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财产申报制度构建“阳光政府”

  • 来源:澳门月刊
  • 关键字:财产,申报,阳光,政府
  • 发布时间:2010-12-29 13:58
  早前廉政专员冯文庄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俗称“阳光法”)将推出,文本建议行政部门副局长级或以上,以及掌握政府资讯的官员,如行政会成员等,都须要适度公开个人拥有之财产。特区政府要建立“阳光政府”,廉洁是重要组成部分,而廉洁体现在官员的清廉,而财产申报制度正是反映官员廉洁的重要制度,反映官员廉洁奉公的指标。

  财产申报制度是作为防止官员,尤其是职高权重的官员发生腐败贪渎的有效手段。其最早起源於240 多年前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当时瑞典政府就规定官员有关个人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佈的制度,早在1766 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並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於其反腐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 世纪80 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採用並不断加以完善。

  内地的财产申报制度

  在中国内地,早在1994 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 年4 月2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佈了《关於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 年8 月29 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於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佈实施。内地关於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採纳了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相关规定强调,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申报的对象范围,既包括领导干部本人,也包括财产申报者的近亲属(父母、外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它家庭成员)的财产,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非法财产给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来逃脱监控。

  香港的财产申报制度

  邻近的香港,在回归以前就有财产申报制度,而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始於1998 年9 月推行的。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政府容易发现公务人员利益冲突的情況,並能尽早採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起到“防患未然”的作用。香港地区财产申报主体並未包括所有公务员,而是按照级别来划分。其申报主体选择的依据是该岗位是否有较多机会可能引致利益冲突的情況,並且其申报主体的范围並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实际情況的变化来增加需要财产申报的职位。香港财产申报主体共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27 个主要职位构成,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各局局长、警务处处长、廉政专员、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及审计署署长以及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新闻统筹专员。第二层次包括上述第一层职位人员的政务助理和私人秘书,以及第一层以外的所有首长级职位。另外,公务员事务局会定期检讨是否有需要把其它职位列为第一层职位。各局局长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运作需要及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情況的机会大小,向公务员事务局建议把某些职位列入申报主体第一层次的范围。此外,香港公务员事务局还特别制定了《指定须申报投资职位的指引》,其中规定,凡是职位可接触敏感数据,而这些数据足以影响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交易的地产及房产、股票及证券、货币、期货和期权合约的价格,这类职位应被列为财产申报指定职位。早前香港行政委员刘皇发“漏报”事件被立法会穷追猛打的情況,可以看出申报制度的效果。

  澳门特区政府要履行构建“阳光政府”的承诺,制定“阳光法”就是迈出建立“阳光政府”重要的一步。现在无论是内地还是香港,都十分关注官员的廉洁,因此对於官员的财产申报也是严谨的。就内地与香港的财产申报制度比较来看,两地的制度都有值得参考的地方,因此,特区政府在制定“阳光法”的时候,可取长补短,推出符合本澳实际情況的“阳光法”,为构建名副其实的“阳光政府”踏出必要和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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