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荆荆都市圈协同立法协同监督机制研究

  • 来源:人大研究
  • 关键字:宜荆荆都市圈,协同立法,协同监督
  • 发布时间:2024-04-08 15:28

  汪在祥

  (湖北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湖北荆门,448000)

  内容摘要:协同立法协同监督是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纵深推进催生出的新兴立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两者互为支撑、互相促进。本文通过梳理各地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实践样本,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结合宜荆荆都市圈建设需要,提出宜荆荆都市圈协同立法协同监督机制的构建路径及对策。

  关键词:区域协调发展;宜荆荆都市圈;协同立法;协同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实施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①。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当前,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正在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成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湖北省委高度重视区域协调发展,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大力发展宜(宜昌市)荆(荆州市)荆(荆门市)都市圈”。宜

  作者简介:汪在祥,湖北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荆荆三地基本呈等边三角形分布,相互距离均在100 公里左右,十分有利于建立“日常都市圈”②。随着沿江高铁、荆荆高铁的开通,宜荆荆三地建立一小时交通圈指日可待。建设宜荆荆都市圈是主动融入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更是推动宜荆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如何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建立协同立法协同监督机制,是新时代赋予人大工作的新课题。基于法律制度在引领、推动和保障区域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学界主要对区域协同立法的概念③、功能定位④、实践价值⑤、合法性⑥、实践模式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但对协同立法协同监督作系统全面梳理研究的较少。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各地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宜荆荆都市圈协同立法协同监督机制的构建路径。

   一、协同立法协同监督现状考察

   近年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带动下,各地人大积极履职尽责,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在协同立法协同监督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

   (一)协同立法方兴未艾

   协同立法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结合地方立法权限,按照法定立法程序,就跨区域公共治理事项同步进行立法的活动。2022年3月、2023年3月,全国人大相继对地方组织法、立法法作出修改,明确了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从各地协同立法实践来看,立法模式多样,立法内容丰富,涵盖了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疫情联防联控、流域综合治理、交通一体化等方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省际协同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实践中,京津冀和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走在前列。2014年以来,京津冀三地人大先后出台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立法项目协同办法、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立法项目协同实施细则等协同立法工作制度,围绕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疫情联防联控、产业升级转移等开展协同立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⑧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推进,沪苏浙皖四地人大常委会先后就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等同步作出法规性决定。2023年7月,沪苏浙皖四地人大常委会同步修改立法条例,对协同立法相关工作进一步细化。同时,沪苏浙皖四地人大常委会以编制五年立法规划为契机,围绕打造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三省一市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统一大市场先行区建设、生态环境共保共治等重大事项,共同精选协同立法项目。⑨长三角协同立法已成为常态化工作,在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均安排有区域协作的内容。此外,川渝两地先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铁路安全协同立法,云贵川三省就赤水河流域保护开展协同立法,川滇两省开展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等。这些省际协同立法实践,为开展协同立法提供了很好的样本。

   2.市际协同立法。基于山水相连、人文相近、发展共需,近年来部分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常委会主动作为,在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城市建设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积极开展协同立法探索。比如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四地人大共同作出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四地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绍兴、台州两地人大常委会协同制定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广州、佛山两地人大协同开展轨道交通管理协同立法等。协同立法的地区分布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

   3.省市两级协同立法。当前,协同立法多表现为同层级立法机关之间的协同,如前文所述的省际、市际协同立法两种类型。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省市两级协同立法的新型立法模式,较具代表性的为广东省在全国首创的“1+N”省市协同立法⑩。“1+N”模式中的“1”就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粤菜发展促进条例,重点解决粤菜发展中的共性问题;“N”分别是汕头、佛山、梅州、江门、潮州五地人大常委会在省条例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的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广府菜传承发展条例、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条例和潮州菜传承与产业促进条例。这种协同立法模式既实现了省市之间的纵向协同,又包含了市际的横向协同,不失为促进跨区域协调发展的又一创新举措。

   (二)协同监督同步推进

   协同监督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协同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某项工作实施监督的活动。随着协同立法深入推进,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监督工作也陆续展开。梳理各地协同监督的实践,主要呈现出以下三种形式。

