是因为,居民收入中劳动报酬所占份额比国家统计数更低、下降更快(2008年居民劳动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2005年46.7%调整到42.3%),非劳动收入的份额则更高(2008年非劳动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2005年9.9%调整到24.4%)。这将导致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分配更加不公。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估算,“灰色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可能在15%左右。这些增加的非劳动收入并不是正常的资本收益,而主要是来自不合理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同时也包括非法收入,包括来自政府资金、企业资金和资产以及土地等资源收益的流失。

  “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拉大了国民收入分配的差距。通过测算,中国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隐性收入”占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63%。而20%的高收入家庭居民的“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80%以上。按城镇居民家庭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按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2008年城市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

  多种迹象表明,近年来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高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差距目前仍在继续扩大。

  规范,是解决“灰色收入”的关键词

  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研究所教授郑永年曾指出,“灰色收入”是中国分配机制的重要弊端。一些企业和政府部门工资单只是名义工资,绝大多数收入是通过各种名义的“补贴”、“奖励”等进账的。这种以非货币为主的分配方式首先造成收入差异,其次这种分配毫无规章,权力、政治和社会关系可以决定收入分配的多少,这是造成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源。实际上,收入差异和腐败这两者经常是一体的。第三,这种分配机制的另外一个严重后果是国家的税基缩小,各个单位的自行收入再分配很多都是逃避税收的一个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提出健全个人账户的办法,使个人收入和税收都利用该账户结算来规范和监督“灰色收入”。个人所有的收入都将从这个账户结算,否则就被视为不合法的收入。比如香港就有类似的账户,除去了养家糊口的“豁免额”之外,个人需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报税,而未达到这个豁免额的市民就可以免税。税务部门局每年进行10%的抽查,一旦发现有逃税现象,将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

  对此,笔者建议建立规范透明的制度,同时加大监管力量。首先需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资源税、垄断利润调节税、国有企业分红、土地流转等这些方面的制度,规范和调整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关系。其次建立阳光财政,实现公共资金和资源管理的透明化。只有让老百姓看得到公共财政的运行,能参与监督,能说话,才能够杜绝腐败,杜绝不正之风,杜绝寻租行为、杜绝公共资金的流失。通过透明化,引进社会对公共管理的监督机制,这应该是未来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方面。另外推进垄断部门改革,不断促进垄断行业的竞争,并通过立法、监督,制约垄断行业超额收入的分配。

  解决“灰色收入”问题,一方面需要中央有决心推动问题的综合解决,另一方面,推进改革还需要社会各界对“灰色收入”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有更清晰的认识。通过改革,堵住产生“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这样才能加快扭转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国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不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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