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法送达,淘宝能送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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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23 09:31
11月25日,有媒体刊登了《大数据服务司法创新云平台助推司法公正浙江高院联手阿里巴巴打造“智慧法院”》一文,在法律圈引起了热议。互联网已经对经济、政治、文化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司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判决公开、网上立案等。合法利用互联网的界限在哪?这并不是很容易回答的问题。浙江高院联手阿里巴巴打造“智慧法院”,这个标题很抢眼,那么问题来了,“智慧法院”合法吗?
“智慧法院”涉嫌违宪
齐鲁笑笑生
送达难需要解决,需要合法地解决,这一点没有人会质疑,但如何解决与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冲突?人们不经意的行为可能就会在互联网上留下记录,这些个人信息会成为大数据的一部分。注册淘宝就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淘宝可以共享信息,在此不讨论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调取公民信息的问题,只看法院有无权力呢?
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显然,无论从主体还是从事由上看,法院无权调取这些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法院取证权。“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注意,并没有使用“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而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何为“有关”?应是与案情或者当事人有关,有利于查清事实。将个人信息的持有者(因买卖合同产生)视为“有关”是不是走得太远了?“调查取证”应将理解的重心放在“取证”上,即“调查”是手段,“取证”是目的。当事人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是证据吗?有些牵强。
因此,微信圈里有人担心那以后京东、亚马逊等可以效仿。顺便说一句,淘宝隐私权政策里“应行政机关的要求共享信息”是要摊官司的。总之,个人认为“智慧法院”的做法不妥。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到来。
旗帜鲜明地支持阿里辅助送达
蒋鸿铭
首先要明确的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送达工作中有义务穷尽一切送达手段,尽可能让当事人知悉被诉和应诉。
以保护隐私为由反对阿里向法院提供上述信息,那简直等于赞成被告以隐私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供联系方式。隐私从来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和在司法程序中的隐私显然具有不同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早已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见,对法院而言,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不属于隐私,阿里辅助送达并不会损害公民的隐私权。
有人认为法院虽可以向阿里索取用户联系方式,但不应不经法律程序批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好个案调查。笔者以为,批评者在这里很可能犯了一个想当然的错误,即认为阿里将用户信息数据库一股脑提供给法院。笔者也斗胆想一下——阿里辅助送达中的数据传输机制极可能类似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即法院需要根据有效案号和准确的被告身份证号码才能联网调取,而非阿里将用户信息数据库打包奉送法院。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当年全省新收各类案件113.8万件。这种背景下,奢求法院派员持工作证、介绍信、协助调查通知书赴杭州到阿里的数据部门一一查询被告联系方式,是一种极为荒诞的假想。如果我们怠于使用网络技术,就仿佛将汽车停在高速公路外,迤迤然步行前往目的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