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
(江苏省江都区人大常委会,江苏扬州,225200)
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和履职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提高监督实效的有力抓手。法律虽没有明确满意度测评这种监督方式,但其在实践中却广泛应用。目前,各地人大开展满意度测评形式多样,但由于参加测评的主体缺乏统一规范,满意度测评结果的认可度仍需提升。
从各地做法来看,满意度测评的主体比较杂乱。有的地方人大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测评,有的则是吸收部分人大代表来参加,有的还邀请基层人大负责人参加,等等。如果只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测评,测评的面是否偏窄?如果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参加测评并参与投票,这些代表如何选出来、有无代表性、能否代表其他代表投票,也存在诸多疑问。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毫无疑问是满意度测评的法定“主角”。但在测评工作中,难免出现“外行评价内行”的问题。虽然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而且在测评的过程中态度严谨、工作细致,但也很难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尤其是“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专业领域多,有些工作专业性又很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很难做到准确客观评价。
虽然各地人大在开展满意度测评时,都在尝试着多主体评价,但是还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的制度措施。笔者认为,参与测评的人数越多、人员结构越合理,就越能保证测评的客观、公正。测评的主体应体现“广、精、专”,要在人大代表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人员,也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专业知识强的人员,同时要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意见,掌握更多第一手材料,变单纯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为综合方方面面的意见,如此,才能使测评客观、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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