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公司偷税漏税,能因“吃里扒外”被解聘吗?

  • 来源:创富指南
  • 关键字:税务机关,滞纳金
  • 发布时间:2016-01-11 18:05

  编辑同志:

  因我所在的公司长期严重偷税漏税,我作为财务人员基于义愤,也为自己日后不会遭受牵连,而进行了匿名举报并详细列举了相关信息。税务机关顺藤摸瓜、查证属实后,下达追缴通知书,公司不得不因此补缴了11万余元应纳税款和滞纳金。近日,公司不知从什么渠道得知是我所为,随即以我“吃里扒外”,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单方决定“清除卧底”,即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且让我“立马卷起铺盖走人”。我在力争未果后,不得不离职。请问:公司的解聘行为是否合法,我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读者:崔茹萍

  崔茹萍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向其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劳动者因“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以重大损害的产生,是由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所造成为前提。而你的举报,虽然使得公司补缴了11万余元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但该行为却是正当的:一方面,应缴税款,是公司客观上必需的支出,而非损害;另一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也就是说,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是公民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不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就应当给予鼓励和保障。你如实向税务机关举报并详细列举了相关信息,且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虽有为自己日后考虑的因素,但同样具有合法性,更具有正义性和正当性,自然也就无可厚非。公司因此强行将你解聘,无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必需向你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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