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又被咬了一口

  • 来源:互联网周刊
  • 关键字:苹果,用户,模式
  • 发布时间:2021-05-27 14:32

  当地时间4月30日,欧盟正式对苹果发起反垄断诉讼。一旦败诉,苹果或将面临全球营收10%的罚款。以2020年营收计算,此次反垄断罚款金额或高达274.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776.83亿元)。

  诉讼针对的是苹果的服务模式,涉及的主要是苹果商店业务。2020年,苹果来自服务业务的营收为537.68亿美元,同比增长超16%,已成为苹果的第二大业务,在总收入中的占比接近20%。此前,2019年3月,音频流媒体服务平台spotify针对苹果应用商店“抽成30%”并阻止开发者引导用户去别处订阅付费曾向欧盟提出投诉。苹果公司则宣称“欧盟代替spotify提出反垄断诉讼与公平竞争相违背”。

  欧盟对苹果发起发垄断诉讼主要集中于两点:1、苹果应用商店规定,付费应用程序必须在苹果的购买系统进行交易,用户付费后款项的70%归应用程序开发者所有,其余30%则以“佣金”的名义归苹果公司所有,为此多数应用程序开发者只能通过涨价将苹果的“佣金”转嫁给用户;2、其实苹果允许用户通过其它方式购买音乐流媒体服务,但限制开发者告知用户,因此欧盟怀疑苹果手机、苹果平板电脑用户花高价购买了音乐流媒体服务。

  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分成模式,二是用户知情。

  关于分成模式,三七分成最初是针对App开发提出的。苹果曾于2016年6月9日将分成比例从70/30改为85/15(前提是订购全年服务),理由是,如果用户通过应用订购服务,那么开发者将获得更多收入。作为一种服务模式,原来指的是App开发者依托平台,开发原创App,鼓励的是单独适用苹果商店平台的App。

  按原模式, App开发者共享了苹果提供的数字生产资料(平台与开发工具),收取30%(或15%)是在收取有偿共享的使用费(租金),这是合理的。我国关于共享生产资料的现行政策,也鼓励有偿共享。

  但在Spotify案中,这个模式被分成了两个部分,App只是销售渠道,销售的歌曲不是通过 App开发的,而是Spotify和索尼、环球、华纳合作的版权产品。也就是说,在歌曲的生产(制度)中,没有使用苹果的生产资料;只是在销售中,借助了苹果的生产资料。Spotify只想交一个渠道费,但苹果要求分成,矛盾由此而起。

  判断此案这一部分的关键在于法律是否认同苹果制订的渠道不对外(一旦对外,则将产品视同己出,因此收取平台生产资料使用费)的规则。

  关于用户知情,此案的情况是相对简单的。

  苹果允许用户通过其它方式购买音乐流媒体服务,但限制开发者告知用户,因为那里不收30%的分成费,因而价格更便宜。据《华尔街日报》的最新报告显示,超过60%的苹果官方应用在App Store的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一。而音乐和阅读等应用中,更有高达95%的苹果官方应用在App Store的搜索结果中位列第一。这涉嫌损害用户知情权。

  反对大数据杀熟中的一条重要理由是损害用户知情权,这也适用本案。但App Store的搜索中,苹果产品排名靠前是自然的,要证明损害用户知情权,除非证明苹果改变了搜索算法,因此不正当地改变了排名。

  总的来看,欧盟此次对苹果发起反垄断诉讼,与欧盟此前对互联网反垄断的政策取向是一致的,但结果如何,存在许多变数。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在反垄断的同时,保护先进生产力发展,保护创新,是一个严峻的课题,需要把握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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