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厚元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安徽凤阳,233100)
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听取法检两院上半年工作报告。对此,有人认为,法检两院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只向人代会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只能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有人认为,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听取半年工作报告有助于同级人大常委会全面深入了解法检两院工作开展情况,并无不妥。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同级法检两院半年工作报告,不仅于法有据,还有助于人大常委会更好开展司法监督工作。
从法律规定来看,听取报告于法有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虽然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关于人大常委会的十八项职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法检两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但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同级法检两院半年工作报告有法可依。
从工作实际来看,听取报告十分必要。按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同级法检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但是,相对于政府日常工作来说,法检两院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来说,开展监督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对法检两院往往只选择一个监督议题,这与法律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来说,并不匹配。通过听取半年工作报告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更加全面深入了解法检两院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更多思路。
从机制衔接来看,听取报告还须完善。在实践操作中,各地人大常委会都会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上半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但是听取审议法检两院半年工作报告还不够普遍。究其原因,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检两院开展监督工作,主要是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对法检两院组织法相关规定关注不多,了解不够。当然,这也与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和相关法律衔接不够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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