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没有资格开除超生员工

  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公布整整一年,各地配套新规已陆续落地,除新疆、西藏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本地计生条例。其中,14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可视情形作出开除的处罚。与此同时,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

  将“超生开除”范围扩展到普通企业职工,是否于法有据?

  宽待体制外人员是以人为本的基本体现

  王传涛(时事评论员)

  一些地方在制订计生条例时出现了一些越界条款,比如企业可以开除超生员工的规定。

  201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决定规定,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第一原则是“以人为本”,这也要求地方政府更要考虑到企业的特殊性,考虑到企业员工的基本权利。

  市场经济中,行政管理的权力与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必须达到一个“对立统一”的境界。地方政府在制订新的制度时,要考虑到每一位劳动者的正当权利,而不能因为违反行政规定就要把其作为劳动者的所有权利一并剥夺。同时,任何一项国家政策,对于公职人员和体制外人员,都应该区别对待,严以对待公职人员是必须,而宽以对待体制外人员更是以人为本的基本体现。

  地方法规中的“企业开除超生员工”条款,背后还是过去“扒房拉牛”“强行结扎”的思维在作怪。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些思维和做法必须尽快改掉,不然,违法的就是施法者自身。正如在本文的问题上,以超生为名开除员工的企业,自身其实违反了劳动法。这方面已经有很多案例,如2015年江苏省的刘女士因超生被公司开除,法院判决企业向刘女士支付8万元的赔偿金。

  以劳动权限制超生,没有法律依据

  许庆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写入我国宪法。计划生育属于国家政策,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此外,超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它和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把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作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行为”而规定,并且该规章的制定和通过经过了相关民主程序,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与超生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不能。因为这种做法违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原意,背离计生政策的宗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目前我国规范计划生育政策最高层级的法律,其内容明确,计划生育政策是在特殊国情背景下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政策,国家采取了非常审慎的措施推进,是一种倡导性、鼓励性的立法,主要通过“奖励”方式来因势利导,并不靠令行禁止,不采用严厉的惩罚方式。

  对于不符合政策而生育多个子女的既成事实,法律充分尊重人的自然权利,规定的也只是取消奖励待遇这样的措施,同时因为多占用了社会资源而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这不是“惩罚”的性质,这是由其“倡导性”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如果企业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把超生在内部规章制度里规定为“严重违纪”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直接导致影响员工生计的结果,这绝非倡导性、鼓励性、利导性立法的本意,与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企业无行政处罚权,更不应进行“冷血管理”

  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先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法,如果“超生职工可开除”中的“开除”对象,针对的仅是“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相关的计生法并没有作出企业员工可以因超生被“开除”的规定。

  再看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中,又并没有明确包括“职工超生”。因此,将“超生开除”范围扩展到普通企业职工,没有上位法的依据。

  现实中,企业依据一些政府要求或自身考量,将“开除超生”写入规章制度的做法,看似是用人单位针对员工的管理,实则是将政府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要求混同,实行劳动关系的行政化管理。如果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作出认可“超生开除”合法,那么就相当于通过司法赋予了企业对员工的行政处罚权。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权专属于政府部门,必须有具体的行政法上的依据才能作出行政处罚,企业明显无权作出任何行政处罚。

  企业规定“超生开除”,也是侵犯公民生育权的表现。生育权分为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选择权,这些本身与企业没有关系,企业无权以劳动合同强迫员工放弃自己的生育权。

  再来看目前的社会现实,上述问题貌似劳动关系问题,但我认为讨论此问题有着比表面上更重要的意义。企业不能善待生育期的妇女,对超生员工采用“冷血管理”甚至动辄开除,这会对社会的生育意愿构成一种威胁。

  回答超生开除的问题,要把眼光往上看

  李思磐(新媒体女性网络负责人)

  我认为,企业当然无权以超生为由开除员工。

  国家层面的计生法律法规从来是倡导性政策,并不是强制性政策,但不少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在制订过程中,往往“静悄悄”地把倡导性政策变成了强制性政策。再往下走,到了用人单位那里,进一步把强制性地方政策理直气壮运用到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于是超生开除就变得“有理有据”,甚至“义正辞严”了。

  所以,要回答超生开除的问题还要把眼光往上看。中国的计生法律的修订首先需要明确一些核心理念,比如开放两孩的目的究竟是为了释放民间生育压力,还是为了缓解劳动力结构问题,还是为了尽快提升生育率?目前的顶层设计似乎还不够明确,至少公众知情程度不够。其次,相关法规的修订需要经过一个全面梳理的过程,目前地方修订情况参差不齐,国家政策和立法精神没有在地方得到完整的阐明和体现。越往下,条例规定就越乱。比如,某些地区规定单身女性生育孩子要缴纳罚款,这种条例有很大问题,都需要通盘修订。

  再比如,对延长产假期间如何支付工资,目前各地的规定也比较混乱。这种情况下,权益受损的终究是妇女。考虑到妇女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确实会给企业带来人力资源和经济方面的压力,政府应当给企业设定一些优惠政策,适当减轻企业的压力,但这样的地方法规我们很少看到。

  还有,妇女在生育两孩后,怎样顺利地返回职场?当然,一部分养育照料的工作可以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去解决,但要让普通家庭负担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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