   1.以法规实施为依托推进协同监督。首都都市圈协同监督工作起步早、频率高,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2019年以来,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联合调研、交流座谈、执法检查等方式,聚焦河流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养老服务等协同立法项目开展协同监督,积累了有益经验。112023年三地人大共同起草和同步出台了《关于构建京津冀人大协同监督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津冀三地人大监督驶入协同轨道。根据实施意见,三地人大常委会每年将结合区域发展需要,选取特定监督项目,列入年度监督计划,协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12

   2.以合作协议为基础推进协同监督。川渝地区以此种方式开展协同监督的探索较多。比如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四地人大签订《关于建立助推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工作协作机制的协议》,先后就《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协同组织开展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医保服务同城化等监督活动。13重庆市万州区、开州区和四川省达州市三地人大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协同助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形成“会商协调、监督协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同、代表活动协同、工作经验共享”五大合作机制14,协定每年选择1至2个事项,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开展协同监督。

   3.以代表活动为支撑推进协同监督。长三角地区结合代表活动开展协同监督早有行动。沪苏浙皖四地人大通过组织代表联合视察调研、互邀代表开展调研等方式,先后就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和保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一体化、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等工作开展协同监督。15在省级协同监督的“大机制”带动下,长三角地区市级协同监督的“小机制”也在加快推进,比如南京、镇江、马鞍山三地人大联合组织代表就长江江豚保护问题开展调研,推动通过立法防止伤害长江江豚的各种行为,三地同步作出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16

   (三)协同立法、协同监督相得益彰

   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法治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方式,制度供给是最基本、最有效的保障。区域发展过程中,受行政壁垒、基础设施、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影响,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协同立法是地方立法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在区域协调发展实践中探索出的新路径。通过开展协同立法,对国家、省级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对国家、省级立法尚未规定的内容作出补充性规定,对地方在改革实践中探索出的成果从法规制度层面进行固化,能较好化解都市圈内各城市“因行政区划而形不成政策制度合力的问题”17。协同立法已逐步成为区域性立法的主要形式。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关。开展协同立法协同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两把“利剑”。协同立法和协同监督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于区域协调发展。一方面,通过开展协同立法,构建区域治理法规制度体系,从体制机制、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协同进行制度安排,为协同监督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必须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协同监督,对区域内的单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区域内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的路径和措施,反过来又能有效推动某一领域启动协同立法,进而促进区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在区域协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统筹推进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大有裨益。整体而言,各地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工作开展有特色有成效,为实现区域优势互补和共建共治共享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宜荆荆都市圈开展协同立法协同监督提供了有益参考。

   二、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困境分析

   综观各地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实践,不难发现各地目前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工作推进效果距离期望值还有差距。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协同标准认识不一

   根据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省级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大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省市两级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有一定的重合。由此延伸,省内设区的市可以协同立法的事项,同时也可以由省级统一进行立法。为此,实践中对某一具体立法项目,应由省级统一立法还是设区的市协同立法存有争议。比如在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过程中,就有观点认为这一项目涉及七个市,应由省级统一立法,提高立法效率,降低立法成本。18但是,最终这七市还是选择开展协同立法。再比如湖北省清江流域地跨宜昌、恩施两地,却又是由省级统一立法。同样是流域保护立法,各地对于是否开展协同立法,标准也不尽一致。实践中,类似这种涉及较多立法主体的协同立法项目,有无协同立法的必要,迫切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二)协同程度存有偏差

   诚然,协同立法并不要求各个立法主体制定的法规内容完全一致。实践中,有的协同立法项目追求法规内容的高度一致,比如“宜荆荆恩”协同立法项目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条款相似度达90%以上。有的协同立法项目基于区域的差异性以及区域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地方特色条款上有更多需求,仅在主要制度设计上保持一致,比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指导潮州市、汕头市、揭阳市开展潮剧保护协同立法时,提出“协同确定主要制度,允许保留地方特色”的工作方式19。有的协同立法项目仅追求部分内容一致,比如沪苏浙皖四地人大开展的大气污染防治协同立法项目,四地条例文本内容相差较大,仅在区域联防联治方面保持了一致。从各地工作实际来看,对于协同立法在具体内容上趋同的程度如何确定,在主要制度设计上是否保持一致,并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各地在推进协同立法中存在着不确定性。

   (三)协同监督样本偏少

   目前,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尚未对协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开展协同监督没有上位法依据。相较于日益丰富的协同立法成果,各个城市圈、都市圈对协同监督的探索较少。以湖北省为例,武汉、襄阳、宜荆荆三大都市圈人大在省人大的指导下,按照“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先后签订协同立法框架协议,出台协同立法工作办法。2022年,宜荆荆恩四地人大率先在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探索开展协同立法,同步制定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同步实施。20但是,湖北省域内的武汉、襄阳、宜荆荆三大都市圈在协同监督方面尚未破题。

