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拥有的公共资源不足以偿还其承担的债务义务时,以至于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地方政府沉重的债务负担会造成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激化,巨额的财政赤字会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膨胀,地方政府债务的巨额利息支出反过来又使赤字规模进一步扩大,两者相互催化,等规模积累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到地方财政及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特点
(一)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过快,规模失控
2011年,审计署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普查”,结果显示,到2010年末,我国各省市县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已经达到10.7万亿元的规模,继2011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普查”后,从2011年开始,审计署同时面向30多个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进行统计,数据表明,从2011年到2013年这些地方的政府债务相比之前有了12.94%的增幅,有好多个省和省会城市增幅在20%,有的甚至超过100%,其债务余额最高的城市已经赶超当地财政收入的2倍,可以看出,债务量在不断变大,风险也会随之越来越大,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控。
(二)多头举债,管理混乱
由于中央政府不允许地方政府以直接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地方政府就以分散在各部门或机构的各种贷款以及为其他单位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方式筹集资金,不仅政府借债,下属部门、事业单位也各自举债,有的是通过金融机构借款,也有政府担保的企业借款,还存在向个人或单位集资的现象,造成地方政府的举债主体多元化,其中多数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是不合法的。
(三)债务隐蔽性强,透明度低
因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是非法或违规的,所以对于这些举债行为一般不会明目张胆,会通过变相的方式进行,就不易察觉,隐藏的很好,债权人因没有辨别和提供相关信息的措施,而地方政府债务统计工作也有很多的困难障碍。即使地方政府存在债务,但在财政风险问题上不会如实的反映出来的,通常地方人民是不会知道的,处理起来都是比较隐蔽的。
(四)责任不清,信用不佳
通常,大部分地方政府只对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进行偿还,而对于由政府担保或类似担保的,如通过融资平台的担保债务,对于这部分的债务,因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那么如何判定债务的责任主体和相关偿还事项都是无法说明的。由于缺乏对举债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效的制约措施,导致债务的借、用、管、还等各环节相互脱节,举债单位因有财政担保或兜底而使其产生转嫁债务的愿望和可能。
二、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一些对策
(一)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完善财税体制
地方政府要尽快退出竞争性领域。从“替代市场”转变到“服务市场”的行为上来。要进一步明晰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划分。如果在债务风险上由国家中央政府承担的,那么必须要明确由中央政府来承担,不得改变由地方政府来承担,避免出现中央出政策却由地方政府来出资金的情况,不断提高地方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从而降低债务风险。
(二)摸清债务总量,落实偿还主体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当务之急是全面摸清债务规模底数,并在地方财力比较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债务总体风险大小,同时落实还债主体。对政府部门、机构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债务,以及由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因提供公共服务产生且无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地方政府应承担直接偿债责任;对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因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建设而产生,且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地方政府应督促其按计划、合同的要求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尽量避免其向政府直接债务转化。
(三)建立完善的债务管理体系
首先确定政府债务归口管理部门,切实改变目前政府债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权责不明的现状。建议由财政部门对政府债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地方政府债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总体规模,调整和优化政府债务结构与债务种类,统一筹集和调度债务偿还资金,监督债务资金使用,以降低债务风险和融资成本;其次是统一地方政府债务的决策权。在目前地方人大普遍未对政府债务实行实质性审查监督的情况下,直接显性债务的举债决策权应控制在政府手中。建立“借用还”与“权责利”相统一的债务管理体制,对政府举债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对债务的使用偿还要签订责任状,明确权利、义务、责任。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债务法治化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不可避免。以法律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权,是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制度约束的最有效措施。当前,与政府债务有关的主要涉及《预算法》和《担保法》两部法律。我国应尽快修订《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法定发债权,同时规定将地方政府债务要纳入预算编制,地方政府要严格编制债务预算、决算、向人大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以增强举债全过程的透明度;应尽快修订《担保法》,规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强化担保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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