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毒地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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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06 13:51
4月17日,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并不乐观。公报显示,全国16.1%的土壤污染物超标,而超标率最高的三类典型地块依次为重污染企业用地(36.3%)、工业废弃地(34.9%)和采矿区(33.4%)。工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等)为国家带来的不只是经济的腾飞,还有土壤的污染。此外,在调查的 188 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地的1351 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1.3% ,可见,在治理工业固废的过程中,二次污染现象也比较严重。
如同江苏连云港灌云县偷埋固废事件以及北京密云西田各庄镇“毒地”事件所显示的那样,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已成为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与土壤污染相关的法律、法规。《刑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都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各种不当处理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罚则和整改办法。去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可入罪行为规定了14项标准。而代表着“重典治污”的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也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但实际上,立法上的进展并不能体现国内土壤污染环保形势的改观。由于缺乏经济有效的技术,加之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怠于监管,或企业为了私利瞒天过海等问题,国内部分地区工业固废的随意倾倒、填埋造成污染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毒地”之痛还在延续。
工业固废是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垃圾围城”是近年来备受人们关注的污染现象,比起城市垃圾,工业固废所带来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废与城市垃圾两类。工业固废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燃料废渣、化工生产及冶炼废渣等固体废物,也包括环境治理工业产生的固体和半固体废物。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而危险废物,则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既有固体废物,也有液态废物。
从事环境管理研究的河南郑州中原工学院副教授陶建格告诉记者,目前中国固体废物产量增长非常快,根据《2007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当年全国固废产量就达到了17.5亿吨,年增长率为16%。因为固废产量庞大、成分繁杂的特点,以及国内固废污染控制起步晚,固废治理水平还远不能满足需要。
陶建格介绍,粗放式工业生产的时代已经基本过去,跟以往80%的工业集中在城市不同,现在的整体趋势是城市工业企业郊区化,在此过程中,一方面企业遗留在城市土壤中的固体废物会影响居民健康,另一方面,郊区化过程中企业非法拆解、加工废旧物资,焚烧、酸洗、土冶炼等活动也将更加导致郊区的土壤不能耕种,甚至城市的水与大气也会受到牵连。
近年来,因固体废物处理不当而酿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例证不胜枚举。比如铬渣污染事件:2011年,云南曲靖一家化工公司违规堆放铬渣20多年,直到附近养羊户牲畜无故死亡才发觉;2013年,辽宁锦州某铁合金企业,违规堆放铬渣,导致近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水质遭受六价铬污染,7个自然村1800眼水井的水不能饮用……
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文确定为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也频频发生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的案例:2013年9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松北区查获了一个医疗废物回收窝点,该窝点竟藏有废弃的医疗废物15吨之多,而根据2013年6月“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非法处置3吨以上危险废物即以污染环境罪论;2014年3月16日夜间,湖南省娄底市白马镇也发生了焚烧医疗垃圾的事件,村民翌日循着恶臭前往查看,当地施工的工棚里,被倾倒并焚烧的医疗垃圾达到了20多平方米,至今“真凶”未能寻获。
处理难,固废的二次污染风险
除了非法倾倒、焚烧工业固废会引起环境污染,在正常的工业固废处置程序中,也容易产生二次污染。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副所长黄启飞表示,目前工业固废处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加入一些药剂,让固废固化、稳定化。当固废的浸出毒性等指标达到一定标准后,进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这种方法适用于各种重金属固体废物。另一种是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理论上讲,如果可以转化利用固废,治理成本会降低,但因为转化利用需要技术、器械,不仅能掌握这种方式的国家和地区少,成本也比直接对固废进行降毒处理要高。
目前,国际上采用第一种方式处理工业固废的情况比较多,例如,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一直到现在,都是通过固化、稳定化后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置的方式处理铬渣。我们国家目前也是如此。
在这些工序中,一方面,处置固废需要添加药剂,或者加热焙烧,等等。伴随这些物理、化学反应,很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污染物;另一方面,利用固化、稳定化后的固废生产出来的产品,例如各种建筑材料,它们在环境中经历日晒风吹,日积月累,这些产品中的毒害物质也可能再次被释放出来。“固废的二次污染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黄启飞说。
“中国工业固废的产生量很大,而填埋场的处置能力又有限。”黄启飞提出,要有效处置危险固废,中国必须走自己的路。
以铬渣处理为例。2005年,环保部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到2012年共处置了铬渣600万吨,其中450万吨是2005年以前历史积存的铬渣。在黄启飞看来,铬渣处置的实践表明,技术路线是有效的:“通过湿法或者干法解毒,铬渣的毒性大大降低,除填埋处置外,一部分还能用来生产建筑材料,比如砖、水泥,这就极大地消纳了铬渣。”黄启飞认为,以往积存的大量含重金属的矿渣,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缺少经济有效的技术。“如果有经济有效的技术,矿渣早就消纳完了。”他说。
