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抑制约束下科技金融的制度变迁分析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金融抑制,科技金融
  • 发布时间:2013-12-15 14:54

  【摘要】科技金融作为一种需要体制创新的新金融,对它的分析应当结合中国金融抑制的大背景。本文从金融抑制的视角,以制度分析为工具,简单分析科技金融相关制度的变迁过程。认为目前的科技金融体制是金融抑制路径依赖约束下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其效率不高,应进一步发展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关键词】金融抑制 科技金融 制度变迁

  一、金融抑制下科技金融对银行的路径依赖

  房汉廷(2010)认为科技金融是一种新金融,没有体制性创新,是不会真正得到快速发展的。然而任何体制性的创新都要受制于制度的顶层设计,科技金融的体制创新也必然受制于相关顶层设计。笔者认为中国科技金融的顶层设计具有金融抑制的特点。

  中国经济这几十年的发展并不符合传统的金融抑制理论,因为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并未造成金融抑制和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中国的储蓄率也一直处在比较高的位置。本文所说的金融抑制指的是政府为了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采取的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这些手段包括政府所采取的使金融价格发生扭曲的利率、汇率等在内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工具。中国所采取的金融抑制措施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客观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客观上要求金融体系作出相应的改变,尤其是经济转型升级对科学技术创新的需求,科学技术创新又对金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客观规律是中国科技金融体制变迁的内在动力。而国家对此的明确认识以及主动变革金融体系是科技金融体制变迁的外在动力。在内外动力的共同作用下,中国科技金融在最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然而制度的变迁有一定的惯性,也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并没有改变,在“农转工”和“内转外”的前两次转型中,中国银行业都比较好的完成了历史使命,这主要表现在,在保护性利差的制度设计下,效率不高的银行依然能够为国有企业提供充足而又廉价的资金。但是在第三次转型,即由中国制造转为中国创造的过程中,光有质优价廉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高科技企业的高度耦合,而银行业本身极度厌恶风险的特性决定了它与高科技企业高风险的特性不相耦合。

  参照国外经验,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是由追逐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投资公司作为载体的,比如美国的硅谷,就是高科技和创投公司成功结合的样本。中国虽然也在大力发展风险投资行业,但是由于中国金融业间接融资为主的属性与发展风险投资这类直接融资为主的属性不相匹配,再加上相关法律等正式制度以及风险投资文化等非正式制度不够完善,中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在短期内难以承担起为科技企业融资的使命。这就进一步使得中国不得不继续依赖传统的银行业来为科技型企业融资,从而造成了路径依赖下中国科技金融发展的困境。

  二、科技银行式的科技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强烈外部动力下,政府已经等不及慢慢培育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而是一方面成立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基金,另一方面“命令”商业银行成立相关科技银行或者科技支行,由政府的风险补偿基金做后盾,联合为科技型企业融资。这使得中国的科技金融体系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层次体系。

  截至目前,以江苏省为例,已经成立了十几家科技支行专门从事科技金融服务。根据笔者对江苏省某科技支行的调研,认为科技支行是一种带有政策性银行性质的银行。在江苏省政府的文件(苏政发〔2012〕79号)中也提到“对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部实行专门的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不以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这和刘志彪(2011)提出的发展科技金融的政策选择不谋而合,就是把现有商业银行中带有支持科技发展功能的业务部分剥离出来专门成立科技性政策银行。

  这种体制设计,有如下弊端:

  (一)给商业银行管理带来困难

  商业性银行是以盈利性为目标的经营主体,这样突然加进来带有政策性银行特征的科技支行,必然给银行的管理带来挑战。根据笔者调研,科技支行对员工的绩效考核是不同于其他支行的,不以盈利指标为主要考核标准的科技支行很难找到其他办法能够保证在激励科技支行的客户经理加大科技金融服务的同时,控制好信贷风险。这也让部分客户经理感到无所适从。

  (二)有进一步扭曲市场的可能

  在给部分科技型企业提供廉价资金的同时,会造成市场中的不公平竞争,得不到政策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在融资成本上要高于前者。

  (三)在科技型企业认定上存在寻租空间

  科技金融由科技部牵头,各地方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拥有对科技型企业认定的权力。由于银行与高科技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判别哪些企业属于真正的高科技企业,只能依赖于科技部门的专家,而专家在企业等利益集团的游说下可能会选择权力寻租,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认定为科技型企业,比如将成熟型的科技企业认定为初创型的科技企业来获得信贷优惠。

  由此可见,科技银行式的科技金融体制在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上的表现都存在问题。这是短期内在路径依赖下所能做出的次优选择。科技金融的体制设计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在大力发展科技银行的同时,可以有配套的选择。

  三、强制性变迁下发展科技金融的路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科技金融体制的发展带有强制性变迁特点;从变迁的过程看,科技金融体制属于突进式变迁。但是这种突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任何以突进方式解决了的关键问题,遗留的问题还得渐进式解决(黄少安(2008));从制度变迁主体的态度来划分,属于主动式变迁;从变迁的范围看,属于局部变迁。首先科技金融体制属于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次,目前科技金融体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局部变迁迟早会影响别的制度或整体制度,导致整体变迁。

  洪银兴(2011)认为科技金融有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科技金融,基本上由风险投资家提供;二是间接的科技金融,涉及银行提供的信用。两者的联系在于,风险投资家以股权融资方式参与的创新投入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银行提供的间接科技金融。建立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比较好的制度选择,其意义在于以这种机制去吸引社会资金。

  政府显然会在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中起主导作用,但直接经营权应当交给专业化、商业化的公司。在投资决策方面强调由风险投资专家来选择投资项目,这样的风险投资基金就可以在初创阶段、创业阶段和成熟阶段间进行合理组合、分散风险。这种体制设计模式一来充分发挥了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来通过政府的角色有利于获得银行体系的信用支持,三来能够充分发挥风险投资专家的作用,降低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房汉廷.关于科技金融理论,实践与政策的思考[J].中国科技论坛,2010(011):5-10.

  [2]刘志彪.科技银行功能构建,商业银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1,4:1-7.

  [3]洪银兴.科技金融及其培育[J].经济学家,2011(6): 22-27.

  [4]黄少安.制度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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