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不要跟恶搞PS图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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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17 16:18
一男子将《阳江日报》政协会议开幕报道篡改为开放二妻政策,并制成图片在其微信群上传播,经警方核查,该微信内容为虚假信息,男子因涉嫌造谣被阳江警方行政拘留。警方还提醒广大网民:“在网上传播谣言、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治理网络谣言不必草木皆兵
Preacher
看到这个新闻,颇感无奈,这种消息,警方竟然需要“核查”才知道是虚假信息!
所谓谣言,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为“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然而对于显然不可能、公众显然可以识别真假的消息,定义为谣言是否妥当?如果是不是谣言都存疑,以传播谣言为由进行处罚是否合适?
即使那个标题是真的,公众也会认为是报纸的笔误,而不会认为是某个地方真的会做出这样的违背常识、违背法律的规定。类似有关国家领导人姓名的笔误也屡次出现,并未听说后果如此严重。
退一步讲,如果《阳江日报》认为肇事者对其新闻标题进行篡改并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救济,也用不着如此大动干戈。公权力机关此番直接出手,并以传播谣言之名限制人身自由,令人颇感诧异,附加“谆谆教导”更是让人看得满腹疑云。网络时代,类似的PS图片实在太多,大家多会付之一笑,有的图片甚至让人惊叹制作者的才华和灵感,网络上传播的比这张图片尺度更大的亦可谓不计其数,按照这种标准制作或传播即要遭受处罚,相信很多人都会觉得脊背发凉。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的时候不应恣意,公权力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时候更不应该任性,而应当秉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于这种图,公众要么认为是恶搞,要么认为是笔误,鲜有人会信以为真。公权力机关以治理谣言的名义贸然出手,只会让人啼笑皆非之后,感到一种风声鹤唳的无奈。
网友恶搞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后果
宾语的廉政空间
法律上所讲的犯罪,主要是看有没有造成后果。这个案子中,有人要P图,是自己的权利,他觉得怎么“好玩”,都可以尽情地“玩”,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保护他作为公民“好玩”的权利。但你把地震了、水灾了发到网上去试试?之前太原一男子在网上发布地震谣言信息,造成山西太原、晋中等地数百万群众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被警方直接刑拘了。所以,有时候的“好玩”还真的是不那么好玩。篡改了报纸的内容,对报社的声誉造成了损害;假借政协名义发布政策;发布的“新政策”违反了国家法律。
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的规定,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当然,罪与非罪,最终由法院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来决定。即使最终没有构成犯罪,也不等于不被治安处罚、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