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礼金3种来源,该如何定性?

  • 来源:廉政瞭望
  • 关键字:礼金,贿赂
  • 发布时间:2016-04-21 11:09

  基本案件

  陈某,中共党员,某镇民政办主任。2015年12月中旬,陈某女儿结婚,他在县城一酒店大摆宴席,并向参与婚宴人员收取礼金。2016年1月,其所在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调查认定,陈某收取礼金3万元,其中1.5万元为80名亲友赠送,1.1万元为50名陈某管理服务对象赠送,4000元为社会人员孙某赠送。2015年11月,孙某曾向陈某要求为其办理城镇低保,2015年12月底,陈某违规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

  案例评析

  本案中,陈某收取的礼金3万元中1.5万元为80名亲友赠送,人均金额较小,考虑我国礼尚往来的传统,应当认定为人情往来。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纪律要求,党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借机敛财或者侵犯国家、集体利益,陈某向50名管理服务对象收取1.1万元礼金借机敛财,其行为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纪律规定,根据2003版党纪处分条例和2016年新版党纪处分条例,都应给予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社会人员孙某向陈某赠送礼金4000元,严重超过当地正常往来的礼金标准,且在赠送之前要求为其办理城镇低保,事后,陈某违规为其办理低保事宜,符合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的条件,根据2003版的党纪处分条例,应当认定为受贿违纪,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根据2016年新版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之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依照新版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相关规定,新条例实施后,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按照从轻处理原则,故陈某所收孙某4000元礼金行为,可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处理,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根据2003版党纪处分条例和新版党纪处分条例,陈某都存在两种违纪行为,均应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所以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之上加重一档,应该给予陈某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文_曹艺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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