   以上这些问题是各地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工作中的共性问题。究其根源,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制度规范不够健全。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对协同立法作出的都是较为原则的规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就协同监督作出规定。各地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工作缺少自上而下的统一、具体指导,各地人大对于协同立法的项目选择、工作要求等不甚明了,以至于部分地方人大签订的区域协作协议在落实上大打折扣。近年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正是基于这一问题,率先修改了立法条例,对协同立法作出相关规定,加强了对各市州协同立法工作的指导,从立项、起草、审议、修改等各环节进行协调把关。但是,湖北省三大都市圈内部协同立法工作制度不全,协同监督方面尚未建立相关制度。协同方式较为单一,协同立法工作启动主要依赖于每年召开的联席会议,而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工作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是协同内容不够明确。实践证明,“凡是区域经济合作紧密的地方,其协同立法的需要就越强烈,协同立法的机制体制建设也就获得较大的发展”21。协同立法协同监督的内容受制于区域协调发展现状。以宜荆荆都市圈为例,当前都市圈发展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都市圈内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较为明显,三地主导产业趋于雷同,尚未形成主导产业差异化分布的发展格局,产业链协同发展能力和水平还不够,部分产业甚至存在竞争关系,在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文旅产业协同发展、社会公共服务共享等方面协同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也不够,因而协同立法协同监督的结合点也不易确定。

   三是跨区域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从各地开展协同立法协同监督的实践看,主要体现为人大一头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协同工作合力发挥不够。究其根源在于,当前跨区域协同立法协同监督的推动主体是各地人大常委会,跨区域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联系沟通不够紧密,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政府依托作用发挥不足。跨区域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资源信息比较熟悉,对其他辖区资源信息了解不多,对事关区域发展的共性、个性、互补性、竞争性等方面的信息研究不多、掌握不够。比如在宜荆荆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立法过程中,从法规立项、起草、修改到审议等环节,各地人大常委会都是主力军,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这个协同立法项目启动之间,没有建立相关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较少开展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方面的工作,以至于在协同立法过程中,参与的主动性不够强,就跨区域协作方面的制度设计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多。

   三、宜荆荆都市圈协同立法协同监督机制的构建路径

   当前,宜荆荆都市圈区域协调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协同立法已有探索,但协同监督尚未破题。在认真总结学习各地经验基础上,笔者认为加强宜荆荆都市圈协同立法协同监督,亟待建立完善以下四个方面的机制。

   (一)建立完善政策引领机制,确保精准选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人大工作的政治属性要求其履职行权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宜荆荆都市圈三地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协同监督,要以湖北省委提出的宜荆荆都市圈发展战略和宜荆荆三地市委关于都市圈建设的工作要求为指引和依据,涉及社会关注度高、牵扯利益复杂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确保立法决策体现党委意图,监督重点紧扣党委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引领、推动和保障党委有关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宜荆荆三地人大可探索制定协同助推宜荆荆都市圈统筹发展合作协议,从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活动、工作经验共享等方面作出框架性约定,围绕宜荆荆都市圈发展的核心任务开展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在协同立法方面,结合设区的市四个方面的地方立法权限,在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时,充分梳理分析三地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方面的共性制度需求,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等进行研究,科学合理确定协同立法项目,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宜荆荆都市圈三地地缘相近、山水相连、人文相亲、习俗相似,历史文脉互通,区域交通互联互通,区域生态环境互相依存、互相作用,区域人民群众交流密切,三地要总结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湖保护、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立法的经验,围绕都市圈交通一体化发展、产业互补互促、社会保障、流域综合治理、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荆楚大遗址保护、三国文化保护、红色文化保护、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城乡社区治理、平安建设等方面选择协同立法项目,从法规制度层面为宜荆荆都市圈发展护航。在协同监督方面,要牢固树立问题导向,吃透上情、把握内情、了解外情,找准宜荆荆都市圈三地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聚焦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领域确定协同监督议题,精准发力,实现同频共振、共同发展。一是围绕地方性法规实施选定协同监督议题。采取同步听取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联合组织代表视察等多种方式,加大协同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纳入监察。一方面,以推进省级地方性法规实施为切入点开展协同监督。《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已满一年,宜荆荆都市圈磷矿资源丰富,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三地可围绕省条例贯彻实施开展协同监督,推动磷化工企业协同发展,促进磷石膏综合利用和绿色发展,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紧扣已协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开展协同监督。比如围绕已公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将听取该决定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列入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协同监督推进各地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资源共享、预警监测、联防联控、应急处置、生态补偿、行政执法等领域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进协同保护提质增效。二是围绕上下联动选定协同监督议题。紧密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在市级层面联动开展相关监督工作。比如湖北省人大城环委就襄阳、荆门、荆州、宜昌四地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区域联防联控情况开展调研,四地可深化这一省级行动,联合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将协同监督成果转化为立法调研成果,进而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协同立法项目,推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会商预警、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区域城市空气质量全面改善。三是围绕正在开展的协同立法项目选定协同监督议题。比如当前荆门市正在开展长湖保护、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可探索同步组织代表开展联合视察调研等活动,进一步厘清长江长湖保护、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以吸收到条例文本之中,提高协同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四是围绕民生实事选定协同监督议题。聚焦能够辐射都市圈各城市的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开展协同监督,提升都市圈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可探索通过互邀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同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协同推动三地组建宜荆荆都市圈人才发展联盟,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服务等领域加快实现“同城同福利”,在教育、医疗、科创等领域加快实现资源共享,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领域加快实现“跨市通办”,让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享受更多“同城待遇”。