也有专家担心,技术路线所要担负的风险和成本,以及二次污染的可能性,均远高于降毒填埋的传统方式。
上世纪90年代初,广东汕头的贵屿镇开始拆解旧五金电器,提炼有价金属,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垃圾处理场。但长期以来,贵屿镇拆解电子垃圾产生的污染物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当地人身处其中,无法回避由此带来的污染之痛。
“贵屿事件给我们一个强烈的警示,在对固体废物处置中,如果资源化、减量化的技术会对环境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那么这种技术就不能要。”黄启飞强调,固废处置的前提是无害化。
维权成为污染受害者难言之痛
在《方圆》记者跟进调查的两起因固废而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中,两起事件的当事人不约而同地提到了“维权难”的字眼。北京密云“毒地”事件中,当事人刘玉英耗尽千万身家投资的土地,竟因一家韩企的偷埋固废行为,血本无归,至今她只能住在以前开网吧住的小屋里,终日等待着申诉结果。江苏连云港和利瑞公司偷埋固废的事件中,举报人钱长生更是两年多来,从连云港告到北京,才请动了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前往调查。现在他连连云港的家都不敢回,“他们(厂方和环保部门)几次找到我的家人,要与我‘谈话’,我不敢去。”钱长生说,他现在躲在什么地方,谁都不会告诉,直到事件有了满意的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负责人王灿发曾作为公益诉讼代理人代理了福建省屏南县一起1643名村民联名状告屏南县榕屏联营化工厂污染环境的案件,王灿发回忆,该案件从2002年年底,农民们将诉状递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到2003年1月初法院立案,再到2005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就花了两年多时间。王灿发告诉记者,维权难,是环境污染受害者最感到痛心、乏力的一面。
根据王灿发总结,污染受害者维权难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起诉难。一方面,污染受害者大多数是农民,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用使他们难以支付;另一方面,污染企业都是当地政府的利税来源,有的甚至是“支柱”企业,看不见的地方保护使得诉讼难上加难。
二是举证难。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后果都是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显现的,而且废水、废气和噪声都是变化不定的,因此等到事后取证早已时过境迁。加上群众缺乏证据保全意识,等到取证时,有的证据早已灭失。
三是鉴定评估难。目前我国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异常缺乏,全国目前只有4个省市有官方的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即使是这些有资质的机构,也都是事业单位,不愿意接受普通受害者的委托。再加上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鉴定方法,不同的机构对于同一个案件做出的测评结果常常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让法院难以定夺。
四是因果关系认证难。一般情况下,污染与后果之间往往有一中间体,如空气、水源等,受害者通常是长期生活在污染环境中才逐渐显现出不良后果,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证很困难。
五是胜诉难。许多给百姓造成环境侵害的污染企业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袒护,法院在审理这类环境案件时常常受到干涉,甚至有个别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竟然向当地政府请示怎样判决,这样,污染受害者的环境诉讼很难得到公正判决。
六是执行难。环境污染往往是损害巨大,如果完全按照损害程度来赔偿,有的工厂就得倒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强制执行就几乎不可能了。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介绍,除了打官司维权困难重重,还有一个被人们长期忽视的问题,就是污染到底如何处理。
按照《环境保护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关停的污染企业,关停后也应当承担污染的善后事宜,但因为关停的要么是采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无环保手续的小作坊,要么是企业设备老化、历史遗留问题多、政策性负担重的老企业,前者没有善后能力,后者迫切要解决人员安置等事关社会稳定的难题没心思善后。要追究污染企业善后不力责任也有困难,“原来,大家只看到厂区里的问题,而没有看到对更大范围的更大危害,所以我国缺乏这一类的法律制度。”王曦说。
所以一起固废污染事件到了最后,往往是污染受害者无法救济、政府罚款了事、污染无法处理的结果,而这结果,包括制造污染的企业在内,谁都不想看到。
至少有了一些积极的信号
对于固废带来的这些问题,陶建格认为,要根据各地固体废物管理实际情况,完善管理体制,形成立法、执法和监督管理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缓和、改善。
“地方环保部门要组织和检查辖区内各单位进行固体废物处置的活动;加强检查,落实企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监督;加大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违法、违规者的调查和处罚。”
陶建格强调,“无害化”依然是关键。二次污染的问题很严重,“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目前固体废物宏观调控的方向。减量化,即从污染源头抓起;资源化,即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把固废作为资源回收利用,作为一个产业来发展;无害化,即强调固废的处理水平。
“在废物处置中,以高标准、严要求来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危害严重,要严格处理,达标排放,不能随意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对产生的沼气要进行收集,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情况下要科学处置;严格要求垃圾焚烧厂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技术规范,防止二噁英危害。特别是对危险废物要集中处置,确保无害化。”陶建格说。
采访中,北京大学环境法教授周珂对记者坦言,最近公布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及《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这些立法活动至少释放了一些积极的信号,如果法律为排污企业制造了障碍,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维权依据,“毒地”现象就会得到遏制:“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对土壤污染问题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实事求是才有意义。建立治理土壤的法规是个系统工程,要真正治理土壤污染源,涉及全面的环境保护问题,任务还很艰巨。”
文|方圆记者 靖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