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法》:给电商戴上紧箍咒

  • 来源:消费者报道
  • 关键字:商品流通法,电商
  • 发布时间:2015-05-09 14:48

  电商平台需慎独自立、择善而从。它不应仅仅扮演配角,停留在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阶段,而应当成为第一责任人。

  3月31日,国家商务部公布了《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了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特别是电商平台需要承担的义务。

  草案第三十七条指出,平台开办者应主动维护市场秩序,配合政府部门打击违法行为,如对违法经营者视而不见,将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和四十三条也分别指出,开办者应禁止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并且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妨碍公平交易。

  这些规定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强化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职责范围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原因很容易理解:交易平台是由电商建造的,交易规则是由平台商制定的,进驻商家也是由平台找来的,商家入场以后,关于电商销售假冒伪劣活动的“大数据”也一定由平台管理。虽然从表面看来,入驻商家的钱交给平台,平台只赚取商户的钱,并没有赚消费者的钱,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归根到底,还是消费者出钱。所以,电商平台对消费者的责任不但跑不掉,还要强化。

  电商平台需慎独自立、择善而从。它不应仅仅扮演配角,停留在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阶段,而应当成为第一责任人。

  作为市场的构建者,平台应当行使自律监管的职责。类似于每天承担大量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亦会对上市公司有自律监管的职责。同样的道理,某某市场的看管单位也要对摆地摊儿的设点的人进行自律监管。因此笔者认为,平台也应当对在市场中开展交易的电商履行自律监管的职责。这不仅是它的权利,这是它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放弃。

  为加强对平台的管理,除了平台需要对电商建立信誉评级制度建立公信力之外,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本身也应该建立信誉评价的机制。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其中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的,不能履行社会责任的,参与不诚信的活动的,甚至对于电商售价行为助纣为虐的,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都应当被列入平台黑名单。因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商不会只有一两家,所以此次《商品流通法》的设计只对事不对人。

  既要宽纪,也要严管,宽纪严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要放宽门槛,鼓励更多平台商进入市场;另一方面,要加大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交易秩序。这样一来,不仅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提高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发展水准,从而实现多赢共赢。

  正所谓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因此,我们应该倡导平台主动承担起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重责大任,而不是将监管的责任都推到政府头上,推到工商部门或者商业部门那去。

  现在常说加快国家治理现代化,那么,电子商务市场也应该实现电子商务治理现代化。所以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必须要强调协同共治,即不仅要从行政上监管,还要让电商平台自律监管,当然也包括消费者的监督和电商与电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电商代表对平台的监督。

  目前,由于平台与经营者的利益关联,以及监管的花费问题,电商平台大多对不法经营者态度暧昧,随着《商品流通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这种“不正常”现状或将得到改善。

  文/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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