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委“2015仲裁规则”突出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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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29 09:34
为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进一步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在吸收国际最新研究成果,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2012《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仲裁规则》于2014年11月4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15版新规则修改的内容,突出表现在“紧急仲裁员程序”、“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追加当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合并仲裁”等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称,国际化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此次规则的修订,再次体现了贸仲委仲裁服务与国际仲裁紧密接轨的特点和引领仲裁行业不断发展的作用。
作为世界上主要的仲裁机构之一,贸仲委一直坚持走仲裁服务国际化、专业化的道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称,新规则的实施更好地体现了商事仲裁的当事人自治理念,不仅体现了贸仲委的规则创新意识,也将更有利于贸仲委的国际化发展。
他表示,修改后的新仲裁规则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更有利于商事纠纷案件的高效和公正处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曹丽军称, 随着经贸、投资及金融等领域交易方式的变化,国际仲裁理论与实践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如多方多合同当事人仲裁、紧急仲裁员程序等内容在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得到了广泛采纳。
贸仲委2015仲裁规则紧跟国际仲裁的发展,新增或修订了相关内容,使其较此前实施的仲裁规则更趋国际化。
新规则是深化改革的需要
谈到新《仲裁规则》制定的背景,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称是适应贸仲委不断深化改革的需要。他表示,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贸仲委作为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是我国仲裁行业的领军者。在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中,贸仲委既发挥着“定分止争”的仲裁服务职能,同时也发挥着公共服务的功能。为适应形势的需要,贸仲委要不断地与时俱进,深化改革,为此,贸仲委改革机构设置,明确职责,扩大公共服务功能,强化仲裁专业服务功能,让两种功能释放出更大的能量,充分发挥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
(二)是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发展的需要。随着经贸、投资及金融等领域多元交易方式的发展,国际仲裁理论与实践呈现出新的变化。为了保持《仲裁规则》的领先性和国际化,进一步满足当事人及国际仲裁实践的需要,贸仲委《仲裁规则》有必要吸收借鉴国际仲裁的积极成果,结合自身实践和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现行《仲裁规则》加以完善,进一步体现中国仲裁的国际特色。
(三)是满足当事人选择在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的需要。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设立后一直适用贸仲委2012年仲裁规则。由于当事人选择在香港仲裁与选择在内地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不同,香港与内地的仲裁实践也存在一定差别,为满足当事人选择贸仲委在香港仲裁有别于在内地仲裁的特殊性,贸仲委《仲裁规则》应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门适用于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进一步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更趋国际化
完善仲裁服务并使其更加国际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仲裁规则的国际化。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称,此次仲裁规则修改了香港仲裁专章、紧急仲裁员程序以及多方当事人仲裁的相关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特点。首先,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所涉及的规则适用更加国际化。贸仲委出于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已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作为住所地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其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然面临香港有关仲裁条例的适用和现有仲裁规则的衔接,以及作为普通法法域地区的适用法不同所面临的仲裁员专业背景不同的问题。基于这种考量,贸仲委2015版仲裁规则专门就香港仲裁中心受理案件的仲裁地、适用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同时给予了在香港中心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更加宽泛的仲裁员选择权。其次,仲裁程序具体措施跟随国际仲裁趋势进一步更新。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员程序是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中出现的新经验,是为了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避免因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采取的不当措施而导致胜诉方权利无法实现而由仲裁庭作出的或者通过紧急仲裁员程序采取的措施。其最大优势在于赋予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员作出和实体救济密切相关的程序决定的权利。虽然我国仲裁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且相关决定的强制性效力也存在商榷之处,但其制度设计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发展的趋势。再次,多方当事人的规定系统梳理了关联案件、关联当事人等仲裁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该规定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理效率,节省审理资源设置了必要的程序保障。此次修改,还增加了关于设立仲裁院的规定,这也符合仲裁规则国际化的趋势。
文/本刊记者 赵爱玲
修订《仲裁规则》的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
文/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
(一)修订《仲裁规则》管理案件程序的职能部门。为实现改革目的,贸仲委对《仲裁规则》有关管理案件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整,贸仲委增设仲裁院,贸仲委分会下设分会仲裁院,明确贸仲委仲裁院及分会仲裁院代替贸仲委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履行仲裁规则规定的管理案件的职能。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贸仲委增设仲裁院系其内设部门职能分工的变化,贸仲委名称没有变更。
(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完善程序设计,提高仲裁效率,增加“追加当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规定,修改“合并仲裁”条款。针对当今商事交易多元化模式的变化,为快速解决当事人因连环交易、多方交易、项目系列交易等多方多份合同发生的争议,方便当事人仲裁,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决,贸仲委总结自身实践经验,在新规则中增加了“追加当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的规定,并修改“合并仲裁”条款,推进程序高效运行,节省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此外,为提高效率,减少程序环节,考虑我国经济总量发展形势,以及贸仲委受理案件标的额逐年增加的趋势,新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由人民币20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500万元,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突出国际化,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贸仲委在推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并采取了相应举措。2012年9月,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邀请,贸仲委在香港设立了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2012年《仲裁规则》实施时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尚未成立,因此该规则对此未作相应规定。此次修订规则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一章,充分体现了贸仲委仲裁规则的开放性、国际化特点。
新规则“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规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律;其裁决为香港裁决;当事人可以在贸仲委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仲裁收费实行机构管理费与仲裁员报酬分别收取的国际惯常做法等新内容。贸仲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融入香港国际仲裁实践,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和国际化的仲裁服务。
(四)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借鉴国际仲裁先进的作法,增加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规定。其主要考虑是:
第一,紧急仲裁员程序是国际仲裁发展中出现的新制度,也是一项重要制度,它反映了仲裁庭组庭前临时救济措施的重要性,代表了国际仲裁规则的发展方向,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推进仲裁的发展。
第二,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意愿。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约定及授权紧急仲裁员采取紧急措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自愿仲裁的基本原则。如所适用的法律未赋予紧急仲裁员决定以法律效力,紧急仲裁员决定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适应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仲裁案件的需要。贸仲委在香港设有分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法为香港法律。根据香港仲裁条例规定,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具有相同于法院命令的同等效力。因此新规则有必要规定紧急仲裁员程序。
第四,增加当事人依据紧急仲裁员决定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如果执行地法律赋予紧急仲裁员决定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紧急仲裁员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新规则增加紧急仲裁员程序无疑将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作为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必要补充。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可能是法院无法作出的临时措施,是对法院临时措施的必要补充,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损失,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境外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紧急救济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文件,比法院手续简便,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青睐。
可以说,新规则增加的“紧急仲裁员程序”是贸仲委仲裁国际化和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