   (二)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实现高效合作

   协同立法协同监督不单纯是参与立法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的互动式合作,其核心在于平衡参与协同的各行政区域的利益诉求、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构建一套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是协同立法协同监督有序推进的前提和基础。从沟通联系的参与主体看,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一是省市两级人大之间的沟通。宜荆荆三地人大要积极争取省人大在协同项目、协同形式、协同内容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对管理体制、职责划分、法律责任等争议较大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商请省人大予以协调,确保协同立法工作推进更为顺畅;对法规名称、框架结构、主要制度设计、立法进度安排、立法形式等关键问题,要积极争取省人大给予指导,确保各地步调一致、相向而行。二是市级人大之间的沟通。宜荆荆三地人大要建立协同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问题导向,保持紧密联系,多层级多形式进行沟通,及时梳理研究工作中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找准协同立法协同监督的着力点,针对问题立法、针对问题监督。特别在协同立法推进过程中,既要保持多层级沟通,从常委会领导、专委会到项目负责人层面都保持密切沟通,及时研究解决立法中的分歧;又要实行多形式沟通,通过联合开展调研、集中研究修改条例草案、电话微信沟通等形式,对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具体条文内容等进行探讨交流,凝聚共识。三是市人大与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制约区域协调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有着更深的体会,更有发言权。确定协同立法协同监督项目,要注重发挥政府的依托作用,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到协同立法协同监督中来,推动解决区域协调发展中的问题。特别是涉及管理体制、管理职责等方面争议较大、影响重大的事项,要注重多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将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以法规制度形式予以固化。

   (三)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汇集民智

   公众参与是新时代人大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宜荆荆都市圈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工作必然要注重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通过法规制度推动解决问题,更好体现地方特色和亮点。一是坚持相关信息依法及时公开。协同立法立什么、怎么立,协同监督重点是什么、怎么监督、监督效果如何等,都可以通过报纸、新媒体平台广泛征求各地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及时回应基层诉求和群众期盼。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当前宜荆荆三地人大都建有一定数量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要注重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通过座谈交流、委托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对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工作的意见,让协同立法的过程更加民主、协同监督的靶向更加精准。三是有效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对专业性较强的协同立法项目,可通过委托开展课题研究、论证评估、委托起草法规草案等方式,借力专家学者、科研院所、立法研究基地等“外脑”,为法规项目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把关。对协同监督工作,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开展问卷调查、风险评估等,与各地人大协同开展的监督检查、视察调研等同步推进,以便找准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四)建立完善运行保障机制,提升协同实效

