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终身监禁 白恩培是不是一辈子走不出监狱了
- 来源:方圆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白恩培,终身监禁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6-11-17 10:30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白恩培由此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首个适用终身监禁的正部级落马高官。
Q 终身监禁是什么
终身监禁是增加的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我国的终身监禁适用有以下条件:1、只适用于贪污、受贿罪;2、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3、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4、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终身监禁用词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表明终身监禁不作为新的刑罚种类。
终身监禁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必须符合这四个“特别”,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对白恩培决定执行终身监禁,一方面表明了中央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的决心,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这也符合我国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Q 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
和《刑法》中原有的无期徒刑相比,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新的执行方式,重点在于不得减刑和假释。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白恩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当判处死刑,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来实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即使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间,白恩培没有故意犯罪,从死缓顺利减为无期,白恩培也没有减刑、假释的资格,必须在监狱终身服刑。
Q 终身监禁判决能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按照处理程序严格把关。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发布《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节能否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因此,对于无期徒刑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得出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条件下,只有符合“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因此白恩培不可能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罪犯从理论上讲有机会暂予监外执行,但在生育期结束前能贪到终身监禁的女贪官,这种特殊情况存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假如真的存在,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罪犯就不可能被判终身监禁,自然也就不存在终身监禁之后的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当然,以上推理为个人理解,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有待探讨。
Q 终身监禁,犯人老了病了怎么办
监狱一般会设一个老残犯监区,服刑时间久了的老年犯和轻微残疾的犯人会调到这个监区。这里的劳动工种会比其他监区的简单,劳动强度也相对减小,或者做一些狱内后勤杂事。
患有疾病的终身监禁罪犯,应当在服刑监狱内的监狱医院或者医务室进行医治;病情严重、确有必要的,可以送省一级的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医治;监狱系统医疗设施、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聘请社会医院的医生专家到监狱内进行诊断、治疗;罪犯病情复杂严重、监狱系统医疗设施和技术力量不足、确有必要的,在严格审批程序并确保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可以由监狱民警押解罪犯到社会医院临时救治并及时押回监狱。终身监禁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监狱安排工作人员及其他服刑罪犯帮助照料其生活。尊重和依法保障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既是监狱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对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面。
Q 全世界的终身监禁都是一样的吗
终身监禁具有较长时间隔离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但长期监禁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较大损害。大部分国家,为了避免罪犯丧失希望,都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终身监禁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实际执行中很少存在真正终身关押的情况。
在允许假释的国家中,一般规定终身监禁必须服刑一定期限后才可以假释。如德国是15年(特别严重的罪行除外),韩国20年,俄罗斯25年,古巴30年。就实际服刑的情况来看,法国平均服刑年限是23年,日本平均超过30年,德国平均17至20年,其中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罪犯平均服刑期为23至25年。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为了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刑法修正案九特别增设终身监禁的条款。
英、美等国家所适用的超长刑期,动不动成百上千,甚至出现万年刑期。虽在刑罚执行时可以减刑,但其本质与终身监禁无区别。
(文|谭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