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募捐如何监管

  近日,有网友爆料,苏州一乳腺癌患者的子女在“轻松筹”上欲众筹30万元为其治病,但医院的说法是“仅需自费六千”。平台回应,30万元的募捐申请已被拒绝,新的申请已将目标金额降至合理范围。

  此事引发舆论热议:如何监管才能避免网络求助异化为网络诈骗?如何因势利导才能保障求助者、捐助者和互联网平台的权利,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募捐平台的公益属性?

  莫让骗捐事件透支平台信用

  林杰(大学讲师)

  前有“知乎女神”童瑶炮制“鸡汤文”,自编自演了一场女大学生长期患病无钱医治的苦情戏码,骗取爱心捐款15万余元。今有癌症患者家属欲“众筹”30万元为其治病,却马上遭遇医院“打脸”说仅需自费六千元。

  到底如何避免诸如此类的骗捐事件无下限透支互联网慈善平台的信用和公众的同情心?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有关调查显示,受类似负面案例影响,46.3%的被调查者对互联网募捐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存疑;10.2%的被调查者认为,层出不穷的“骗捐门”耗损公众同情心,导致个人募捐无人敢信。

  无论是传统的慈善组织,还是新兴的互联网募捐平台,公信力始终是生命线。而透明化是牢筑公信力的必要条件。以轻松筹平台为例,其针对大病救助患者的项目,需提交详细的审核材料,包括手持身份证照片、患者本人或患者与提款人关系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筹款使用说明等。

  但即便如此,也难免鱼龙混杂:一是求助者发布信息真伪难辨,骗捐门频现,网络求助时常沦为乞讨甚至异化为诈骗;二是项目存在虚报、夸大筹款数额的情况;三是针对善款使用的追踪和公开机制不完善。

  此前,民政部开出了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白名单”。这既是对入围平台的认可,也对当前互联网募捐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互联网募捐本质上具有公益属性,能让捐助者在“利”求助者的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互联网募捐缩短了传统募捐方式的中间链条,未来它不再只是信息的传递和分享,而将成为一种更广泛的社会行动,带来实实在在的改变。

  这种改变,须以有效监管为前提。

  资金安全寄托于个人操守,注定脆弱

  唐伟(地方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

  真实、客观和精准,应是求助的基本原则,否则就会构成欺骗,消耗公众的信任,颠覆公益事业的基石。网络募捐作为一种快速、高效的民间自发行为,一定程度上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

  网友爆料和平台跟进,让募捐金额回到合理界限内,一场“夸大病情募捐”的风波就此化解,说明民间捐赠可以发挥有限的自我监督作用,但这毕竟是个案。更大范围来看,由个人或者家庭发起的“轻松筹”,如何做到真实、客观,避免夸大和不实,既需要明确责任,亦需要程序把控。

  把资金安全寄托于个人道德操守,这样的慈善基础注定脆弱。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不能放任自流,只有做到规矩有序,才能保持健康发展。

  募捐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需要引入第三方式管理。比如根据需要划转给医院,而不是交给利益相关人。之前就出现过一系列捐款纠纷,比如捐款被获捐名义人的亲属挪用购置了车辆或者房产,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轻松筹”等平台的出现,是对传统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为了能更好发挥作用,此类互联网募捐平台应像电子商务一样,履行好把关者的责任,在合理范围内募捐,并努力保证资金的安全。

  其实要做到这点并不难,一是要对求助者的募捐申请进行严格把关,厘清事实并与院方进行核实,采取“宁少毋多”的原则确定募捐金额。二是不能将资金直接划转给受益人,而是将募捐款直接打到医院,像电子商务平台那样,经第三方确认后才给予支付。

  总之,唯有藉由开放透明的过程和第三方参与的程序保障资金安全,网络募捐才会健康持续发展。

  互联网募捐平台需把好监管“安全门”

  徐川(天津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

  曾有一位在德留学生用互联网筹款500万元治疗白血病,却被质疑已享受医疗保险。事后,募捐平台虽迅速冻结了该筹款项目并展开调查,但其客服人员表示,上传到平台的材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平台方并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还有肇庆患白血病女孩黄绮雯为凑够40万元治疗费向“白血病公益救助会”微信公众号发出求助,后发现该机构的主体公司卷走了女孩的救命钱,消遁无踪。

  凡此种种,能否追责有门?

  首先需明确的是,宜疏不宜堵。

  在我国慈善制度安排还不够完善、慈善组织还不能惠及每个角落、慈善实施程序还有待优化的当下,个人在遇到困难时公开求助的行为不应被禁止,也不能禁止。

  但与产品众筹及股权众筹相比,公益类众筹的影响力大,公众对“瑕疵”的容忍度更低。利用平台诈骗的当事人以及监控不力的平台,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现有法律缺乏清晰规定。

  打铁还需自身硬。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规范运营,还需进一步细化规则。在法律尚难到位的无奈现实下,为确保平台、捐助者和求助者的合法利益,互联网募捐平台必须把好监管“安全门”。

  “轻松筹”曾强调,其平台上所有医疗救助项目的发起人均为个人,目的是为救助患病亲人,且信息只能在朋友圈内传播,这属于个人求助行为。问题是,虽然筹款信息只是通过朋友圈进行转发,但“轻松筹”是一个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互联网平台。那么,平台资质认定、发布内容规范、平台义务与责任等,这些问题都有待科学厘清。

  慈善法不予规制的,需民法、刑法规制

  王名(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

  慈善法明确规定,所谓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所有不适用于这个定义的募捐都不归慈善法调整。

  也就是说,由第三方平台发起的个人众筹行为,慈善法不予规制。

  慈善法规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里所指的募捐就是“慈善募捐”。

  但慈善法并不禁止个人求助。诸如大病众筹之类,是新生事物,不能简单地限制其发展。如果众筹机构借慈善组织之名开展活动,一旦符合慈善法中的定义规定,就应参照慈善法规定管理,不符合慈善法对“慈善捐助”定义的,则由其他法律法规管理。

  众筹并不是法外之地。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个人募捐确实容易衍生出一些问题,如完成需求目的后,剩余募捐资金应当归个人还是返还?一些受助者是未成年或者因病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把资金挪作他用该怎么办?

  此前,佛山一对夫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救女筹集善款。女儿医治无效不幸离世后,该夫妇在朋友圈晒旅游和美食的照片被网友爆料。虽然该夫妇辩称旅行费用并非来自善款,但由于平台未给出筹款使用去向明细,导致质疑声依然不断。

  这些行为可以通过民法和刑法进行规制。个人求助在法律上属于有特定目的的赠予,如募得资金超过实际需要,求助人有义务告知,否则就属于刑法上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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