   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工作系统性较强,信息交流、专业技术支撑、人才队伍建设等运行保障要素,均不同程度影响着协同推进效果。一是推进信息共享。宜荆荆三地人大每年底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商讨确定下一年度具体协作事项;同时,通过组织考察、调研、学习等形式开展系列富有成效的互访交流,就助力宜荆荆都市圈建设进行多频次、高规格的探讨交流,破除信息不对称,减少区域协作中的冲突。三地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加强日常沟通交流,就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加强信息互通,对彼此全年工作有所了解,制订年度工作要点时找准合作重点。三地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立足职能职责,以探索推进某一专项工作协同为突破口,进而推进全局工作。二是实行专业资源共用。宜荆荆都市圈现有长江大学、三峡大学、荆楚理工学院等高等院校,三地人大分别建有立法研究中心、立法咨询专家库等。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工作中,可统筹考虑宜荆荆都市圈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的配置,探索通过联合委托、互邀专家学者参与等方式,最大限度利用好区域内的专业资源,降低协同工作成本。三是探索人才队伍共育。人才队伍建设是协同立法协同监督高质高效推进的关键因素。面对复杂的区域实践情况和创新性的工作方式,宜荆荆三地人大可学习借鉴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开展立法工作人员学习交流的做法,联合组织三地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参加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互学“地方性知识”、业务知识等,不断提升能力本领,提高工作成效。

   四、结语

   区域协调发展呼吁区域法治的一体化和工作的协同性,区域法规制度的一体化和工作的有效协同反之又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宜荆荆都市圈更高质量的一体化,离不开三地人大常委会依法立法、依法监督,协同并进。三地人大常委会唯有围绕宜荆荆都市圈协同发展,依法用好用足用活立法和监督职权,找准协同的突破口、结合点、着力处,方能在推动宜荆荆都市圈区域协调发展中打造履职新样板、彰显人大新作为。

  注释

  ①《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央视网:2022年9月20日,https://news.cctv.com/2022/09/20/ARTIApwkDxe

   jnV4t5RrJfc2220920.shtml.

  ②谭海清:《“中三角”之宜荆荆城市带——紧靠三核心抱团发展》,《小康》2015年第10期。

  ③李店标、岳瑞琳:《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证成与机制构建》,《黑龙江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

  ④周泽夏:《区域协同立法:定位、特色与价值》,《河北法学》2021年第11期。

  ⑤冯玉军:《区域协同立法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9,第3页。

  ⑥刘松山:《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法律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

  ⑦贺仁海:《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样态及其法理思考》,《法律适用》2020年第21期。

  ⑧《用法治力量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驾护航》,中国人大网:2022年9月6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

   2209/24046c1a70ec47beaab8602b0168a4cf.shtml.

  ⑨《紧扣发展所需,今年长三角地区协同立法项目拟安排6件》,中国人大网:2023年6月19日,http://www.npc.gov.

   v.cn/npc/c30834/202306/aba3360e44144082b5c4c57a9f

   6c34e7.shtml.

  ⑩《广东持续创新省市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南方日报》2023年4月24日,第A04版。

  11徐丽:《京津冀三地人大构建协同监督机制》,《天津日报》2023年7月9日,第2版。

  12于浩:《京津冀三地人大监督驶入协同轨道》,《中国人大》2023年第15期。

  13成德眉资人大常委会:《用依法履职的实际行动助力同城化高质量发展》,人民网:2023年2月16日,http://sc.people.

   com.cn/n2/2023/0216/c345509-40303565.html.

  14《万州达州开州三地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联席会议顺利召开》,中国人大网:2023年7月5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7/fb1678d97084458bb3fb9d856c1c

   cf29.shtml.

  15《沪苏浙皖人大常委会南京共商年度协作重点》,中国江苏网:2019年6月25日,https://jsnews.jschina.com.cn/j

   syw/201906/t20190625_2335009.shtml。

  16《南京都市圈城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跨省协同立法》,龙虎网:2022年8月29日,http://gov.longhoo.net/2022/zwtt_0829/588151.html.

  1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和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讲话汇编(2018年-2022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第39页。

  18吴黎静:《协同立法的探索与思考》,载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福建地方立法理论与实践(2021)》,福建人民出版社,2021,第112页。

  19章宁旦:《广东探索文化领域地方协同立法 破解区域差异难题 共护文化遗产》,《法治日报》2022年1月11日,第7版。

  20《“宜荆荆恩”四地协同立法保护生物多样性》,长江网:2023年2月2日,http://news.cjn.cn/hbpd_19912/es_19939/202302/t4461433.htm。

  21韩业斌:《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动力困境与优化路径》,《兰州学刊》2023年5月25日,https://kns.cnki.net/kcms2/detail/62.1015.C.20230524.1420.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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